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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侵财型犯罪,其不仅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实践中对“套路贷”案件的入罪标准、罪名适用、罪数评价、犯罪金额的认定等存在争议.在入罪标准上,应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不能将“套路贷”当作独立的犯罪构成,也不能唯客观主义论.在罪名适用上,应把握公平交易、诚信交易的合同制度,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用以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胁迫性”抢劫罪.对寻衅滋事罪要严格解释,也必须重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在罪数评价上,应坚持数罪并罚.在数额认定上,应当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