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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援助对象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建立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才刚刚稳步发展,有关法律援助对象的诸多问题尚在探讨之中,本文通过论述国外法律援助对象的一般规定和我国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与特殊对象及其资格条件的现有规定,从而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并参照世界各国关于援助对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国的国情,提出一些完善法律援助对象的立法建议,以便于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 发展现状 问题 立法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尚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初创时期,其法律援助规范体系还很不完善。本文拟就参照国外法律援助对象的一般规定,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取长补短,在立法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提出有益的意见。
一、国外有关法律援助对象的一般规定
各国法律援助对象因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作为反映法律援助本质属性的一般条件其所做的规定还是接近的。大致有两个基本相同的条件:其一是经济条件,即申请取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其二是案件情由上的条件,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
二、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对象可分为: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及其资格条件和特殊法律援助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1、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1)法律援助的对象一般应为自然人,法人不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2) 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除对需要法律帮助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外,还将一些在生理、心理等身体和精神方面处于贫困状态的社会弱者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处于弱势的特殊社会群体作为特殊的对象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另外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签订的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中有相互减免有关费用条款的,签约国的公民也可以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受援对象。
(二)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对象并没有限定“公民”的国籍。但是我国还没有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此外,《法律援助条例》未将受专门法律保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而单独提及,未能与相关法律衔接。最后,界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和不科学。
三、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建议
(一)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
应当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使他们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法律援助上的国民同等待遇既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司法人权精神,是法律援助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二)关于法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
援助对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应当扩展到一切因处境不利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甚至于法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并不是指所有法人,而只能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作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
(三)关于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建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只针对被告人, 而不及于被害人。我认为, 将被害人排斥于法律援助对象之外是不公平的, 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理应包括被害人。其理由如下:
首先, 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 “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保障, 并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 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普遍趋势。”
(四)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和“夹心阶层”的利益维护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查,是形式大于实质。我认为《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方性法律、法规应作补充规定,应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视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立法中,应该放宽受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而对于社会的一些“夹心阶层”,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减免部分律师服务的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所有法人都能纳入法律援助对象的范畴,只能将符合援助条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作为援助对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该将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以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为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进行,理应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对象;更加明确、细化经济困难的标准,照顾“夹心阶层”的利益。只有完善法律援助对象,才能保障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以便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 发展现状 问题 立法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尚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初创时期,其法律援助规范体系还很不完善。本文拟就参照国外法律援助对象的一般规定,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取长补短,在立法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提出有益的意见。
一、国外有关法律援助对象的一般规定
各国法律援助对象因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作为反映法律援助本质属性的一般条件其所做的规定还是接近的。大致有两个基本相同的条件:其一是经济条件,即申请取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其二是案件情由上的条件,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
二、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对象可分为: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及其资格条件和特殊法律援助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1、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1)法律援助的对象一般应为自然人,法人不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2) 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除对需要法律帮助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外,还将一些在生理、心理等身体和精神方面处于贫困状态的社会弱者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处于弱势的特殊社会群体作为特殊的对象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另外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签订的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中有相互减免有关费用条款的,签约国的公民也可以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受援对象。
(二)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对象并没有限定“公民”的国籍。但是我国还没有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此外,《法律援助条例》未将受专门法律保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而单独提及,未能与相关法律衔接。最后,界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和不科学。
三、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建议
(一)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
应当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使他们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法律援助上的国民同等待遇既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司法人权精神,是法律援助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二)关于法人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
援助对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应当扩展到一切因处境不利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甚至于法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并不是指所有法人,而只能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作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
(三)关于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建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只针对被告人, 而不及于被害人。我认为, 将被害人排斥于法律援助对象之外是不公平的, 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理应包括被害人。其理由如下:
首先, 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 “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保障, 并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 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普遍趋势。”
(四)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和“夹心阶层”的利益维护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查,是形式大于实质。我认为《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方性法律、法规应作补充规定,应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视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立法中,应该放宽受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而对于社会的一些“夹心阶层”,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减免部分律师服务的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所有法人都能纳入法律援助对象的范畴,只能将符合援助条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作为援助对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该将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以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为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进行,理应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对象;更加明确、细化经济困难的标准,照顾“夹心阶层”的利益。只有完善法律援助对象,才能保障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以便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