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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础。人们在社会语言交往过程中,概念的组合千变万化、绚丽多姿,构成语言艺术结构的基本元素。其中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在不同语言环境中的相对性,是在普通逻辑教学乃至日常生活中应该重视的基本语言逻辑特性。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语言环境,既可用作集合概念亦可用作非集合概念。认真的研究、正确地识别、区分和使用这类概念特性,有助于人们对语言交际的理论理解与沟通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集合概念;集合体;组合体;事物最小同类分子;属性
概念是思维的最小组成单位,是在普通逻辑理论体系中,构成判断、推理、乃至论证系统的基本材料,是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思维基准。思想交流中概念的同一与否,关系到交流内容能否顺畅进行,进而影响到社会交往的效率。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匡正概念的内涵、外延,统一人们对事物属性的认识,达成共识,防止出现理解歧义。因此,正确的理解、统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和熟练掌握其相关的逻辑特性,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思想交流中重要的基本功内容之一。
集合概念是概念教学中的一个基本类型,也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理解难度较大且容易出现歧义的概念。集合概念是相对非集合概念而言的,现行国内逻辑教材体系中对集合概念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其内涵核心是统一的,即:集合概念是以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是以非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定义很简洁。问题是什么是集合体、什么是非集合体?在教学中我们对集合体与非集合体的区分作了如下表述,即:某概念所反映事物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不必然能为构成该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所具有,则该事物为集合体;反之,为非集合体。例如:概念“工人阶级”。我们分析其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依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所形成的阶级,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阶级,代表着最先进的生产力 ,它最有远见,大公无私,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彻底的革命性”。又分析构成“工人阶级”这一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为“工人”。“工人”所具有的属性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两者相比较,很显然,“工人阶级”的属性,“工人”不具有。因此我们说“工人阶级”是一个集合体,该概念为集合概念。再例如:概念“森林”,其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为:“通常指大片生长的树木;林业上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很多树木,连同在这块土地上的动物以及其他植物所构成的整体”。森林亦可表述为:“高密度树木植物群落为主体的地表生物群落区域”。构成该概念的最小同类分子为“树”,其属性为:“木本植物的通称”。通过比较两个概念的属性,很明显,“森林”的属性不能为“树”所具有,“森林”即为集合概念。由此看来,集合体的内涵亦可反向表述为:同类分子集合后生成不同于原分子属性的新事物即为集合体。反之,为非集合体。例如“学生”。整体属性为“在学校或特定环境中的受教育者”。其构成分子在概念所反映事物本身无法确定,只能由其子类“张三學生”、“李四学生”或“大学生”、“中学生”等构成,(所谓子类,即:类的分子的各种不同的组合。作为概念的外延的类是由分子构成的。但类所包含的分子,还可以按一定的特有属性组成各种不同的组合,这就是子类。 子类概念是与某事物构成种属关系的种概念。即以该事物为母项,以该事物某方面属性为依据所划分出来的子项。)此时的张三学生、李四学生、大学生、中学生等等,他们的身份属性均属于子类属性,与“学生”整体属性重合,因此,该概念为非集合体,亦即非集合概念。
教学中区分概念的集合与非集合属性时,通常分为脱离语言环境(概念不进入语句)与结合语言环境两种情况来进行。首先,脱离语言环境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其难点在于,确立构成该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以及分析、比较整体与分子间各自的属性是否相同,以求解正确答案。学生在学习中常见的理解错误表现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把构成事物的零部件当成构成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例如:把“各车间、科室”当成构成“工厂”的最小同类分子 。分析比较其各自属性后,认为“工厂”独立的法人属性不能为“各车间、科室”所具有,确定“工厂” 为集合概念。这是错误的。因为车间、科室以及工人、技术、原材料、产品等等,是构成工厂的一部分,相互间并不是同类分子,是零部件相互间结合而成的组合体(不同元素间的机械叠加)、而不是集合体。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的出现,课堂上我们总结出一个简洁的识别方法,即:当一事物以某方面属性无法确定其最小同类分子时,事物本身即为最小同类分子,即以子类代替分子参与分析,此时整体属性与分子属性可认定为同一属性。这样,类似“工厂”这一类概念即可确定为非集合概念。
二是误把事物“子类”当成构成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此类情况是事物本有最小同类分子而误把子类取代其位。例如:把“中国工人阶级”当成“工人阶级”的最小同类分子。经分析、比较其各自所具有的根本属性相同而确定“工人阶级”为非集合概念。这同样也是错误的。因为子类只是事物某方面属性的集中体现,自身不构成集合体。
三是忽略事物整体属性的可选择性及由此引发的抹煞其相对性的错误。任何事物都是多面体,都有其自身诸多属性。在这诸多属性中,有些是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或非特有属性。本质属性是对事物的存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有属性。其最大特点就是排它性,是区别于其他任何事物的独有属性;而非本质属性则具有普遍性、兼容性。任何概念,在没有确定使用其自身哪一种属性作为整体属性来使用前,武断、机械的定性都可能是错误的。多数情况下,或者说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一个概念的论域时,都是以该概念的本质属性,作为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很多时候也把概念的非本质属性当作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使用。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脱离语言环境的概念定性分析。例如:概念“人民”的定性分析。我们通常使用该概念的整体属性,可表述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人们。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这是“人民”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在该属性下,“人民”是集合概念。因为单一的最小同类分子为“内部人”。即便是对人类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不具备“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的属性。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集合体特征。
很多时候我们也使用该概念的某一非本质属性来作为整体属性使用。例如,82宪法修订内容中表述:“人民可理解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即一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都属人民的范畴”。在该属性下,“人民”又是非集合概念。因为此时的整体属性是相对于该概念的非本质属性而言,整体的属性“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可为该概念的每一个最小同类分子“内部人”所具有。在该语言环境中,“人民”是一个非集合体,也就是非集合概念。
其次,结合语言环境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也是教学以及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难点在于敏锐地捕捉该概念在其语言环境中所使用的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是整体特有的属性、还是整体与分子可以同时具有的属性。或者说是把该概念所反映事物当作一个集合体(整体)来使用、还是当作一个非集合体(个体)来使用。这是概念进入语句后所必然引出的问题。例如:“中国人”连死都不怕,还怕困难吗!在该语句中,概念“中国人”即为集合概念。因为句中“不怕死、不怕困难”的属性是中国人的整体共性,该整体共性不必然为每一个单一的中国人所具有。再例如:“中国人”属亚裔黄种人血统,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等体貌特征。在该语句中“亚裔黄种人血统,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等体貌特征。”的属性,是概念“中国人”的一般整体属性,也是每一个单一的中国人的个体属性。因此,句中“中国人”应为非集合概念。再例如:“人”贵有自知之明。句中概念“人”为集合概念。因为“自知之明”的属性不必然为每一个自然人所具有;又如:“人”是脊椎动物。句中“人”则为非集合概念。因为属性“脊椎动物”可为每一个自然人所具有。
综上所述,集合概念的首要逻辑特性是其相对性。(构成集合体最小同类分子彼此间的互异性及其分子排列的无序性,则是集合体的次要特性,在此不作赘述。)一方面集合体的定义内涵是确定的、不可动摇的;当我们确定某一概念是否反映集合体时,总是要以该概念的定义内涵与构成该概念的最小同类分子的定义内涵相比较来确定。另一方面以概念的哪一方面的属性作为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使用则是灵活的,是可依定性人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的。因此,即便是表面脱离语言环境下的概念定性也具有不确定性。关键是整体属性与分子属性的比较。实际使用中,一般使用者与解读者具有会意默契时,可不另作解释;但是若把集合特征明显的概念定性为非集合概念时,则需要说明定性依据,否则,极易产生理解歧义。
参考文献:
[1] 楚明锟、逻辑学[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8
[2]郭桥、资建民、大学逻辑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3.8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商务印书馆,1996.12
[4]《逻辑学辞典》编辑委员会、逻辑学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6
关键词:集合概念;集合体;组合体;事物最小同类分子;属性
概念是思维的最小组成单位,是在普通逻辑理论体系中,构成判断、推理、乃至论证系统的基本材料,是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思维基准。思想交流中概念的同一与否,关系到交流内容能否顺畅进行,进而影响到社会交往的效率。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匡正概念的内涵、外延,统一人们对事物属性的认识,达成共识,防止出现理解歧义。因此,正确的理解、统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和熟练掌握其相关的逻辑特性,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思想交流中重要的基本功内容之一。
集合概念是概念教学中的一个基本类型,也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理解难度较大且容易出现歧义的概念。集合概念是相对非集合概念而言的,现行国内逻辑教材体系中对集合概念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其内涵核心是统一的,即:集合概念是以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是以非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定义很简洁。问题是什么是集合体、什么是非集合体?在教学中我们对集合体与非集合体的区分作了如下表述,即:某概念所反映事物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不必然能为构成该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所具有,则该事物为集合体;反之,为非集合体。例如:概念“工人阶级”。我们分析其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依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所形成的阶级,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阶级,代表着最先进的生产力 ,它最有远见,大公无私,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彻底的革命性”。又分析构成“工人阶级”这一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为“工人”。“工人”所具有的属性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两者相比较,很显然,“工人阶级”的属性,“工人”不具有。因此我们说“工人阶级”是一个集合体,该概念为集合概念。再例如:概念“森林”,其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为:“通常指大片生长的树木;林业上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很多树木,连同在这块土地上的动物以及其他植物所构成的整体”。森林亦可表述为:“高密度树木植物群落为主体的地表生物群落区域”。构成该概念的最小同类分子为“树”,其属性为:“木本植物的通称”。通过比较两个概念的属性,很明显,“森林”的属性不能为“树”所具有,“森林”即为集合概念。由此看来,集合体的内涵亦可反向表述为:同类分子集合后生成不同于原分子属性的新事物即为集合体。反之,为非集合体。例如“学生”。整体属性为“在学校或特定环境中的受教育者”。其构成分子在概念所反映事物本身无法确定,只能由其子类“张三學生”、“李四学生”或“大学生”、“中学生”等构成,(所谓子类,即:类的分子的各种不同的组合。作为概念的外延的类是由分子构成的。但类所包含的分子,还可以按一定的特有属性组成各种不同的组合,这就是子类。 子类概念是与某事物构成种属关系的种概念。即以该事物为母项,以该事物某方面属性为依据所划分出来的子项。)此时的张三学生、李四学生、大学生、中学生等等,他们的身份属性均属于子类属性,与“学生”整体属性重合,因此,该概念为非集合体,亦即非集合概念。
教学中区分概念的集合与非集合属性时,通常分为脱离语言环境(概念不进入语句)与结合语言环境两种情况来进行。首先,脱离语言环境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其难点在于,确立构成该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以及分析、比较整体与分子间各自的属性是否相同,以求解正确答案。学生在学习中常见的理解错误表现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把构成事物的零部件当成构成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例如:把“各车间、科室”当成构成“工厂”的最小同类分子 。分析比较其各自属性后,认为“工厂”独立的法人属性不能为“各车间、科室”所具有,确定“工厂” 为集合概念。这是错误的。因为车间、科室以及工人、技术、原材料、产品等等,是构成工厂的一部分,相互间并不是同类分子,是零部件相互间结合而成的组合体(不同元素间的机械叠加)、而不是集合体。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的出现,课堂上我们总结出一个简洁的识别方法,即:当一事物以某方面属性无法确定其最小同类分子时,事物本身即为最小同类分子,即以子类代替分子参与分析,此时整体属性与分子属性可认定为同一属性。这样,类似“工厂”这一类概念即可确定为非集合概念。
二是误把事物“子类”当成构成事物的最小同类分子。此类情况是事物本有最小同类分子而误把子类取代其位。例如:把“中国工人阶级”当成“工人阶级”的最小同类分子。经分析、比较其各自所具有的根本属性相同而确定“工人阶级”为非集合概念。这同样也是错误的。因为子类只是事物某方面属性的集中体现,自身不构成集合体。
三是忽略事物整体属性的可选择性及由此引发的抹煞其相对性的错误。任何事物都是多面体,都有其自身诸多属性。在这诸多属性中,有些是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或非特有属性。本质属性是对事物的存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特有属性。其最大特点就是排它性,是区别于其他任何事物的独有属性;而非本质属性则具有普遍性、兼容性。任何概念,在没有确定使用其自身哪一种属性作为整体属性来使用前,武断、机械的定性都可能是错误的。多数情况下,或者说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一个概念的论域时,都是以该概念的本质属性,作为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很多时候也把概念的非本质属性当作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使用。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脱离语言环境的概念定性分析。例如:概念“人民”的定性分析。我们通常使用该概念的整体属性,可表述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人们。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这是“人民”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在该属性下,“人民”是集合概念。因为单一的最小同类分子为“内部人”。即便是对人类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不具备“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的属性。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集合体特征。
很多时候我们也使用该概念的某一非本质属性来作为整体属性使用。例如,82宪法修订内容中表述:“人民可理解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即一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都属人民的范畴”。在该属性下,“人民”又是非集合概念。因为此时的整体属性是相对于该概念的非本质属性而言,整体的属性“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可为该概念的每一个最小同类分子“内部人”所具有。在该语言环境中,“人民”是一个非集合体,也就是非集合概念。
其次,结合语言环境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也是教学以及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难点在于敏锐地捕捉该概念在其语言环境中所使用的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是整体特有的属性、还是整体与分子可以同时具有的属性。或者说是把该概念所反映事物当作一个集合体(整体)来使用、还是当作一个非集合体(个体)来使用。这是概念进入语句后所必然引出的问题。例如:“中国人”连死都不怕,还怕困难吗!在该语句中,概念“中国人”即为集合概念。因为句中“不怕死、不怕困难”的属性是中国人的整体共性,该整体共性不必然为每一个单一的中国人所具有。再例如:“中国人”属亚裔黄种人血统,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等体貌特征。在该语句中“亚裔黄种人血统,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等体貌特征。”的属性,是概念“中国人”的一般整体属性,也是每一个单一的中国人的个体属性。因此,句中“中国人”应为非集合概念。再例如:“人”贵有自知之明。句中概念“人”为集合概念。因为“自知之明”的属性不必然为每一个自然人所具有;又如:“人”是脊椎动物。句中“人”则为非集合概念。因为属性“脊椎动物”可为每一个自然人所具有。
综上所述,集合概念的首要逻辑特性是其相对性。(构成集合体最小同类分子彼此间的互异性及其分子排列的无序性,则是集合体的次要特性,在此不作赘述。)一方面集合体的定义内涵是确定的、不可动摇的;当我们确定某一概念是否反映集合体时,总是要以该概念的定义内涵与构成该概念的最小同类分子的定义内涵相比较来确定。另一方面以概念的哪一方面的属性作为该概念的整体属性来使用则是灵活的,是可依定性人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的。因此,即便是表面脱离语言环境下的概念定性也具有不确定性。关键是整体属性与分子属性的比较。实际使用中,一般使用者与解读者具有会意默契时,可不另作解释;但是若把集合特征明显的概念定性为非集合概念时,则需要说明定性依据,否则,极易产生理解歧义。
参考文献:
[1] 楚明锟、逻辑学[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8
[2]郭桥、资建民、大学逻辑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3.8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商务印书馆,1996.12
[4]《逻辑学辞典》编辑委员会、逻辑学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