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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由于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状况,加之我国自认规则本身所具有的缺陷,虚假自认这一自认制度的衍生物逐渐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重视。虚假自认现象的泛滥存在着诸如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等危害,因此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有效规制和防范虚假自认现象,有必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法律规制虚假自认存在的困境,并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