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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武警部队征用权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武警部队征用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权属转移性和赔偿性等特点;武警部队征用权的行使必须以特别紧急状态存在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武警部队 征用权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9-01
近年来,武警部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用兵频率越来越高,情况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都迫切要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的颁布实施,为长期以来“盼法如水”的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该法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拥有征用权。如何认识和把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有效地行使好这项职权,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是武警官兵必须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武警征用权概念的界定及性质
征用即征召任用之意,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如《汉书·元帝纪赞》,“少而好儒,及即位,征用儒生,委之以政。”不过当时所谓的征用是人力方面的征用,没有涉及物力等方面的征用。时至今日,征用的涵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征用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收为公用的措施。
《武警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特别紧急情况下, 人民武装警察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武警部队征用权是指武警部队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的权利。例如,在执行捕歼任务的过程中,紧急征用公民的机动车辆作为部队追捕罪犯的工具。
在实践中,征用又可划分为行政征用与军事征用。那么武警部队的征用权到底属于行政征用还是军事征用?笔者认为,应从征用的目的性考察武警部队征用权的性质,尽管行政征用和军事征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但是行政征用的目的主要是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而军事征用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安全稳定,是在紧急状态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武警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需要而进行的征用,目的也是基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从性质上来看,武警部队的征用权应属于军事征用权的范畴。
二、 武警部队征用权的特点
从武警征用权的概念及性质,可以归纳出武警征用权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法定性;无论是行政征用权还是武警征用权,都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基本原则,征用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而进行征用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
二是具有强制性;武警征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权力,强制性作为其根本属性,意味着只要武警部队征用的行为合法就可以实施,不论被管理的相对人是否同意,都有服从的义务。
三是具有权属转移性;武警征用权的行使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武警部队代表国家限制被征用者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并责令其将财产向国家转移。由此,国家获得对财产的权利,被征用者丧失相应权利,财产权实现转移。这就说明了武警部队征用权具有权属转移的特点。
四是具有补偿性;当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利益分布格局时,就必须对受损害的特定成员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武警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故此,补偿性是武警征用权的重要属性。
三、武警部队征用权的行使
国家赋予武警部队征用权,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征用是对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如果征用权无限扩张与过度行使,必将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名存实亡。因此,武警部队行使征用权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以紧急情况的出现为前提
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紧急征用的权利,目的在于当武警部队在执行安保任务中遇到紧急情况,其自有装备或器材等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依靠外界资源来弥补自有资源的不足,以达到顺利完成任务的目的。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武警机关和人员面临重大而紧急的突发事件,客观形势十分紧迫,例如犯罪、不可抗力、违法等诱因的出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此种情况,在处置上要求武警机关和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否则将贻误战机。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对公民的财产实施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武警部队行使征用权是对被征用人财产的直接侵害,必须要有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性与正当性。《武警法》中明确规定“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方可以实施征用。尽管在紧急情况下,武警部队实施征用的程序和手续可以相应地简化,但对于一些基本的程序,如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是有必要履行的。
综上,武警征用权的行使是在危急情况下为武警官兵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权宜之策,鉴于这一权力的行使对被征用人财产的侵害的严重性,武警部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衡利弊,谨慎实施。
参考文献:
[1]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的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 huanet.com.
[2]李偉民.法学辞源.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
[3]殷道利,杨涛.军事征用与行政征用的比较分析.军事经济学院学报.第11卷第3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 征用权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9-01
近年来,武警部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用兵频率越来越高,情况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都迫切要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的颁布实施,为长期以来“盼法如水”的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该法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拥有征用权。如何认识和把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有效地行使好这项职权,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是武警官兵必须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武警征用权概念的界定及性质
征用即征召任用之意,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如《汉书·元帝纪赞》,“少而好儒,及即位,征用儒生,委之以政。”不过当时所谓的征用是人力方面的征用,没有涉及物力等方面的征用。时至今日,征用的涵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征用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收为公用的措施。
《武警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特别紧急情况下, 人民武装警察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武警部队征用权是指武警部队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的权利。例如,在执行捕歼任务的过程中,紧急征用公民的机动车辆作为部队追捕罪犯的工具。
在实践中,征用又可划分为行政征用与军事征用。那么武警部队的征用权到底属于行政征用还是军事征用?笔者认为,应从征用的目的性考察武警部队征用权的性质,尽管行政征用和军事征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但是行政征用的目的主要是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而军事征用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安全稳定,是在紧急状态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武警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需要而进行的征用,目的也是基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从性质上来看,武警部队的征用权应属于军事征用权的范畴。
二、 武警部队征用权的特点
从武警征用权的概念及性质,可以归纳出武警征用权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法定性;无论是行政征用权还是武警征用权,都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基本原则,征用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而进行征用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
二是具有强制性;武警征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权力,强制性作为其根本属性,意味着只要武警部队征用的行为合法就可以实施,不论被管理的相对人是否同意,都有服从的义务。
三是具有权属转移性;武警征用权的行使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武警部队代表国家限制被征用者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并责令其将财产向国家转移。由此,国家获得对财产的权利,被征用者丧失相应权利,财产权实现转移。这就说明了武警部队征用权具有权属转移的特点。
四是具有补偿性;当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利益分布格局时,就必须对受损害的特定成员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武警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故此,补偿性是武警征用权的重要属性。
三、武警部队征用权的行使
国家赋予武警部队征用权,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征用是对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如果征用权无限扩张与过度行使,必将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名存实亡。因此,武警部队行使征用权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以紧急情况的出现为前提
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紧急征用的权利,目的在于当武警部队在执行安保任务中遇到紧急情况,其自有装备或器材等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依靠外界资源来弥补自有资源的不足,以达到顺利完成任务的目的。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武警机关和人员面临重大而紧急的突发事件,客观形势十分紧迫,例如犯罪、不可抗力、违法等诱因的出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此种情况,在处置上要求武警机关和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否则将贻误战机。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对公民的财产实施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武警部队行使征用权是对被征用人财产的直接侵害,必须要有程序来保障其合法性与正当性。《武警法》中明确规定“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方可以实施征用。尽管在紧急情况下,武警部队实施征用的程序和手续可以相应地简化,但对于一些基本的程序,如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是有必要履行的。
综上,武警征用权的行使是在危急情况下为武警官兵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权宜之策,鉴于这一权力的行使对被征用人财产的侵害的严重性,武警部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衡利弊,谨慎实施。
参考文献:
[1]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的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 huanet.com.
[2]李偉民.法学辞源.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
[3]殷道利,杨涛.军事征用与行政征用的比较分析.军事经济学院学报.第11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