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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木材检验是决定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笔者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对木材检验中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木材;国家标准;执行;问题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應制定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林业企业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参照国家标准制定了企业木材检验标准,使用中提等、提经级现象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
1 企业标准选出的出口材(订制材),由于达不到国家标准,价格提不上去。例如水曲柳40 cm以上的俄罗斯进口材能卖到1900~2200元/m3左右,而我们的只能卖到1650~1700元/m3左右。
2 企业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有些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从而损害客户的利益。得到了眼前的利益,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26cm以上的特级材,其中含有胶合材中的一等材(约占27.6%),平均价为1450元/m3,而26cm以上胶合材只能卖到1150元/m3左右。客户将木材发到销区,是按国家标准检尺、验等的。花特级材的钱却买到胶合材中一等材,这样就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破坏了企业的形象,也导致部分木材质量结构与销区不一致,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致使木材滞销,降价销售,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
3 企业标准中的锯切用原木(18~24 cm)的选材标准还是值得使用的。这样选材既提高了般材价格,也提高了胶合材的径级和价格。每立方米提高30~70元不等。从效果上看,企业标准评定等级、选材还是能提高木材售价的。如在红松根节(红根)可提高售价60~110元/m3左右;水曲柳般材中选出的曲柳材可提高售价30~50元/m3左右;臭桦从枫桦中选出可提高售价50~200元/m3左右。
4 在木材生产,贮存过程中,合理的采伐、集材、造材选材、归楞等因素对木材产品质量均有不利影响,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加以控制,以减少木材损伤,提高木材产品质量,使各部位木材用途得以优化利用从上述事实来看,企业标准维护的是企业的利益,提高和企业的经济收入,这都是好的。但是不能违反国家标准,损害客户的利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4.1采伐技术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采伐是森林采运生产过程中的第一道加工工序,它对木材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树木倒向、伐根高度、伐木顺序控制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木材的质量。树倒方向控制是伐木的一项主要技术。树木倒向如果不好,就会出现摔伤、砸伤、劈裂,抽心、折断等缺陷,严重影响木材质量。通过准确的下楂、上楂的确定,或借助夹楔、支杆等方法可以有效控制树倒方向,避免伐倒木倒到立木、岩石、伐根、陡坡和不平地段上,以减少木材损失或“搭挂”现象的出现。
4.2集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集材尤其是拖拉机集材,在伐区拖行木材时,力量很大,容易造成木材损伤,并对林内保留木幼树有一定的擦伤和折断,直接影响木材质量。为了降低集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应严格按规程进行生产,尽可能地采用小型拖拉机或轻型绞盘机进行小集中来代替集材拖拉机的绞集。对采伐条件较好的伐区,应尽可能采用畜力集材,成本低,损失少。此外,对伐区的木材无论大小、好坏、应一起集出,不可先大后集小。
4.3造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造材包括量材设计和锯截两部分。造材对木材产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造材质量好,木材产品质量高;反之,木材产品质量低。为了提高造材质量,必须做到合理造材。对每一根原条,都必须一次量完,然后再下锯造材。确定合理造材方案,不得躲包让节。锯板要端正,不得造成偏斜、劈裂。此外,造材时最好在贮木杨的造材台上进行。如果必须在山场造材,必须检查原条有无滚动、滑落等情况。对有滚动、滑落等危险木材要固定、支撑,保证原条锯断后不上下左右移动造成木材损伤。
5 国家标准中的木材标准统一了全国的检验方法,它的作用和优势是不容置疑的,但国家标准从1995年制定以来,没有修改过,有些地方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
5.1按2 cm进级、足1 cm进位就不如1 cm进级好。比如说检尺20cm的原木,其小头实际直径值可在19~19.9 cm的区间范围内。其中19~19.9 cm进位占50%的可能,29~29.9 cm也占50%,市场销售中,谁都要足尺的(29~29.9 cm)大径材,选剩下的小径材(19~19.9 cm)无人以同样的价钱购买,自然而然在2 cm进级的范围内,不足径的原木只好降价销售。
5.2木材标准检验中的专业术语混乱,“一物多名”与“一名多物”普遍存在。如“半圆形”与“剖开材”、“虫孔”与“虫眼”、“蓝变”、与“青变”等一直并存使用。又如“腐朽”与“白腐”、“变色”与“钝棱”、等术语分别在几个标准中出现;“乱纹”、“腐朽菌变色”、“干腐”“霉菌变色”、“干裂”等缺陷术语,不但定义不够准确,而且还将缺陷的形成分类也纳入了定义中,使定义既啰嗦又不严谨。
6 关于小头不正形原木的检量标准中规定,以短径26cm为界限和长、短径2cm、4cm之差,取其平均数,这样的检量比较麻烦,而且还有材积上的争议。但国家标准的检验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卖区和销区的检量方式是一样的,避免了降等、少尺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利与必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检验员队伍,精确选材、造材、合理评定等级,使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达到销路畅通、售价高、经济效益好,这样林业企业才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木材;国家标准;执行;问题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應制定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林业企业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参照国家标准制定了企业木材检验标准,使用中提等、提经级现象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
1 企业标准选出的出口材(订制材),由于达不到国家标准,价格提不上去。例如水曲柳40 cm以上的俄罗斯进口材能卖到1900~2200元/m3左右,而我们的只能卖到1650~1700元/m3左右。
2 企业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有些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从而损害客户的利益。得到了眼前的利益,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26cm以上的特级材,其中含有胶合材中的一等材(约占27.6%),平均价为1450元/m3,而26cm以上胶合材只能卖到1150元/m3左右。客户将木材发到销区,是按国家标准检尺、验等的。花特级材的钱却买到胶合材中一等材,这样就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破坏了企业的形象,也导致部分木材质量结构与销区不一致,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致使木材滞销,降价销售,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
3 企业标准中的锯切用原木(18~24 cm)的选材标准还是值得使用的。这样选材既提高了般材价格,也提高了胶合材的径级和价格。每立方米提高30~70元不等。从效果上看,企业标准评定等级、选材还是能提高木材售价的。如在红松根节(红根)可提高售价60~110元/m3左右;水曲柳般材中选出的曲柳材可提高售价30~50元/m3左右;臭桦从枫桦中选出可提高售价50~200元/m3左右。
4 在木材生产,贮存过程中,合理的采伐、集材、造材选材、归楞等因素对木材产品质量均有不利影响,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加以控制,以减少木材损伤,提高木材产品质量,使各部位木材用途得以优化利用从上述事实来看,企业标准维护的是企业的利益,提高和企业的经济收入,这都是好的。但是不能违反国家标准,损害客户的利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4.1采伐技术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采伐是森林采运生产过程中的第一道加工工序,它对木材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树木倒向、伐根高度、伐木顺序控制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木材的质量。树倒方向控制是伐木的一项主要技术。树木倒向如果不好,就会出现摔伤、砸伤、劈裂,抽心、折断等缺陷,严重影响木材质量。通过准确的下楂、上楂的确定,或借助夹楔、支杆等方法可以有效控制树倒方向,避免伐倒木倒到立木、岩石、伐根、陡坡和不平地段上,以减少木材损失或“搭挂”现象的出现。
4.2集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集材尤其是拖拉机集材,在伐区拖行木材时,力量很大,容易造成木材损伤,并对林内保留木幼树有一定的擦伤和折断,直接影响木材质量。为了降低集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应严格按规程进行生产,尽可能地采用小型拖拉机或轻型绞盘机进行小集中来代替集材拖拉机的绞集。对采伐条件较好的伐区,应尽可能采用畜力集材,成本低,损失少。此外,对伐区的木材无论大小、好坏、应一起集出,不可先大后集小。
4.3造材对木材产品质量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造材包括量材设计和锯截两部分。造材对木材产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造材质量好,木材产品质量高;反之,木材产品质量低。为了提高造材质量,必须做到合理造材。对每一根原条,都必须一次量完,然后再下锯造材。确定合理造材方案,不得躲包让节。锯板要端正,不得造成偏斜、劈裂。此外,造材时最好在贮木杨的造材台上进行。如果必须在山场造材,必须检查原条有无滚动、滑落等情况。对有滚动、滑落等危险木材要固定、支撑,保证原条锯断后不上下左右移动造成木材损伤。
5 国家标准中的木材标准统一了全国的检验方法,它的作用和优势是不容置疑的,但国家标准从1995年制定以来,没有修改过,有些地方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
5.1按2 cm进级、足1 cm进位就不如1 cm进级好。比如说检尺20cm的原木,其小头实际直径值可在19~19.9 cm的区间范围内。其中19~19.9 cm进位占50%的可能,29~29.9 cm也占50%,市场销售中,谁都要足尺的(29~29.9 cm)大径材,选剩下的小径材(19~19.9 cm)无人以同样的价钱购买,自然而然在2 cm进级的范围内,不足径的原木只好降价销售。
5.2木材标准检验中的专业术语混乱,“一物多名”与“一名多物”普遍存在。如“半圆形”与“剖开材”、“虫孔”与“虫眼”、“蓝变”、与“青变”等一直并存使用。又如“腐朽”与“白腐”、“变色”与“钝棱”、等术语分别在几个标准中出现;“乱纹”、“腐朽菌变色”、“干腐”“霉菌变色”、“干裂”等缺陷术语,不但定义不够准确,而且还将缺陷的形成分类也纳入了定义中,使定义既啰嗦又不严谨。
6 关于小头不正形原木的检量标准中规定,以短径26cm为界限和长、短径2cm、4cm之差,取其平均数,这样的检量比较麻烦,而且还有材积上的争议。但国家标准的检验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卖区和销区的检量方式是一样的,避免了降等、少尺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利与必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检验员队伍,精确选材、造材、合理评定等级,使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达到销路畅通、售价高、经济效益好,这样林业企业才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