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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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委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委会的议案发表法律意见,应充分体现其为检委会提供参谋和辅助作用的职能定位。在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报告审阅与卷宗审阅、个别审查与集体讨论、内部讨论与外部讨论、个案意见与法理阐释、会前准备与会后总结五个方面的结合做好发表法律意见工作,以更好的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检委会办公室;法律意见;职能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7条的规定,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是检委会办事机构[1]的重要职责之一。研究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的相关问题,对检委会办事机构更好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为检委会参谋决策服务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的职能定位
  检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定位就是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需要为检委会议事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和辅助作用,因此发表法律意见也要充分体现上述职能定位,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1.参谋作用。具体到发表法律意见方面,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发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包括事项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发表法律意见,对议题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解析,为检委会议事和决策提供参考。
  2.辅助作用。具体到发表法律意见方面,检委会办公室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发表法律意见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辅助检委会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拥有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能够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开展调研提供依据和方向,从而促进检察业务建设,因此检委会办公室也承担着总结指导职能。[2]
  二、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
  前文提到,发表法律意见应充分体现检委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因此“法律意见”的内容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定位紧密相连。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见”是指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3]“法律意见”就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看法或想法。基于发表法律意见应紧紧围绕检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定位的特点,“法律意见”的内容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以案件为例,包括案件定性问题、量刑情节、证据审查判断、具体适用法律等等。二是除了对议案本身的问题发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以外,更为重要的是总结提炼出议案中带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并对此发表意见,这一点更能体现出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辅助作用。仍以案件为例,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事论事,对案件本身的定性处理问题发表意见,更应该找出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加以研究、发表意见,在更为广泛、深入的维度上为类案的处理提供参考,从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检委会议事和促进业务工作服务。
  三、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的实践路径
  在明确了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的职能定位和内容之后,接下来就是具体操作的问题,即如何做好发表法律意见的工作。鉴于实践中发表法律意见大多是针对案件进行,下面就以此为重点探讨做好发表法律意见工作的具体措施。
  1.将报告审阅与卷宗审阅相结合。审阅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是正确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因此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实体审阅。一般情况下,可以审阅承办部门制作的《提请检委会研究报告》,提请报告一般能够全面的反映案件情况,可以作为审查判断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保法律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和参考价值,还需要进一步审阅卷宗,全面详实的掌握案件情况。这些案件包括:(1)事实比较复杂的;(2)证据比较疑难复杂、存在较大矛盾的;(3)定性方面争议较大的;(4)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特别是基于对事实和证据认识不同造成的分歧,包括承办人与部门之间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以及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意见与承办人、承办部门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等;(5)其他需要审阅卷宗的。综上,将审阅提请报告与审阅卷宗相结合,既充分考虑了效率原则,又保证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较为全面的把握,为确保发表法律意见的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将个别审查与集体研讨相结合。检委会办公室发表的法律意见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理由是:其一,法律意见代表的是检委会办公室的意见,而不是某个人的个人观点,所以法律意见必须经过检委会办公室成员的集体讨论才能形成。其二,通过讨论能够加深对案件及相关问题的认识,拓宽思路,确保发表法律意见的效果。可见,集体讨论是正确发表法律意见的基础。而要使讨论收到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须使每个人都能充分的表达观点,而个人表达观点的前提则是每个人对案件情况都有全面的了解。因此检委会办公室每个参与讨论的成员都应在讨论前独立的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即个别审查,形成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集体讨论,每个人都应发表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以保证讨论效果。将个别审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按照个别审查案件材料——形成个人观点——集体讨论——形成法律意见的流程,最终形成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法律意见,以充分发挥这项职能的作用。
  3.将内部讨论与外部讨论相结合。为了全面了解各种观点,检委会办公室在进行内部讨论形成初步意见之后,还可主动与检委会专职委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充分了解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对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意见与承办人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力求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案件有更深入的认识,确保法律意见的严谨性。
  4.将个案意见与法理阐释相结合。第一,要对个案的定性、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在对个案发表意见时应特别强调说理性,即详细说明意见的依据和理由,并充分论证,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办公室的意见与承办人、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案件更应注重说理,只有充分说理才能保证法律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正如有观点指出,检委会办公室发表对重大事项的论证或案件处理的参考性意见,特别要阐明理论的根据与事实依据。[4]第二,要对个案反映出的一类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并提出意见。如前文所述,立足于为检委会议事和决策服务的职能定位,检委会办公室发表法律意见不局限于个案的处理意见,更应注重提炼个案反映出的法学理论、法律适用等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问题,并查找各种资料,列出相关理论、指导性案例等供检委会参考,通过个案解决好类案问题,更好的辅助检委会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实践中有这样的例子,对一起职务侵占与盗窃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在对个案发表意见的同时,提炼出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有什么区别”,这个焦点问题不仅是针对这一个案件而言,实践中职务侵占与盗窃存在争议的案件非常多,而上述问题恰恰是所有这类争议的症结所在,具有普遍意义。针对这一问题,检委会办公室介绍了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研究现状,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并结合理论和实践发表意见,为检委会决策提供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参考,通过一个案件的决策对日后所有类似案件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5.将会前准备与会后总结相结合。做好发表法律意见工作要将会前准备与会后总结结合起来。一是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详细审阅案件材料、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讨论等等。二是除了会前准备工作外,会后的总结也非常重要。应注重对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的效果等进行归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1)追踪案件结果,结合案件处理的反馈情况、处理效果,分析检委会最终的意见与检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关系,法律意见是否起到了参考作用;(2)以发表法律意见为契机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就典型案例形成更深入的案例分析,协助检委会为业务工作提供指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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