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公开开庭审理作为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关键一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是保证庭审正常进行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及旁听人员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现象不断增多。本文仅限于讨论民商事案件法庭开庭的秩序,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有较大差异,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据调查,某法院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份公开开庭审理的1052个民商事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出现哄闹现象的有249件,占23.67%,双方发生姿体冲突的有58件,占5.5%,导致开庭中断的有19件,占1.8%,当事人有不听法庭指挥擅自发言现象的多达436件(经批评后,开庭尚可进行),占41.44%,开庭秩序良好地仅占不到28%。
具体表现有:1.当事人无视审判人员的存在,随意打断对方发言,互相"对话"甚至谩骂,2.当事人重复陈述或发表与本案无关的意见,3.旁听人员随意插话,"帮当事人讲话"、与对方当事人辩论,4.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旁听人员与对方旁听人员辩论或争吵甚至发生姿体冲突,5.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损坏法庭财物、针对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姿体威胁。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两个层次分析。从深层次分析,有三个:一、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整体公信力下降。二、改革开放以来权利、自由观念的发展与集权政治、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普通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尚在交织、冲突、磨合阶段。在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为人民服务"至少在形式上系主流现象的前提下人民群众相信政府、服从组织的旧的信仰、秩序观念倒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追求合法化、公开化而缺少规则及道德制约前提下的新的观念尚未树立。人心浮躁,动辄"pk"。三、法院的定位模糊,在"权威"和"亲民"之间纠结不止。法院到底是专政机关、裁决机关还是服务机关定性矛盾。法院是政府的附庸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偏不倚的第三者?这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进行深入探讨,造成了观念的模糊和实践的混乱。四、大部分普通群众还没有从"纠问式"审判方式思维转换到"控辩式"审判方式思维,还没有主动查找、提供证据的意识,不断重复没有证据支持的"客观事实",并认为法院应该主动调查客观事实,而不应只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
从直接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一般当事人记忆、归纳能力差,口头表达能力不强,对法庭审理程序又不熟悉,除了一问一答式的对话,缺乏条分缕析进行总结的水平,对方说话时他急于反驳,而轮到自己说话时又无话可说。旁听人员亦如此,书面表达不行,也不愿意(按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二、有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包括个别律师)刻意歪曲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直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及非理性表达。三、法庭没有配备足够的法警。根据法庭规则,审判人员应当指挥法警维持法庭秩序,递送当事人的证据等,而目前大部分法院还不能做到这一点,有法警巡逻就不错了,特别是乡下法庭,基本上都没有正式的法警,缺乏一定的威慑力。
据此,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庭审秩序,也应采取两种意义上的对策,临时意义上的对策:1.改旁听人员在庭审现场听审为主改为大屏幕直播为主,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开展庭审网上直播工作,2.多做调解工作,调解的时候尽量将两边当事人分开,背靠背做工作,以减少双方面对面出现抵触甚至冲突现象。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3. 实施律师(法律工作者)强制代理制度。目前法律工作者数量已不少,基本上足够配备,当然相应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收费制度也应当改革,要保证大部分当事人请得起律师,另外,明确所有案件律师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
目前急需采取的措施有,每个案件开庭时均配备专职法警,至少一名,另配机动人员至少一人,在各审判法庭里巡视,处理突发事件。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并广泛宣传,使得群众中"法庭是讲秩序的地方,当事人说话要听指挥,旁听人员只能带耳朵不能带嘴巴去"的观念深入人心。
另外,在立法层面上,建议《民事诉讼法》增加以下规定:原告如在庭审中不听指挥,经警告三次以上无效,导致庭审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有此类行为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按缺席审理处理。同时增加"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相应的处罚规定。
从根本上来讲,国家(主要职责在执政党和政府)应促使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秩序观念,政府机关尤其应当带头知法、守法,维护法院地位和权威。假如法院没有足够的权威,那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一个不让法院有地位、有权威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濒临奔溃的。
据调查,某法院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份公开开庭审理的1052个民商事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出现哄闹现象的有249件,占23.67%,双方发生姿体冲突的有58件,占5.5%,导致开庭中断的有19件,占1.8%,当事人有不听法庭指挥擅自发言现象的多达436件(经批评后,开庭尚可进行),占41.44%,开庭秩序良好地仅占不到28%。
具体表现有:1.当事人无视审判人员的存在,随意打断对方发言,互相"对话"甚至谩骂,2.当事人重复陈述或发表与本案无关的意见,3.旁听人员随意插话,"帮当事人讲话"、与对方当事人辩论,4.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旁听人员与对方旁听人员辩论或争吵甚至发生姿体冲突,5.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损坏法庭财物、针对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姿体威胁。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两个层次分析。从深层次分析,有三个:一、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整体公信力下降。二、改革开放以来权利、自由观念的发展与集权政治、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的普通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尚在交织、冲突、磨合阶段。在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为人民服务"至少在形式上系主流现象的前提下人民群众相信政府、服从组织的旧的信仰、秩序观念倒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追求合法化、公开化而缺少规则及道德制约前提下的新的观念尚未树立。人心浮躁,动辄"pk"。三、法院的定位模糊,在"权威"和"亲民"之间纠结不止。法院到底是专政机关、裁决机关还是服务机关定性矛盾。法院是政府的附庸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偏不倚的第三者?这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进行深入探讨,造成了观念的模糊和实践的混乱。四、大部分普通群众还没有从"纠问式"审判方式思维转换到"控辩式"审判方式思维,还没有主动查找、提供证据的意识,不断重复没有证据支持的"客观事实",并认为法院应该主动调查客观事实,而不应只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
从直接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一般当事人记忆、归纳能力差,口头表达能力不强,对法庭审理程序又不熟悉,除了一问一答式的对话,缺乏条分缕析进行总结的水平,对方说话时他急于反驳,而轮到自己说话时又无话可说。旁听人员亦如此,书面表达不行,也不愿意(按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二、有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包括个别律师)刻意歪曲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直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及非理性表达。三、法庭没有配备足够的法警。根据法庭规则,审判人员应当指挥法警维持法庭秩序,递送当事人的证据等,而目前大部分法院还不能做到这一点,有法警巡逻就不错了,特别是乡下法庭,基本上都没有正式的法警,缺乏一定的威慑力。
据此,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庭审秩序,也应采取两种意义上的对策,临时意义上的对策:1.改旁听人员在庭审现场听审为主改为大屏幕直播为主,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开展庭审网上直播工作,2.多做调解工作,调解的时候尽量将两边当事人分开,背靠背做工作,以减少双方面对面出现抵触甚至冲突现象。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3. 实施律师(法律工作者)强制代理制度。目前法律工作者数量已不少,基本上足够配备,当然相应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收费制度也应当改革,要保证大部分当事人请得起律师,另外,明确所有案件律师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
目前急需采取的措施有,每个案件开庭时均配备专职法警,至少一名,另配机动人员至少一人,在各审判法庭里巡视,处理突发事件。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并广泛宣传,使得群众中"法庭是讲秩序的地方,当事人说话要听指挥,旁听人员只能带耳朵不能带嘴巴去"的观念深入人心。
另外,在立法层面上,建议《民事诉讼法》增加以下规定:原告如在庭审中不听指挥,经警告三次以上无效,导致庭审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有此类行为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按缺席审理处理。同时增加"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相应的处罚规定。
从根本上来讲,国家(主要职责在执政党和政府)应促使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秩序观念,政府机关尤其应当带头知法、守法,维护法院地位和权威。假如法院没有足够的权威,那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一个不让法院有地位、有权威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濒临奔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