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核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效力不高,并且规定比较抽象原则化,相对缺少程序性规范。通过研究我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结合中国具体客观的核能发展情况,提出加快核事故损害赔偿立法进程,及时调整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案和加强营运人核损害赔偿能力监管。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原则;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99.2;D922.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30-01
作者简介:张菓(1990-),女,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一、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核损害的概念
核损害是指人在开发使用核能的期间,因为方式等采用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社会安定、环境资源等带来的损失。这个词不是一直都有的,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才逐渐开始了对核能的开发利用,因为没有合理的考虑环境资源等问题,才会产生危害,从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核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回溯世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曾经发生了三次非常严重的核事故,他们对社会安定和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让我们至今记忆犹新。我们在国家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等方面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保持清醒头脑。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享受他带来的利益的时候,必须预防他会带来的危害,不然就会给我们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害。
举例说明一下,在1986年的时候,苏联的切尔贝里发生了重大的核事故,造成了很严重的灾难,政府及国际援救组织耗费金额高达30度亿美元,受灾群众有接近11万人。这样的事情不止发生过一次,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二、当今中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状况
(一)当今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结合我国今年的国情,可以发现在核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空白区域,只是在《民法通则》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部分涉及到核损害这个问题。同时,在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可分种类及数额的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还需要慢慢完善补充。
(二)当今中国具体的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关于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一直都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在2007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详细的合理的规定。其中进一步规定规定,核设施相关人员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核材料的运输人员和相应的保管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核损害事故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3亿元,同时,根据具体特殊情况,国家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可以减轻相关人员的压力负担,更有利核能的开发利用。这是我国在核能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当今中国核事故损害赔偿体系
我国核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范围比较受到限制,暂时无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来说,有两个主要部分构成,第一个主要部分是核电营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二个主要部分是我国政府。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党的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我们暂时还没有核互保组织等类型的国际组织,会在以后的改革发展中逐渐弥补这个不足的地方。这个问题并不会一直存在,我们要有耐心和恒心,去解决它,使我国各方面都能和国际接轨。
三、关于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核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和修改
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应该把立法工作的重心逐渐的转移到核损害赔偿问题上面来,结合现在已经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以及当前特殊的具体的国际形势,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框架。
(二)努力将核损害赔偿制度运用在核技术利用领域中
现在,世界范围内核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一般局涉及到的仅仅只有核电相关营运人,其涉及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关于核技术方面涉猎很少。这样的局面,使得辐射事故等带来的经济赔偿问题比较棘手。不可否认,现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有核技术、但人们的安全意识普遍偏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些种种原因,导致我们较多的发生核事故,这成为核设施安全应用的一个挑战。
(三)及时调整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案
从现实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核事故事件中第三方的损害赔偿数额还不是很高,有些不太合理,我们应该根据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不一样的规定,而不是一视同仁,采用一样的标准。
此外,对于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方面,并没有相对具体完善的意见和措施。我建议要充分调查分析国外各个国家发生的重大核损害赔偿事故,对他们的具体特殊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制定出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保护环境、有利于经济繁荣的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法,同时要重视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面等问题,不能大意。
(四)加强营运人核损害赔偿能力监管
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在颁发核设施运营许可证时,必须要严格要求一个条件,就是核设施营运人是否和保险公司签订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以及是否与政府签订补充赔偿协议。这是一个必要条件,我们一定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刘风景.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J].科技与法律,2014.
[2]黄锡生.跨界核损害责任的制度缺陷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原则;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99.2;D922.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30-01
作者简介:张菓(1990-),女,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一、核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核损害的概念
核损害是指人在开发使用核能的期间,因为方式等采用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社会安定、环境资源等带来的损失。这个词不是一直都有的,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才逐渐开始了对核能的开发利用,因为没有合理的考虑环境资源等问题,才会产生危害,从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核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回溯世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曾经发生了三次非常严重的核事故,他们对社会安定和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让我们至今记忆犹新。我们在国家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等方面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保持清醒头脑。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享受他带来的利益的时候,必须预防他会带来的危害,不然就会给我们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害。
举例说明一下,在1986年的时候,苏联的切尔贝里发生了重大的核事故,造成了很严重的灾难,政府及国际援救组织耗费金额高达30度亿美元,受灾群众有接近11万人。这样的事情不止发生过一次,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二、当今中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状况
(一)当今中国的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结合我国今年的国情,可以发现在核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空白区域,只是在《民法通则》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部分涉及到核损害这个问题。同时,在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可分种类及数额的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还需要慢慢完善补充。
(二)当今中国具体的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关于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一直都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在2007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详细的合理的规定。其中进一步规定规定,核设施相关人员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核材料的运输人员和相应的保管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核损害事故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3亿元,同时,根据具体特殊情况,国家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可以减轻相关人员的压力负担,更有利核能的开发利用。这是我国在核能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当今中国核事故损害赔偿体系
我国核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范围比较受到限制,暂时无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来说,有两个主要部分构成,第一个主要部分是核电营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二个主要部分是我国政府。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党的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我们暂时还没有核互保组织等类型的国际组织,会在以后的改革发展中逐渐弥补这个不足的地方。这个问题并不会一直存在,我们要有耐心和恒心,去解决它,使我国各方面都能和国际接轨。
三、关于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核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和修改
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应该把立法工作的重心逐渐的转移到核损害赔偿问题上面来,结合现在已经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以及当前特殊的具体的国际形势,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框架。
(二)努力将核损害赔偿制度运用在核技术利用领域中
现在,世界范围内核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一般局涉及到的仅仅只有核电相关营运人,其涉及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关于核技术方面涉猎很少。这样的局面,使得辐射事故等带来的经济赔偿问题比较棘手。不可否认,现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有核技术、但人们的安全意识普遍偏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些种种原因,导致我们较多的发生核事故,这成为核设施安全应用的一个挑战。
(三)及时调整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案
从现实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核事故事件中第三方的损害赔偿数额还不是很高,有些不太合理,我们应该根据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不一样的规定,而不是一视同仁,采用一样的标准。
此外,对于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方面,并没有相对具体完善的意见和措施。我建议要充分调查分析国外各个国家发生的重大核损害赔偿事故,对他们的具体特殊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制定出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保护环境、有利于经济繁荣的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法,同时要重视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方面等问题,不能大意。
(四)加强营运人核损害赔偿能力监管
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在颁发核设施运营许可证时,必须要严格要求一个条件,就是核设施营运人是否和保险公司签订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以及是否与政府签订补充赔偿协议。这是一个必要条件,我们一定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刘风景.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J].科技与法律,2014.
[2]黄锡生.跨界核损害责任的制度缺陷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