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村寄宿制学校作为巩固“两基”,实现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有力措施之一, 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项措施也带来了一些比如家庭与学校之间责任的分担问题,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与受教育权实现等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设定权利义务以及根据需要制定新的规范。
关键词寄宿制学校 受教育权 监护权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地区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我国教育中已具有相当规模。当教育由过去完全的家庭责任,逐步转变成为今天国家与家庭共同负有责任,其进步巨大。然国家在不断努力满足农村教育需求的同时,其政策使农村地区的人们要付出其它的代价,如何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实现,即不要在满足一方面的时候再让本已弱势的一方受到新的伤害,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1 农村寄宿制学校出现原因及情况
1.1 农村寄宿制学校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农民离开土地到城里生活①以及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我国人口结构在空间和时间上开始发生变化,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面前,即农村人口减少,进入少子化时期。这对社会诸多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教育领域的影响则表现为教育适龄人口的下降;另外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②综上原因人口本已分散的农村地区,生源萎缩,现在有些学校空壳的现象慢慢出现。
另外,我国教育发展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无论是教育的普及率与教育质量,还是办学条件与师资水平,农村都无法与城市相比,西部地区都无法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教学点和复式教学班,由于教学质量差和学校布局分散而导致了教育系统的规模效益难以产生,严重制约了中西部农村教育的发展。因此,通过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质量,适当集中办学,对促进中西部教育的均衡化被认为是解决之策。③
1.2 目前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情况
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全国中小学共有寄宿生近3000万,西部地区小学、初中的寄宿生最多。其中,西部地区小学寄宿生占到10%,西藏、内蒙古、青海、云南4个省区的比例则超过了20%;中西部地区初中寄宿生比例都在40%以上,有7个省份的寄宿生比例超过50%,其中,西藏、广西、云南3省份的比例超过70%,农村地区的寄宿生的比例更高,西部农村寄宿生比例达到52%。④
由上面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作为一项解决教育问题的有力举措,国家势必在将来继续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那么涉及的家庭,学校,学龄儿童的数量将会增加,而且数量庞大,在这些关系当中,假如没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产生冲突纷争也就再所难免。
2 寄宿制学校中的受教育权与监护权
2.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教育权的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受教育权利⑤在性质上是宪法权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各种规定散见于各法律当中。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第9条、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2.2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权的规定
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中小学校的教育对象基本是未成年人,因此本文討论的被监护人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不讨论对其他自然人的监护问题。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生理、心理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许多行为要在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下完成,或者由监护人代理去参与有关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在“总则”中仅规定了监护制度的原则性内容,第二章“公民”第二节中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产生、确认以及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形式来看,似乎只是单纯的监护,但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看《婚姻法》第15、1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与保护”已包含了民法上监护的含义,实际上应是包含了亲权在内,是以监护为法律形式、以亲权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⑥未成年人保护法法中父母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3 两种权利的冲突
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寄宿制学校不能当然的拥有对受教育者的监护权。学校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针对受教育者概括起来,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从监护的对象上看,学校确有几分象监护人,但从监护人和学校的职责上看,两者的责任各不相同,只能各司其职,而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从监护的职责看,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当中,国家为了受教育权的实现,事实上侵害了家庭当中监护人的权利和妨碍了其履行义务,由于家与学校之间空间上的距离变大,时间上学生大部分住在学校,造成事实上监护人监护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不完全。同时在实际当中给寄宿制学校增加了本不应当是他们的监护责任。这种事实上的权利和责任的重新划分对于受教育的学生不是完全有利的。很可能家庭的亲情受到了伤害,另外学校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将是十分巨大的。在法律没有给出明确划分下,对矛盾的解决十分不利。国家和家庭同时对孩子的教育拥有义务,而家庭对孩子来说既要监护又要教育,国家对未成年的监护并不负有直接的责任只是拥有对监护权的矫正。在这里他们之间产生了冲突。如何调节这种冲突,实现公民的权利需要综合地考虑。目前来说,在微观层面家庭在教育当中的地位仍处在一个主要的地位,家庭为教育提供资金、照顾,作出选择等。国家在宏观层面对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真正使受教育者获得良好的教育就需要在国家和家庭两者之间进行调和。
3 问题解决的可能方式
寄宿制学校是一种解决的办法,但国家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不当侵害。为了保护公民权益,满足教育权与监护权的实现,如何在法律规定中划分各方的权责,这是需要考虑的事情。
建议制定关于寄宿制学校的法律法规。该法律首先应当把学校、政府、家庭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在国家教育权占主导的今天,国家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学生寄宿期间,作为国家教育权的执行者学校应当承担更多的看护着人。一旦发生纠纷,主要是伤亡事故,政府需要建立专项的资金来支持学校对监护人的赔偿。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校园保险制度,但是这是针对普通学校制定的,面对寄宿制学校承担的更多风险,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险风险金。
其次,寄宿制学校不仅是给学生一个睡觉的地方,在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上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以便管理人员,学生遵守。以保证学生饮食,宿舍的安全。
第三,完善对寄宿制学校经费,人员配置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寄宿制学校由于宿舍,食堂等设施的增加,需要更多资金,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学生在校园生活时间增多,如何安排学生的校园生活,如何配置教师,需要怎样的资质,岗位如何设定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注释
①我国现在外出农民工数量约为1.2亿人,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为2亿人左右。新阶段农村发展的新课题[J],理论视野,2008(02)2008年11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官方数据:我国的农民工大约有2.3亿,其中外出人员大约有1.2亿。[EB/OL] http://www.gov.cn/wszb/zhibo283/wzsl.htm 2008-11-20
②贾小娜.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纪[EB/OL] http://www.edunews.net.cn/ 2008-12-13.
③柳海民等.布局调整:全面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有效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④教育部网站,我国已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建成7651所寄宿制学校 [EB/OL] http://www.moe.edu.cn/ 2009-1-6.
⑤受教育权利是指受教育者根据相关法律和习惯,在规定年限中获得由国家、社会和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的权利。参见《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P139
⑥余雅风.亲权和监护的功能差异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C].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
关键词寄宿制学校 受教育权 监护权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地区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我国教育中已具有相当规模。当教育由过去完全的家庭责任,逐步转变成为今天国家与家庭共同负有责任,其进步巨大。然国家在不断努力满足农村教育需求的同时,其政策使农村地区的人们要付出其它的代价,如何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实现,即不要在满足一方面的时候再让本已弱势的一方受到新的伤害,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1 农村寄宿制学校出现原因及情况
1.1 农村寄宿制学校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农民离开土地到城里生活①以及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我国人口结构在空间和时间上开始发生变化,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面前,即农村人口减少,进入少子化时期。这对社会诸多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教育领域的影响则表现为教育适龄人口的下降;另外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②综上原因人口本已分散的农村地区,生源萎缩,现在有些学校空壳的现象慢慢出现。
另外,我国教育发展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无论是教育的普及率与教育质量,还是办学条件与师资水平,农村都无法与城市相比,西部地区都无法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教学点和复式教学班,由于教学质量差和学校布局分散而导致了教育系统的规模效益难以产生,严重制约了中西部农村教育的发展。因此,通过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质量,适当集中办学,对促进中西部教育的均衡化被认为是解决之策。③
1.2 目前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情况
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全国中小学共有寄宿生近3000万,西部地区小学、初中的寄宿生最多。其中,西部地区小学寄宿生占到10%,西藏、内蒙古、青海、云南4个省区的比例则超过了20%;中西部地区初中寄宿生比例都在40%以上,有7个省份的寄宿生比例超过50%,其中,西藏、广西、云南3省份的比例超过70%,农村地区的寄宿生的比例更高,西部农村寄宿生比例达到52%。④
由上面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作为一项解决教育问题的有力举措,国家势必在将来继续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那么涉及的家庭,学校,学龄儿童的数量将会增加,而且数量庞大,在这些关系当中,假如没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产生冲突纷争也就再所难免。
2 寄宿制学校中的受教育权与监护权
2.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教育权的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受教育权利⑤在性质上是宪法权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各种规定散见于各法律当中。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第9条、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2.2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权的规定
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中小学校的教育对象基本是未成年人,因此本文討论的被监护人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不讨论对其他自然人的监护问题。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生理、心理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许多行为要在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下完成,或者由监护人代理去参与有关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在“总则”中仅规定了监护制度的原则性内容,第二章“公民”第二节中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产生、确认以及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形式来看,似乎只是单纯的监护,但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看《婚姻法》第15、1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与保护”已包含了民法上监护的含义,实际上应是包含了亲权在内,是以监护为法律形式、以亲权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⑥未成年人保护法法中父母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3 两种权利的冲突
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寄宿制学校不能当然的拥有对受教育者的监护权。学校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针对受教育者概括起来,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从监护的对象上看,学校确有几分象监护人,但从监护人和学校的职责上看,两者的责任各不相同,只能各司其职,而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从监护的职责看,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当中,国家为了受教育权的实现,事实上侵害了家庭当中监护人的权利和妨碍了其履行义务,由于家与学校之间空间上的距离变大,时间上学生大部分住在学校,造成事实上监护人监护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不完全。同时在实际当中给寄宿制学校增加了本不应当是他们的监护责任。这种事实上的权利和责任的重新划分对于受教育的学生不是完全有利的。很可能家庭的亲情受到了伤害,另外学校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将是十分巨大的。在法律没有给出明确划分下,对矛盾的解决十分不利。国家和家庭同时对孩子的教育拥有义务,而家庭对孩子来说既要监护又要教育,国家对未成年的监护并不负有直接的责任只是拥有对监护权的矫正。在这里他们之间产生了冲突。如何调节这种冲突,实现公民的权利需要综合地考虑。目前来说,在微观层面家庭在教育当中的地位仍处在一个主要的地位,家庭为教育提供资金、照顾,作出选择等。国家在宏观层面对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真正使受教育者获得良好的教育就需要在国家和家庭两者之间进行调和。
3 问题解决的可能方式
寄宿制学校是一种解决的办法,但国家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不当侵害。为了保护公民权益,满足教育权与监护权的实现,如何在法律规定中划分各方的权责,这是需要考虑的事情。
建议制定关于寄宿制学校的法律法规。该法律首先应当把学校、政府、家庭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在国家教育权占主导的今天,国家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学生寄宿期间,作为国家教育权的执行者学校应当承担更多的看护着人。一旦发生纠纷,主要是伤亡事故,政府需要建立专项的资金来支持学校对监护人的赔偿。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校园保险制度,但是这是针对普通学校制定的,面对寄宿制学校承担的更多风险,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险风险金。
其次,寄宿制学校不仅是给学生一个睡觉的地方,在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上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以便管理人员,学生遵守。以保证学生饮食,宿舍的安全。
第三,完善对寄宿制学校经费,人员配置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寄宿制学校由于宿舍,食堂等设施的增加,需要更多资金,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学生在校园生活时间增多,如何安排学生的校园生活,如何配置教师,需要怎样的资质,岗位如何设定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
注释
①我国现在外出农民工数量约为1.2亿人,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为2亿人左右。新阶段农村发展的新课题[J],理论视野,2008(02)2008年11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官方数据:我国的农民工大约有2.3亿,其中外出人员大约有1.2亿。[EB/OL] http://www.gov.cn/wszb/zhibo283/wzsl.htm 2008-11-20
②贾小娜.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纪[EB/OL] http://www.edunews.net.cn/ 2008-12-13.
③柳海民等.布局调整:全面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有效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④教育部网站,我国已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建成7651所寄宿制学校 [EB/OL] http://www.moe.edu.cn/ 2009-1-6.
⑤受教育权利是指受教育者根据相关法律和习惯,在规定年限中获得由国家、社会和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的权利。参见《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P139
⑥余雅风.亲权和监护的功能差异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C].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