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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贪污贿赂犯罪对反贪工作的挑战,需要把握贪污贿赂犯罪态势、审查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突破依赖个人智慧与经验为主的自发的办案方式,找到切实可行的对应策略与措施。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态势
1、专业化。以往犯罪分子常常运用“重复报销”、“大头小尾”等方法,因容易被发现,已经逐步减少,而代之以分工合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等新型犯罪形式,如虚构业务,将单位的钱款汇出,再通过转账,将钱款转入不相关的第三方等,最终巧妙掩饰。
2、技术化。如一些实行报帐制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利用其主管单位默许其可以通过制表以处理一些合理开支但无正规发票的漏洞,非法占有公款后打个白条与其他一些实际发生的不合理开支的单据混在一起交到单位的报帐会计处,由报帐会计统一汇总制单,并将这些白条销毁,从而达到以合理的形式掩盖了犯罪的目的。
3、隐形化。犯罪分子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寻求制度之外的空间,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以达到敛财的目的,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及有关人员以赌博的形式赢取钱物;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一些薪酬不透明的私企工作,领取薪酬等。
4、抗技术侦查便捷化。一些犯罪嫌疑人得知罪行暴露后,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迅手段,订立攻守同谋;有的案件的关键证人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查办后,便隐姓埋名、人间蒸发,有的甚至逃往境外。
二、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队伍方面:1、人才结构失衡:反贪部门财会、金融等专业人才缺乏;2、队伍不稳定:由于竞争上岗及人员提拔等因素,反贪人员调整过频,乃至不少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离开了反贪岗位。
(二)侦查工作体制方面:1、信息化滞后,网上办案、电子录入、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虽已建立,但涉案信息快速查询上仍处于初始阶段。2、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虽然各地反贪部门在涉案信息查询方面得到了公安、工商、税务、电信、移动、联通、金融、房管等部门的支持,但由于一些部门内部管理规定和系统升级等因素,在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时,需层层报批,有的甚至需报省一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有的部门内部还作出一些硬性规定,不允许查询一些专门涉案信息比如手机短信等。
三、改进反贪工作的基本思路
目前,反贪工作面临的现实处境是:社会法治化走势,侦查会受到更多的限制、约束,侦查工作必须达到高品质、高规格;另一方面短时期内,经济社会条件下,刑事诉讼证明方法又不可能由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完全取代“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与运用使以“物证”的司法证明方法逐步走入诉讼活动中,这要求我们反贪工作对刑事司法政策与科学技术、信息化的双重倚重,即一方面扎实推进侦查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刑事司法政策、并创新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改进反贪工作的思路应以此为基本前提。
(一)夯实基础,加强侦查信息工作
侦查信息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是积极应对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侦查信息工作可以拓宽案源、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如果缺乏获取各类涉案信息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反贪侦查工作就会失去发展和突破的基础。
1、建立组织机构或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信息情报的获取途径,主要有办案人员的自行排摸、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大部分办案单位没有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收集整理工作,更谈不上成立一个组织机构,大部分属于“散兵游勇”型,各搞各的,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收集整理体系。
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或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利于资源共享,管理也相对规范。比如针对一些重点行业或犯罪的部门或领域的工作特点、工作流程、关键环节和部位,组织专人进行信息情报收集。收集工作必须广泛、深入,首先要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中收集信息,从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中收集信息,从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中收集信息等;其次,要加强与审计、信访、公安经侦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宽和畅通从这些部门获取情况信息和案件线索的渠道。
2、建立涉案信息基础综合查询系统。目前高检院反贪总局就建立和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没有协调好之前,反贪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管、证券、通信等部门的联系,力争早日建立内容准确、快捷方便的涉案信息查询系统。
3、建立健全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行贿
人档案库、已查办的重点行业或易发部门、机构典型案件库、
从各种渠道获取的其他地方查办的一些具有共性的案件库
等,以便在查办同类案件时进行对比,为查办案件提供帮助。
(二)凋整侦查办案模式
1、强化初查。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案件,关键取决于初查
工作是否扎实到位。通过初查获取一定的证据甚至是关键的
证据,变传统的“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一是强化线索评
估工作。要组织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同志认真审阅线索材料,
分析该线索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查性、以及在初查中获
取关键证据的可能性大小,切忌盲动,避免“打草惊蛇”。二是
深入分析线索材料,制定科学、周密的初查计划。在初查计划
中应当包括初查的目的即初查的意图、初查的具体步骤和方
法、初查中可能达到的效果、初查中出现的一些意料之外情况
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在初查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初查方
法,提高初查的成案率。首先要摸清被查对象的社会关系、资
产情况、性格爱好、嗜好、活动规律、社交能力等情况,再根据
初查中所了解的情况适时地灵活运用各种初查方法,如伪装
初查法、借装初查法、明细结合初查法、联合初查法、内线初查
法等。四是摸清被查对象工作职责、职权范围、工作流程及一
些关键环节、业务量等。
2、证据收集精细化、便捷化。
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由于口供突
破后,没有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而导致案件质量有瑕疵甚至
出现无罪的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一是及时采取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和让证人自
书证言的方式补强证据。二是重视在看守所的第一次讯问。
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非常重视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供述和庭
审时的供述,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第一次
讯问不能“走过场”要让犯罪嫌疑人把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
节重新供述一遍,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防
给后续的办案工作带来被动。三是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后,要“趁热打铁”,迅速收集固定相关的一些关键证据,使其
与口供能相互印证。同时要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穩定工作,
以防其思想波动、出现反复。四是询问关键证人时,在征得其
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防止证人以后改变其证
言。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态势
1、专业化。以往犯罪分子常常运用“重复报销”、“大头小尾”等方法,因容易被发现,已经逐步减少,而代之以分工合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等新型犯罪形式,如虚构业务,将单位的钱款汇出,再通过转账,将钱款转入不相关的第三方等,最终巧妙掩饰。
2、技术化。如一些实行报帐制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利用其主管单位默许其可以通过制表以处理一些合理开支但无正规发票的漏洞,非法占有公款后打个白条与其他一些实际发生的不合理开支的单据混在一起交到单位的报帐会计处,由报帐会计统一汇总制单,并将这些白条销毁,从而达到以合理的形式掩盖了犯罪的目的。
3、隐形化。犯罪分子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寻求制度之外的空间,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以达到敛财的目的,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及有关人员以赌博的形式赢取钱物;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一些薪酬不透明的私企工作,领取薪酬等。
4、抗技术侦查便捷化。一些犯罪嫌疑人得知罪行暴露后,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迅手段,订立攻守同谋;有的案件的关键证人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查办后,便隐姓埋名、人间蒸发,有的甚至逃往境外。
二、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队伍方面:1、人才结构失衡:反贪部门财会、金融等专业人才缺乏;2、队伍不稳定:由于竞争上岗及人员提拔等因素,反贪人员调整过频,乃至不少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离开了反贪岗位。
(二)侦查工作体制方面:1、信息化滞后,网上办案、电子录入、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虽已建立,但涉案信息快速查询上仍处于初始阶段。2、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虽然各地反贪部门在涉案信息查询方面得到了公安、工商、税务、电信、移动、联通、金融、房管等部门的支持,但由于一些部门内部管理规定和系统升级等因素,在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时,需层层报批,有的甚至需报省一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有的部门内部还作出一些硬性规定,不允许查询一些专门涉案信息比如手机短信等。
三、改进反贪工作的基本思路
目前,反贪工作面临的现实处境是:社会法治化走势,侦查会受到更多的限制、约束,侦查工作必须达到高品质、高规格;另一方面短时期内,经济社会条件下,刑事诉讼证明方法又不可能由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完全取代“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方法,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与运用使以“物证”的司法证明方法逐步走入诉讼活动中,这要求我们反贪工作对刑事司法政策与科学技术、信息化的双重倚重,即一方面扎实推进侦查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刑事司法政策、并创新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改进反贪工作的思路应以此为基本前提。
(一)夯实基础,加强侦查信息工作
侦查信息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是积极应对贪污贿赂犯罪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侦查信息工作可以拓宽案源、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如果缺乏获取各类涉案信息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反贪侦查工作就会失去发展和突破的基础。
1、建立组织机构或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信息情报的获取途径,主要有办案人员的自行排摸、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大部分办案单位没有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收集整理工作,更谈不上成立一个组织机构,大部分属于“散兵游勇”型,各搞各的,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收集整理体系。
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或组织专人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利于资源共享,管理也相对规范。比如针对一些重点行业或犯罪的部门或领域的工作特点、工作流程、关键环节和部位,组织专人进行信息情报收集。收集工作必须广泛、深入,首先要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中收集信息,从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中收集信息,从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中收集信息等;其次,要加强与审计、信访、公安经侦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宽和畅通从这些部门获取情况信息和案件线索的渠道。
2、建立涉案信息基础综合查询系统。目前高检院反贪总局就建立和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没有协调好之前,反贪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管、证券、通信等部门的联系,力争早日建立内容准确、快捷方便的涉案信息查询系统。
3、建立健全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行贿
人档案库、已查办的重点行业或易发部门、机构典型案件库、
从各种渠道获取的其他地方查办的一些具有共性的案件库
等,以便在查办同类案件时进行对比,为查办案件提供帮助。
(二)凋整侦查办案模式
1、强化初查。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案件,关键取决于初查
工作是否扎实到位。通过初查获取一定的证据甚至是关键的
证据,变传统的“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一是强化线索评
估工作。要组织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同志认真审阅线索材料,
分析该线索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查性、以及在初查中获
取关键证据的可能性大小,切忌盲动,避免“打草惊蛇”。二是
深入分析线索材料,制定科学、周密的初查计划。在初查计划
中应当包括初查的目的即初查的意图、初查的具体步骤和方
法、初查中可能达到的效果、初查中出现的一些意料之外情况
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在初查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初查方
法,提高初查的成案率。首先要摸清被查对象的社会关系、资
产情况、性格爱好、嗜好、活动规律、社交能力等情况,再根据
初查中所了解的情况适时地灵活运用各种初查方法,如伪装
初查法、借装初查法、明细结合初查法、联合初查法、内线初查
法等。四是摸清被查对象工作职责、职权范围、工作流程及一
些关键环节、业务量等。
2、证据收集精细化、便捷化。
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由于口供突
破后,没有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而导致案件质量有瑕疵甚至
出现无罪的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一是及时采取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和让证人自
书证言的方式补强证据。二是重视在看守所的第一次讯问。
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非常重视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供述和庭
审时的供述,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第一次
讯问不能“走过场”要让犯罪嫌疑人把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
节重新供述一遍,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防
给后续的办案工作带来被动。三是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后,要“趁热打铁”,迅速收集固定相关的一些关键证据,使其
与口供能相互印证。同时要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穩定工作,
以防其思想波动、出现反复。四是询问关键证人时,在征得其
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防止证人以后改变其证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