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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建委、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