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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选择恰当的高校课程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对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具有重要价值。在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方兴未艾的今天,如何選择合适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自身的特点、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选择真正适合教学的需求,并成为教学的重要辅助。
关键词:高校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选择;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23-0017-02
近年来,有关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兴未艾,慕课、翻转课堂等新兴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不断涌现,不少高校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改革与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其实,作为一种有效的提高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有益尝试,不管是哪一种手段与方法都是值得鼓励与借鉴的。以刑法学教学来看,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手段也一直在交替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与提高了教学的效果与教学质量。与此同时,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诚然是教师教学中必须要努力的一个方向与目标,但是,每一门课程都有自己的不同特点,每一个高校都有自己相对独特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手段改革与创新的物质保障条件上也各有不同。那么,在追求“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怎样才能达到既完成课程教学的目标,实现人才培养的目的又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与价值呢?基于此,本文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对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选择等进行研究。
一、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结合课程自身的特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则是课程教学中每一位教师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而要判断一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否合适,以下一些因素必须要予以考虑。
1. 人才培养目标是课程教学手段与方法选择中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
任何课程教学活动的实施,归根到底是要实现预先设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在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选择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而不是授课者能够随心所欲来开展的,更不是为了“紧跟潮流”或者“标新立异”。以“刑法学”课程教学为例,本文作者所在的是二本院校,以培养适应基层法律实务工作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其明显区别于211、985等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在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选择中,必须紧紧围绕提高大学生的应用能力、操作能力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而对于大学生的理论知识、国际化视野、热点理论与前沿问题等在教学中可以涉及,但不应成为教学的重点,否则就背离了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方向。
2. 所授课程本身的特点是课程教学手段与方法选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课程自身的特点是不同的。简单比较来说,理工类课程的特点与文科类课程的教学特点不同,理工类课程相对比较“枯燥”,其对于教师的教学而言,相对“趣味性”较差,而文科类课程则相对比较“活泼”,教师教学的“趣味性”则较强,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师在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上有较大差异。而同样是文科类课程,本身也是有着较大差异的,以法学课程教学为例,一般而言“法理学”课程教学,是以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为主,而“刑法学”课程则与社会生活的结合比较紧密。大学生的认知度相对较高,因此,在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中,不可避免地对教师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而作为授课教师,必须要结合自身课程的特点与大学生的需求,做到扬长避短。
3. 授课对象的差异是影响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的核心因素
孔子说过要“因材施教”,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学准备时,不仅要考虑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课程教学的特点,还必须要重点考虑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我国自高校扩招以来,不同高校之间生源质量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大学生自身的基础素质上,还反映在大学生的学习习惯、自我约束能力、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多方面,而这也给教师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选择带来了影响。以“刑法学”课程为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明显高于公安类专业的大学生,在与教师的配合程度上,法学专业大学生也明显高于公安类专业的大学生。因此,教师在开展课堂案例讨论以及综合实训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教学效果明显好于公安类专业大学生。如果不正视这种差异,一味地采取相同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很难有效保证教学质量。
4.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本身的设计难度与投入成本是影响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以及推广应用不容忽视的因素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选择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有关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本身的设计难度与投入成本问题。以慕课为例,作为一种新近涌现出来的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其往往需要一个团队来进行运作,前期投入成本远远高于常规教学。而翻转课堂的设计中,前期教学视频的采编与设计,也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或者地方虽然进行了慕课的开发与翻转课堂的设计,但是这些课程到底在常规教学中的比重占到了多少,其课程种类的应用普及度究竟有多高,是个令人思考的问题。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要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考虑到常规性与非常规性的区别与差异,更不能一谈改革与创新就盲目否定传统教学中已经运用成熟了的一些方法与手段。
5. 教师自身的能力与特长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择中一个关键因素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同样是从事教学工作,不同教师自身教学能力与素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上应当结合自身知识与能力的特点来进行考虑。有些教师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之外,还从事法律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经验,因此,教学中能够比较好地结合自身从事实务的所得开展教学,也能够针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有针对性地运用自身所长来进行弥补。但是,也有一些教师因为缺乏法律实践经历,很难结合司法实务的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教学。 二、对二本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的几点思考
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中,必须要综合考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本身的特点及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因此,下面结合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刑法学”课程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上的选择进行研究。
1. 采取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开展常规教学
“刑法学”课程教学一般开设在大学二年一期,作为大学生最早接触的部门法之一,课程教学中应当以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来开展常规教学。常规教学的目的是让大学生首先掌握和理解刑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这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然后有意识地引导大学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开展讨论,强化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初步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与技巧。特别是作为二本院校,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在理论讲授上要把握一个尺度,不宜过多讲解相关理论前沿知识,而应以重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知识的运用为切入点。此外,结合本文作者所在院校授课对象的差异,针对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教师还应适度结合司法考试的要点进行讲解,而对于公安专业的大学生则应当结合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所涉及的常见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重点讲授。
需要指出的是,采取讲授法并不是所谓的“满堂灌”,课堂讲授的重点应该是对每一个教学单元中重点难点的讲解。如前文所述,不同院校在生源质量上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的,作为二本院校的大学生,整体上的基础素质和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低于一本院校,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概念与知识点应该通过强化大学生的预习与复习来解决,但是对于教学单元的重点与难点,教师不仅要进行讲解,而且要讲解透彻。毕竟大学生们本身缺乏实践经验,而法学作为经验科学,教师的课堂讲授是一种直接传承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强化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突出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现代教学理念强调突出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对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突出,不仅在课堂教学环节,更重要的是在课外。我国高校自扩招以来,不同院校之间生源差异加大,就本文作者所在二本院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把强化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作为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渠道,在课前布置预习任务,课后布置复习作业。每次课堂教学中,要利用5分钟左右时间对预习和复习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和大学生的平时成绩直接挂钩。从以往的教学实践来看,二本院校的大学生无论在自身的基础素质,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上相比于高校扩招之前的大专生都没有太多本质上的提高,如果教师不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很难让大学生有较大的转变,毕竟一个人的学习习惯、自我学习的能力在高中及以前阶段已经形成,期望他们进入大学后能够 “脱胎换骨”,恐怕事与愿违。因此,教师对大学生的关注,不仅仅是在课堂教学上,还要延伸至课外的预习与复习。
3. 组织和实施法律综合实训活动,提高大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学是经验科学,作为以培养大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院校,在常规教学之外,必须要通过组织与实施法律综合实训活动来提高与检测大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而法律综合实训活动的实施与开展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渠道与方式。在以往的法律综合实训活动中,教师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参观教学法、情境模擬教学法、辩论教学法等方式,同时通过组织指导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有效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是现代教育教学发展的内在需求,但是,无论是怎样的一种改革与创新最终都要回归到现实的人才培养需求上。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结合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黎亚薇.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设计[J].学理论,2015(03).
[2]黎亚薇.论法律综合实训模拟法庭活动的课程设计[J].科教文汇,2014(11).
[3]靳建设.把握核心素养内涵 深化课程教学改革[J].基础教育课程,2017(01).
[4]邓中文.浅谈《刑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J].教育与职业,2006(09).
[5]王英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刑法实践课程教学方法探索——以教学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为视角[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4).
[6]徐银波,许小芳.“慕课”对我国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启示[J].重庆高教研究,2016(03).
[7]赵爽,郭敏.高校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8]周雅难.对当前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探讨[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1).
关键词:高校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选择;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23-0017-02
近年来,有关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方兴未艾,慕课、翻转课堂等新兴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不断涌现,不少高校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改革与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其实,作为一种有效的提高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有益尝试,不管是哪一种手段与方法都是值得鼓励与借鉴的。以刑法学教学来看,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手段也一直在交替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与提高了教学的效果与教学质量。与此同时,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诚然是教师教学中必须要努力的一个方向与目标,但是,每一门课程都有自己的不同特点,每一个高校都有自己相对独特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手段改革与创新的物质保障条件上也各有不同。那么,在追求“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中,怎样才能达到既完成课程教学的目标,实现人才培养的目的又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与价值呢?基于此,本文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对课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选择等进行研究。
一、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结合课程自身的特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则是课程教学中每一位教师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而要判断一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否合适,以下一些因素必须要予以考虑。
1. 人才培养目标是课程教学手段与方法选择中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
任何课程教学活动的实施,归根到底是要实现预先设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在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选择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而不是授课者能够随心所欲来开展的,更不是为了“紧跟潮流”或者“标新立异”。以“刑法学”课程教学为例,本文作者所在的是二本院校,以培养适应基层法律实务工作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其明显区别于211、985等高等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在教学手段与方法的选择中,必须紧紧围绕提高大学生的应用能力、操作能力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而对于大学生的理论知识、国际化视野、热点理论与前沿问题等在教学中可以涉及,但不应成为教学的重点,否则就背离了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方向。
2. 所授课程本身的特点是课程教学手段与方法选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课程自身的特点是不同的。简单比较来说,理工类课程的特点与文科类课程的教学特点不同,理工类课程相对比较“枯燥”,其对于教师的教学而言,相对“趣味性”较差,而文科类课程则相对比较“活泼”,教师教学的“趣味性”则较强,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师在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上有较大差异。而同样是文科类课程,本身也是有着较大差异的,以法学课程教学为例,一般而言“法理学”课程教学,是以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为主,而“刑法学”课程则与社会生活的结合比较紧密。大学生的认知度相对较高,因此,在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中,不可避免地对教师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而作为授课教师,必须要结合自身课程的特点与大学生的需求,做到扬长避短。
3. 授课对象的差异是影响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的核心因素
孔子说过要“因材施教”,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学准备时,不仅要考虑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课程教学的特点,还必须要重点考虑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我国自高校扩招以来,不同高校之间生源质量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大学生自身的基础素质上,还反映在大学生的学习习惯、自我约束能力、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等多方面,而这也给教师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选择带来了影响。以“刑法学”课程为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自觉性明显高于公安类专业的大学生,在与教师的配合程度上,法学专业大学生也明显高于公安类专业的大学生。因此,教师在开展课堂案例讨论以及综合实训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教学效果明显好于公安类专业大学生。如果不正视这种差异,一味地采取相同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很难有效保证教学质量。
4.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本身的设计难度与投入成本是影响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以及推广应用不容忽视的因素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选择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有关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本身的设计难度与投入成本问题。以慕课为例,作为一种新近涌现出来的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其往往需要一个团队来进行运作,前期投入成本远远高于常规教学。而翻转课堂的设计中,前期教学视频的采编与设计,也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或者地方虽然进行了慕课的开发与翻转课堂的设计,但是这些课程到底在常规教学中的比重占到了多少,其课程种类的应用普及度究竟有多高,是个令人思考的问题。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要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考虑到常规性与非常规性的区别与差异,更不能一谈改革与创新就盲目否定传统教学中已经运用成熟了的一些方法与手段。
5. 教师自身的能力与特长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择中一个关键因素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同样是从事教学工作,不同教师自身教学能力与素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上应当结合自身知识与能力的特点来进行考虑。有些教师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之外,还从事法律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经验,因此,教学中能够比较好地结合自身从事实务的所得开展教学,也能够针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有针对性地运用自身所长来进行弥补。但是,也有一些教师因为缺乏法律实践经历,很难结合司法实务的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教学。 二、对二本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选择的几点思考
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选择中,必须要综合考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本身的特点及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因此,下面结合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刑法学”课程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上的选择进行研究。
1. 采取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开展常规教学
“刑法学”课程教学一般开设在大学二年一期,作为大学生最早接触的部门法之一,课程教学中应当以讲授法与讨论法相结合来开展常规教学。常规教学的目的是让大学生首先掌握和理解刑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这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然后有意识地引导大学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开展讨论,强化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初步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与技巧。特别是作为二本院校,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在理论讲授上要把握一个尺度,不宜过多讲解相关理论前沿知识,而应以重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知识的运用为切入点。此外,结合本文作者所在院校授课对象的差异,针对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教师还应适度结合司法考试的要点进行讲解,而对于公安专业的大学生则应当结合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所涉及的常见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重点讲授。
需要指出的是,采取讲授法并不是所谓的“满堂灌”,课堂讲授的重点应该是对每一个教学单元中重点难点的讲解。如前文所述,不同院校在生源质量上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的,作为二本院校的大学生,整体上的基础素质和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低于一本院校,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概念与知识点应该通过强化大学生的预习与复习来解决,但是对于教学单元的重点与难点,教师不仅要进行讲解,而且要讲解透彻。毕竟大学生们本身缺乏实践经验,而法学作为经验科学,教师的课堂讲授是一种直接传承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强化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突出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现代教学理念强调突出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对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突出,不仅在课堂教学环节,更重要的是在课外。我国高校自扩招以来,不同院校之间生源差异加大,就本文作者所在二本院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把强化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作为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渠道,在课前布置预习任务,课后布置复习作业。每次课堂教学中,要利用5分钟左右时间对预习和复习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和大学生的平时成绩直接挂钩。从以往的教学实践来看,二本院校的大学生无论在自身的基础素质,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上相比于高校扩招之前的大专生都没有太多本质上的提高,如果教师不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很难让大学生有较大的转变,毕竟一个人的学习习惯、自我学习的能力在高中及以前阶段已经形成,期望他们进入大学后能够 “脱胎换骨”,恐怕事与愿违。因此,教师对大学生的关注,不仅仅是在课堂教学上,还要延伸至课外的预习与复习。
3. 组织和实施法律综合实训活动,提高大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学是经验科学,作为以培养大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院校,在常规教学之外,必须要通过组织与实施法律综合实训活动来提高与检测大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而法律综合实训活动的实施与开展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渠道与方式。在以往的法律综合实训活动中,教师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参观教学法、情境模擬教学法、辩论教学法等方式,同时通过组织指导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有效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是现代教育教学发展的内在需求,但是,无论是怎样的一种改革与创新最终都要回归到现实的人才培养需求上。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结合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黎亚薇.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设计[J].学理论,2015(03).
[2]黎亚薇.论法律综合实训模拟法庭活动的课程设计[J].科教文汇,2014(11).
[3]靳建设.把握核心素养内涵 深化课程教学改革[J].基础教育课程,2017(01).
[4]邓中文.浅谈《刑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J].教育与职业,2006(09).
[5]王英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刑法实践课程教学方法探索——以教学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为视角[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4).
[6]徐银波,许小芳.“慕课”对我国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启示[J].重庆高教研究,2016(03).
[7]赵爽,郭敏.高校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8]周雅难.对当前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探讨[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