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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程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指望通过制定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基本法》,专门规定行政程序主体以及行政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突出其标准化的特点,以推进法治行政,至于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特定行政行为的特殊要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