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劳动法领域未将高级管理人员排除于劳动者范畴之外,劳动法中劳动者范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容与斥,关系着劳动立法精神的体现和延续,也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属性导致实践中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劳动者形态和范围进行反思,以期重构高级管理人员劳动纠纷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