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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寻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发展轨迹,对最高院及浙、苏、京、沪四地高院的五份相关通知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制度模式选择尚未有定论。最高院通知行文倾向于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四地高院为医学会继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对医学会从事鉴定在形式合理性方面存在的瑕疵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