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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货物、服务和投资协议等充分体现了中国与东盟及各国家之间法律的折冲,对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制的承继和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制的积极适用。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应进一步健全与东盟之间的法律协调机制,完善已有法律,大力构建有利于稳定和谐发展的国际环境。东盟应积极为进一步深化合作发展提供更多的制度便利,尽快将解决争端的协调机制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中国与东盟都应重视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