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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2)保障党员民主权利;(3)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关键词 党内民主;民主集中制;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23-0052-02
民主是当代政党政治中最为敏感的热点话题之一,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更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和紧迫的时代命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这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也是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关系的新论断,同时也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党内民主作为党员在党的生活中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内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们党根本的政治原则,它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和权力授受关系,其要义在于激发、调动和凝聚全党的力量,它不仅涉及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而且还涉及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与坚持正确的集中统一起来。然而,过去我们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一种不正确认识,即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割裂开来。重民主集中制而轻党内民主,把党内民主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或者把党内民主简单地理解为民主精神、民主作风和民主原则,仅仅把民主看作是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的“手段”,这些实际上都是从某一个侧面理解党内民主,并没有把握党内民主的本质内涵,民主在一些人眼里自然就成了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东西,也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了,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导致我们党内民主建设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发展党内民主,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科学的基本制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与军队的关系等。
二、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
这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要求。党员民主权利不仅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和目标所在。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最深厚的基础,是党员在党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任何所谓的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权力为全体党员所共有,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委托授予权力的法理途径。《党章》明确规定,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选举而产生,每位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党内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领导意志。同时。尽管党内制定实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招聘、考试、竞岗、公示等改革尝试,但一些地方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依然比较严重,用人“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究其原因,除了还没有完全克服把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任用干部方式等同于党管干部原则的惯性思维影响外,很重要的是有关制度规定中没能充分体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因此,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在候选人提名、组织考察、党员评议、选举操作程序等环节上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把候选人提名交给党员和群众,提升党员群众的评议意见在决定干部任用中的权重,保护党员独立表达选举意志,并对已有制度中的含混语言作出明晰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性的干部调动,使党内民主选举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权威性。
二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知情权。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事业,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同心同德、精诚奋斗。为此,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务公开,使党员充分了解情况。如果不能很好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其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就自然会削弱,也难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当前,在党员知情权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的地方党组织对无关轻重的事积极公开,而对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尤其是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借保密之名不予公开,本该告知的不向党员告知,或者只是半公开,使党员成为党内事务的被动接受者和执行工具,这都不利于党员知情权的行使。
三是要充分体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现在需要尽快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事项、公开方式与途径、公开时限等,以杜绝党务公开中的随意性,逐步做到事关全党的重大问题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向全党公开,给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党内民主。实现党员的参与权,需要在多方面作出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重大问题在党内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营造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讨论氛围。
四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监督权。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工作职权是由党员委托授予的,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员的批评和监督。实践证明,党员能否在党内充分自由地发表意见、党内是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是判断党内民主状况,衡量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健康的主要标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已经规定了党员对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拥有监督权,但是还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党员的监督权目前还难以行使到位。
三、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动力来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基层民主包括基层人民民主和基层党内民主两大部分,其中基层党内民主尤其重要,因为作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起着带动、示范的作用,中国共产党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来推动并实现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来推动并实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如果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没有搞好,或者说假使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人们就会怀疑执政党对发展民主的决心和能力。胡锦涛同志强调,“要丰富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决策”。显然,在基层党组织尽快落实已经建立起来的党内民主制度,也就必然构成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重点。实践证明。只有从党内基层做起,使每个党员真正树立起党员意识,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在党内事务中积极发挥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才能不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才能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积极推进党内民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更好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责任编辑 宁 静
关键词 党内民主;民主集中制;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9)23-0052-02
民主是当代政党政治中最为敏感的热点话题之一,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更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和紧迫的时代命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这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也是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关系的新论断,同时也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党内民主作为党员在党的生活中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内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们党根本的政治原则,它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和权力授受关系,其要义在于激发、调动和凝聚全党的力量,它不仅涉及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而且还涉及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与坚持正确的集中统一起来。然而,过去我们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一种不正确认识,即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割裂开来。重民主集中制而轻党内民主,把党内民主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或者把党内民主简单地理解为民主精神、民主作风和民主原则,仅仅把民主看作是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的“手段”,这些实际上都是从某一个侧面理解党内民主,并没有把握党内民主的本质内涵,民主在一些人眼里自然就成了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东西,也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了,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导致我们党内民主建设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发展党内民主,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科学的基本制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与军队的关系等。
二、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
这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要求。党员民主权利不仅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和目标所在。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最深厚的基础,是党员在党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任何所谓的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权力为全体党员所共有,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委托授予权力的法理途径。《党章》明确规定,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选举而产生,每位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党内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领导意志。同时。尽管党内制定实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招聘、考试、竞岗、公示等改革尝试,但一些地方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依然比较严重,用人“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究其原因,除了还没有完全克服把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任用干部方式等同于党管干部原则的惯性思维影响外,很重要的是有关制度规定中没能充分体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因此,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在候选人提名、组织考察、党员评议、选举操作程序等环节上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把候选人提名交给党员和群众,提升党员群众的评议意见在决定干部任用中的权重,保护党员独立表达选举意志,并对已有制度中的含混语言作出明晰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性的干部调动,使党内民主选举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权威性。
二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知情权。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事业,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同心同德、精诚奋斗。为此,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务公开,使党员充分了解情况。如果不能很好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其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就自然会削弱,也难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当前,在党员知情权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的地方党组织对无关轻重的事积极公开,而对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尤其是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借保密之名不予公开,本该告知的不向党员告知,或者只是半公开,使党员成为党内事务的被动接受者和执行工具,这都不利于党员知情权的行使。
三是要充分体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现在需要尽快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事项、公开方式与途径、公开时限等,以杜绝党务公开中的随意性,逐步做到事关全党的重大问题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向全党公开,给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党内民主。实现党员的参与权,需要在多方面作出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重大问题在党内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营造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讨论氛围。
四是要充分体现党员的监督权。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工作职权是由党员委托授予的,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员的批评和监督。实践证明,党员能否在党内充分自由地发表意见、党内是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是判断党内民主状况,衡量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健康的主要标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已经规定了党员对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拥有监督权,但是还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党员的监督权目前还难以行使到位。
三、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动力来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基层民主包括基层人民民主和基层党内民主两大部分,其中基层党内民主尤其重要,因为作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起着带动、示范的作用,中国共产党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来推动并实现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来推动并实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如果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没有搞好,或者说假使执政党的基层党内民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人们就会怀疑执政党对发展民主的决心和能力。胡锦涛同志强调,“要丰富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决策”。显然,在基层党组织尽快落实已经建立起来的党内民主制度,也就必然构成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重点。实践证明。只有从党内基层做起,使每个党员真正树立起党员意识,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在党内事务中积极发挥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才能不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才能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积极推进党内民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更好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责任编辑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