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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农村普惠金融的主要客户,农民和一些小型企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了实现我国农村惠普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将这些客户纳入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就成为了其关键的地方。推进农村的金融信用体系,需要通优化金融信用体系的周边环境来降低普惠资金的成本,这也是未来普惠金融进入农村地区的必经之路。本文通过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机构
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这在金融方面是一大创新。其中,普惠金融的核心就是普惠与共享。建立相应的金融体系,为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提供服务,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作为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普惠能否顺利实施就成为了普惠金融实现目标的关键。因此,应该要把普惠金融的重点放在农村上。一方面,要从农村的信用理论体系入手,不断加强其理论的普及,通过我们的努力构建一个服务范围广、运行机构稳以及审核监管严的信用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普惠金融发展高效性。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保障我国在金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提升我国金融管理者对于风险的处理水平。
农村普惠体系主要由两方面来构成的,分别是需求方和供给方。需求方主要有农村地区的农民以及一些较小的农村经济合作企业,这些都是农村经济的主体;而所谓的供给方则是包含了农村里的金融机构,比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金融供给方,如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信用社等等。
一、信用体系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影响
在市场的正常发展过程中,信用体系的建设在里面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良好的金融信用体系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必要基础。
1、从宏观局面上分析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构建农村信用体系,采集农户的相关信息和信用评价,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等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惠普金融在信息上的时效性,缓解信贷风险所带来的危机。另外,根据数据显示,在2017年,呼伦贝尔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向信用农民发放贷款8亿余元,拒绝向非信用农民发放贷款600万余元,收回贷款2亿余元。同时,从另一方面上看,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能有效的提升我国的融资效率。根据农村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建立合适的信用体系,通过对农村金融产品不断的创新,以此来增加小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根据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來,区域性农业机构向小型企业和农户发放了2亿余元贷款,用于农村商业援助小额贷款、金籽扶贫贷款、富农卡等创新性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供给提高融资效率,有效缓解了金融的歧视。最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是金融能否精确扶贫的现实要求。通过收集农民的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准确定位和了解贫困人民的分布情况、贫困类型和贫困原因,实现对贫困家庭和贫困村的支援救助。同时,构建了扶贫信息平台,有利于社会各界来了解最新的信息,有效提高了扶贫工作的准确性。据数据显示,自从2017年以来,辖区内有3000多户为信用农户被判定为贫困户,在这中间就有2834户获得了贷款支持,贷款额度高达3亿余元。
2、从微观层面上分析
通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价工作,对于县城的金融环境建设大有益处。从2015年起,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并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开展工作。直到目前为止,呼伦贝尔市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20万户,达到信用等级的也高达11万户,同时一共评定了130个信用村以及25个信用乡镇。其次,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提升小额贷款的普惠性。呼伦贝尔市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个试点单位,通过积极组织辖区试点设置指标体系进行测试,现正实现农牧户通过型对应的评分模版来进行评分。另外,随着评价结果的应用,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也有了一定的提升。在政府、银行和农民三方共同努力下,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启动了新型贷款,即农民小额信贷,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抵押贷款业务。其主要的管理模式是在需要贷款时给予贷款,并对余额进行控制,通过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提高信贷额度等一系列的方式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例如,新左旗辖区农村信用社对信用评分高于一定分数的农户发放小额信贷,信贷额度也比其他人高,达到了10万元,贷款的利率也比之前下降率近2.5%。最后,抵押品和信贷产品的创新继续使得金融的覆盖面积越来越大。呼伦贝尔市根据大户型农民、农民合作组织、相关龙头产业企业和农业批发商的特点,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担保物的范围也不断进行扩大,做好“质押”抵押贷款,像一些农作物、机械设备和农产品也归入了可抵押品的界限内。还有部分辖区还设置了相应的保证金,向农户发放高于保证金倍数的贷款金额。
二、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主体之间的信息采集难度较高;农村信用体系的创建氛围还需进一步提升;信用评级制度有待完善。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在农村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较晚,所以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尚未成熟,信用与金融的结合还存在一定的隔阂。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依据的主要是在2007年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而在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则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标准,无法对农户信息的采集以及加工处理形成一种明确的规范,导致农村的农户信息收集与评价无法可依,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实施的过程中,尝试着去制定一套相对应的信用评定等级制度,但是由于其所服务的对象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民的需求,且其准确性与科学性也并不可靠,所以也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农民。 2、农村普惠金融主体之间的信息采集难度较高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大多数农户并不像之前一样集居在一起,而是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很多农户并不在农村信用体系的内部,提升了信息的采集的难度;另一方面,一些農民对于自身的信息保护感也较强,不愿随意透漏信息,害怕信息的泄漏会带来后续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这也使得一些暂无贷款需求客户的信息难以全面收集。除此之外,大多数的农村都处于偏远的地区,资产市场价值评估的作用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农户资产的市场实现价值无法实现,农民的资产都远低于购买和建设成本,难以确定其资产的价值,导致收集到信息存在大量的水分。
3、农村信用体系的创建氛围还需进一步提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起主导的作用,它所涉及的部门和环节也较为复杂多样。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对此的参与程度并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就像呼伦贝尔市为一样,根据市场发展的信用体系还未构建,对农村经济信用进行调查评的等信用中介行业还存于真空状态。还有一些农民的信用意识薄弱,不诚信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不健全,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4、信用评级制度有待完善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复杂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政府部门与金融企业进行信息上的共享,那么在建设过程中就会缺乏可行性,无论是在信息得分采集上还是在系统的开发上,都会存在明显的短板。在还没有与政府部门形成有力约束的条件下,所采集到的农民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就会存在失真和缺少想象,对于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和小型企业所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评级系统所得出的评级结果也很难被多数的金融机构所认可。
三、加快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信用建设的对策
1、加快对相应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建立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政府部门应该要明确农民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对其的行用信息进行规范化的采集,同时要建立相关的系统监督管理制度,在对应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构建对应的农民信息管理平台
关于普惠金融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方面,应该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让更多的农户信息得以公开分享。只有在准确获取农户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对农户的信用程度进行等级上的划分,确定贷款的对象。
3、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对一些信用高的农户进行资金上的奖励,打击不良信用现象。其次,不仅仅对于个体而言,还需要通过加强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来提升信息的覆盖程度,多渠道整理所获取的信息资源,完善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提升失信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失信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邹力宏.基层人民银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4(09):90-94.
[2] 侯瑞.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视角[J],工作研究,2014(08):56-58.
【关键词】 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机构
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这在金融方面是一大创新。其中,普惠金融的核心就是普惠与共享。建立相应的金融体系,为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提供服务,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作为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普惠能否顺利实施就成为了普惠金融实现目标的关键。因此,应该要把普惠金融的重点放在农村上。一方面,要从农村的信用理论体系入手,不断加强其理论的普及,通过我们的努力构建一个服务范围广、运行机构稳以及审核监管严的信用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普惠金融发展高效性。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保障我国在金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提升我国金融管理者对于风险的处理水平。
农村普惠体系主要由两方面来构成的,分别是需求方和供给方。需求方主要有农村地区的农民以及一些较小的农村经济合作企业,这些都是农村经济的主体;而所谓的供给方则是包含了农村里的金融机构,比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金融供给方,如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信用社等等。
一、信用体系建设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影响
在市场的正常发展过程中,信用体系的建设在里面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良好的金融信用体系是加快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必要基础。
1、从宏观局面上分析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构建农村信用体系,采集农户的相关信息和信用评价,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等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惠普金融在信息上的时效性,缓解信贷风险所带来的危机。另外,根据数据显示,在2017年,呼伦贝尔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向信用农民发放贷款8亿余元,拒绝向非信用农民发放贷款600万余元,收回贷款2亿余元。同时,从另一方面上看,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能有效的提升我国的融资效率。根据农村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建立合适的信用体系,通过对农村金融产品不断的创新,以此来增加小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根据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來,区域性农业机构向小型企业和农户发放了2亿余元贷款,用于农村商业援助小额贷款、金籽扶贫贷款、富农卡等创新性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供给提高融资效率,有效缓解了金融的歧视。最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是金融能否精确扶贫的现实要求。通过收集农民的电子信息档案,并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准确定位和了解贫困人民的分布情况、贫困类型和贫困原因,实现对贫困家庭和贫困村的支援救助。同时,构建了扶贫信息平台,有利于社会各界来了解最新的信息,有效提高了扶贫工作的准确性。据数据显示,自从2017年以来,辖区内有3000多户为信用农户被判定为贫困户,在这中间就有2834户获得了贷款支持,贷款额度高达3亿余元。
2、从微观层面上分析
通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价工作,对于县城的金融环境建设大有益处。从2015年起,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并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开展工作。直到目前为止,呼伦贝尔市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20万户,达到信用等级的也高达11万户,同时一共评定了130个信用村以及25个信用乡镇。其次,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提升小额贷款的普惠性。呼伦贝尔市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个试点单位,通过积极组织辖区试点设置指标体系进行测试,现正实现农牧户通过型对应的评分模版来进行评分。另外,随着评价结果的应用,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也有了一定的提升。在政府、银行和农民三方共同努力下,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启动了新型贷款,即农民小额信贷,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抵押贷款业务。其主要的管理模式是在需要贷款时给予贷款,并对余额进行控制,通过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提高信贷额度等一系列的方式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例如,新左旗辖区农村信用社对信用评分高于一定分数的农户发放小额信贷,信贷额度也比其他人高,达到了10万元,贷款的利率也比之前下降率近2.5%。最后,抵押品和信贷产品的创新继续使得金融的覆盖面积越来越大。呼伦贝尔市根据大户型农民、农民合作组织、相关龙头产业企业和农业批发商的特点,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担保物的范围也不断进行扩大,做好“质押”抵押贷款,像一些农作物、机械设备和农产品也归入了可抵押品的界限内。还有部分辖区还设置了相应的保证金,向农户发放高于保证金倍数的贷款金额。
二、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主体之间的信息采集难度较高;农村信用体系的创建氛围还需进一步提升;信用评级制度有待完善。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在农村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较晚,所以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尚未成熟,信用与金融的结合还存在一定的隔阂。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依据的主要是在2007年所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而在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则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标准,无法对农户信息的采集以及加工处理形成一种明确的规范,导致农村的农户信息收集与评价无法可依,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实施的过程中,尝试着去制定一套相对应的信用评定等级制度,但是由于其所服务的对象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民的需求,且其准确性与科学性也并不可靠,所以也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农民。 2、农村普惠金融主体之间的信息采集难度较高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大多数农户并不像之前一样集居在一起,而是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很多农户并不在农村信用体系的内部,提升了信息的采集的难度;另一方面,一些農民对于自身的信息保护感也较强,不愿随意透漏信息,害怕信息的泄漏会带来后续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这也使得一些暂无贷款需求客户的信息难以全面收集。除此之外,大多数的农村都处于偏远的地区,资产市场价值评估的作用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农户资产的市场实现价值无法实现,农民的资产都远低于购买和建设成本,难以确定其资产的价值,导致收集到信息存在大量的水分。
3、农村信用体系的创建氛围还需进一步提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起主导的作用,它所涉及的部门和环节也较为复杂多样。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对此的参与程度并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就像呼伦贝尔市为一样,根据市场发展的信用体系还未构建,对农村经济信用进行调查评的等信用中介行业还存于真空状态。还有一些农民的信用意识薄弱,不诚信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不健全,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4、信用评级制度有待完善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复杂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政府部门与金融企业进行信息上的共享,那么在建设过程中就会缺乏可行性,无论是在信息得分采集上还是在系统的开发上,都会存在明显的短板。在还没有与政府部门形成有力约束的条件下,所采集到的农民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就会存在失真和缺少想象,对于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和小型企业所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评级系统所得出的评级结果也很难被多数的金融机构所认可。
三、加快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信用建设的对策
1、加快对相应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建立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政府部门应该要明确农民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对其的行用信息进行规范化的采集,同时要建立相关的系统监督管理制度,在对应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构建对应的农民信息管理平台
关于普惠金融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方面,应该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让更多的农户信息得以公开分享。只有在准确获取农户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对农户的信用程度进行等级上的划分,确定贷款的对象。
3、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对一些信用高的农户进行资金上的奖励,打击不良信用现象。其次,不仅仅对于个体而言,还需要通过加强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来提升信息的覆盖程度,多渠道整理所获取的信息资源,完善相关的信用评级制度,提升失信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失信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邹力宏.基层人民银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4(09):90-94.
[2] 侯瑞.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视角[J],工作研究,2014(08):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