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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水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价值凸显,文物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建水县人民政府为文物保护做出巨大努力。除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外,《建水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也出台。建水县文物管理所充分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尤其是积极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大了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文物进行修缮保护,文保工作较过去有了明显的加强。但是同时也意识到,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县的文物保护总体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从我县文物保护情况来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总体保护较好,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损坏严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消失的22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绝大部分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保护级别低,人们重视不够,加之人员和经费缺乏,往往处于难于监管或放任自流的境地,“四有”难以落实。自然损毁严重,加之保护界限不明晰,往往在城乡建设及农田耕种中遭到破坏。文物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或是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由于文物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在城市基础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中都存在着占压甚至是破坏文物的现象。位于农村地区的文物,在村民开挖沟渠、建房取土、开挖鱼塘、修建蔬菜大棚时,也容易造成破坏,或是受到潜在的威胁。另外,一些文物点地处偏僻,缺少有效的保护,自然的风吹日晒也会造成文物的破坏。还有一些文物古迹挪作他用,破坏了文物的本来面貌,使文物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除此之外,盗窃文物附属物的情况也比较严重。
二、文物保护不善的原因
文物保护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管理机构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的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实际属于多头管理,尤其是一些有旅游价值的文物或文化遗址,往往被开发成旅游景点,属于旅游部门管理。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庙、朱家花园就由建水县旅投公司负责管理,有些宗教场所则归宗教部门管理。多头管理必然带来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在实际管理中,文物部门由于自身性质所限,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造成许可权与处罚权分离,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另外,在文物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各相关部门工作相互脱节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立项施工,造成文物保护工作处于被动执法的窘境。
(二)保护管理经费不足,使用不规范
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重要的因素。目前文物保护经费还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政府已经将文物保护资金列入预算,但总额偏少,这些有限的经费大都用于维修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缺少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经费不足造成保护措施难以落实。
(三)法规落实不到位,基础性工作薄弱
一是法律法规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二是文物保护“五纳入”、“四有”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规划不明确、经费标准低的问题。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本具备,但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标志碑被破坏,文物保护范围被非法侵占等现象屡有发生。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亟待加强。
(四)专业人员缺乏,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文物工作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必须有一支业务精湛、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的工作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工作人员根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解决策略
要加强建水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文物保护的长效、联动机制,理顺管理渠道。文物、公安、城建、开发、规划等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前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公安和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文物的行为。第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五纳入”、“四有”工作贯彻落实。引进和培养人才,改善文物保护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基层文保员的待遇,提升工作积极性。第三,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形成关心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尝试吸引民间资本,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第四,划定重点保护地区,实行重点保护。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提升文物保护级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价值凸显,文物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建水县人民政府为文物保护做出巨大努力。除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外,《建水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也出台。建水县文物管理所充分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尤其是积极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大了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文物进行修缮保护,文保工作较过去有了明显的加强。但是同时也意识到,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县的文物保护总体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从我县文物保护情况来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总体保护较好,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损坏严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消失的22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绝大部分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保护级别低,人们重视不够,加之人员和经费缺乏,往往处于难于监管或放任自流的境地,“四有”难以落实。自然损毁严重,加之保护界限不明晰,往往在城乡建设及农田耕种中遭到破坏。文物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或是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由于文物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在城市基础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中都存在着占压甚至是破坏文物的现象。位于农村地区的文物,在村民开挖沟渠、建房取土、开挖鱼塘、修建蔬菜大棚时,也容易造成破坏,或是受到潜在的威胁。另外,一些文物点地处偏僻,缺少有效的保护,自然的风吹日晒也会造成文物的破坏。还有一些文物古迹挪作他用,破坏了文物的本来面貌,使文物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除此之外,盗窃文物附属物的情况也比较严重。
二、文物保护不善的原因
文物保护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管理机构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的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实际属于多头管理,尤其是一些有旅游价值的文物或文化遗址,往往被开发成旅游景点,属于旅游部门管理。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庙、朱家花园就由建水县旅投公司负责管理,有些宗教场所则归宗教部门管理。多头管理必然带来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在实际管理中,文物部门由于自身性质所限,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造成许可权与处罚权分离,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另外,在文物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各相关部门工作相互脱节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在未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立项施工,造成文物保护工作处于被动执法的窘境。
(二)保护管理经费不足,使用不规范
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重要的因素。目前文物保护经费还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政府已经将文物保护资金列入预算,但总额偏少,这些有限的经费大都用于维修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缺少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经费不足造成保护措施难以落实。
(三)法规落实不到位,基础性工作薄弱
一是法律法规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二是文物保护“五纳入”、“四有”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规划不明确、经费标准低的问题。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本具备,但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标志碑被破坏,文物保护范围被非法侵占等现象屡有发生。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亟待加强。
(四)专业人员缺乏,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文物工作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必须有一支业务精湛、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的工作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工作人员根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解决策略
要加强建水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文物保护的长效、联动机制,理顺管理渠道。文物、公安、城建、开发、规划等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前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公安和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文物的行为。第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五纳入”、“四有”工作贯彻落实。引进和培养人才,改善文物保护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基层文保员的待遇,提升工作积极性。第三,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形成关心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尝试吸引民间资本,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第四,划定重点保护地区,实行重点保护。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提升文物保护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