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年初,《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2月22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议论。
之所以引发关注、议论,是因为“条例”出台的初衷和宗旨,是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公众乐于助人,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规定“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解除有心救助他人、又恐被反咬、攀诬的后顾之忧,让更多人在他人遇到危难之际,敢于伸出援助之手。
所谓“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即在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侵权的情况下,应默认救助人是好心施救,在这种前提下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应注意的义务,就不必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近年来人们都喟叹社会风气江河日下,许多人对身边发生的、他人所遇到的危难视若无睹,甚至大庭广众之下有老人、病人倒地,伤者在街边流血呻吟,围观者如堵,伸出援手者却常常百无一人。
许多人都指出,不少围观者并非不想帮忙,而是被屡见不鲜的受援者及其家属反咬一口弄得心有余悸,唯恐一旦伸手,热心人翻成侵害人,巨额赔偿、法律责任都被一股脑压到自己头上。有媒体曾报道称,某地一名老人倒地不起,几名围观者犹豫再三,先相互拍照、留地址,彼此约定相互作证,然后才一同施救,顾虑如此,令人深思和叹息。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且对遇到危难者及其家庭也并无好处——倘躺在地上的人伤病情势危急,如此迁延耽误,最佳抢救时机很可能就此白白错过。
许多人也指出,受援者及其家属攀诬救助者,动机是复杂的,有些系家人遭逢不幸后因激愤而失去辨别力和理智,更多则因救助费用、责任巨大,存着“多拉一个人下水”以摊薄负担的念头,而类似“南京老太判例”这样的司法案例,则让这类攀诬者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而令无数有意伸手施援者愈发瞻前顾后,裹足不前,说到底,主要问题不在于受援者及其家属的思想、动机和行为(这是不可控的),而在于法律、法规怎样约束这种思想、动机和行为的负面效应,怎样解除有心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很显然,“无过错推定”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和固定,是解决这种后顾之忧的最佳途径,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疑罪从无”、“利益归于被告”的宏观法律精神。“条例”中免除“施救者提供无过错证据”的义务,则有助于这项新原则的切实贯彻、实施。可以说,将“无过错推定”从法律层面引入助人是非的裁判,是改善社会风气的一剂良药。
当然,在确定“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确认后,也应对新规则可能引发的一些后果,尤其是因救助者缺乏专业知识引发受援者不必要损失、伤害的可能性予以适当考虑。在许多国家所普遍施行的《志愿服务法案》中,普遍对救助者应具备怎样的专业技能、救援资质,在何等条件下救助者可无需顾忌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质而直接投入救援,救援后果的责任裁定等作出翔实规定。也就是说,即将推出的“条例”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应对此加以充实、完善,最终形成一部界定如何提供紧急救援,如何划定救援界限和责任的法案,有助于受害者及时获得专业救助,从而在社会风气和科学精神、在救助者和受助者利益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衡点。
责任编辑 董颖
之所以引发关注、议论,是因为“条例”出台的初衷和宗旨,是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公众乐于助人,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规定“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解除有心救助他人、又恐被反咬、攀诬的后顾之忧,让更多人在他人遇到危难之际,敢于伸出援助之手。
所谓“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即在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侵权的情况下,应默认救助人是好心施救,在这种前提下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应注意的义务,就不必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近年来人们都喟叹社会风气江河日下,许多人对身边发生的、他人所遇到的危难视若无睹,甚至大庭广众之下有老人、病人倒地,伤者在街边流血呻吟,围观者如堵,伸出援手者却常常百无一人。
许多人都指出,不少围观者并非不想帮忙,而是被屡见不鲜的受援者及其家属反咬一口弄得心有余悸,唯恐一旦伸手,热心人翻成侵害人,巨额赔偿、法律责任都被一股脑压到自己头上。有媒体曾报道称,某地一名老人倒地不起,几名围观者犹豫再三,先相互拍照、留地址,彼此约定相互作证,然后才一同施救,顾虑如此,令人深思和叹息。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且对遇到危难者及其家庭也并无好处——倘躺在地上的人伤病情势危急,如此迁延耽误,最佳抢救时机很可能就此白白错过。
许多人也指出,受援者及其家属攀诬救助者,动机是复杂的,有些系家人遭逢不幸后因激愤而失去辨别力和理智,更多则因救助费用、责任巨大,存着“多拉一个人下水”以摊薄负担的念头,而类似“南京老太判例”这样的司法案例,则让这类攀诬者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而令无数有意伸手施援者愈发瞻前顾后,裹足不前,说到底,主要问题不在于受援者及其家属的思想、动机和行为(这是不可控的),而在于法律、法规怎样约束这种思想、动机和行为的负面效应,怎样解除有心救助者的后顾之忧。
很显然,“无过错推定”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和固定,是解决这种后顾之忧的最佳途径,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疑罪从无”、“利益归于被告”的宏观法律精神。“条例”中免除“施救者提供无过错证据”的义务,则有助于这项新原则的切实贯彻、实施。可以说,将“无过错推定”从法律层面引入助人是非的裁判,是改善社会风气的一剂良药。
当然,在确定“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确认后,也应对新规则可能引发的一些后果,尤其是因救助者缺乏专业知识引发受援者不必要损失、伤害的可能性予以适当考虑。在许多国家所普遍施行的《志愿服务法案》中,普遍对救助者应具备怎样的专业技能、救援资质,在何等条件下救助者可无需顾忌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质而直接投入救援,救援后果的责任裁定等作出翔实规定。也就是说,即将推出的“条例”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应对此加以充实、完善,最终形成一部界定如何提供紧急救援,如何划定救援界限和责任的法案,有助于受害者及时获得专业救助,从而在社会风气和科学精神、在救助者和受助者利益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衡点。
责任编辑 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