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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乘冲突现象最近引发广泛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指出,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六成;超五成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46.40%的案件有“紧急停车”情形;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出现乘客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
最高院发布的这份司法大数据报告,详细统计和分析了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的种种情况,对人们更理性地看待公交车司乘冲突现象,有不小启示。
报告指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仅就绝对数量看,并不算大,但这并不能代表司乘冲突的全貌。因为现实中,很多司乘冲突并未进入司法程序,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只是被批评教育,或者一方下车了就不了了之。不过,这更提醒人们,不能再用“小争吵”“小摩擦”来看待日常化的司乘冲突现象。
的确,这些纠纷的起源很多都是看似琐屑的小问题,如报告显示,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六成。然而,38.68%的案件中有人员伤亡情况,与这种严重后果对应的是,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这样的审理结果说明,司乘冲突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素质问题,而是极容易诱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问题、规则问题。
在前不久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后,有网友援引其他一些地方的例子证明,将司乘冲突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严肃对待,在很大程度上已是国际通例。比如在香港地区,行车过程中和司机谈话等分散司机注意力的行为都可能违法,香港的公交车上也有明确的提示语:滋扰车长乃刑事罪行。当然,中国内地对司乘冲突其实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有大量案件最终以刑事案件处理,本身就是一种证明。
但类似现象的高发、多发也说明,公交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遭遇干扰是一个法律问题,且仍未内化为高度的社会共识。这次报告的数据就显示,有超五成公交车司乘冲突刑案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换言之,乘客攻击正在驾驶状态的司机,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一般的冲突、纠纷,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甚至超七成案件发生在市内道路、路口、大桥、盘山路、高速等危险环境下,这足以说明其危险性。
社会对司乘冲突的风险和其对应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除了公共法律素养发育的滞后,也与法律介入这类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有关。纵观这些刑事案件,它们最终都与事情“闹大”了,或者产生直接的危害有关。如攻击司机(54.72%),抢夺车辆操纵装置(27.36%),持刀威胁司机(2.83%),或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但很多同样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由于并没有造成可见的后果而被“轻纵”。不难想象,“入罪”门槛高,既增加了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也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司乘冲突法律性质的认识。因此,目前法律界有声音提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新增罪名是否确有必要,这值得严肃討论;要减少司乘冲突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有其他工作可做,如考虑在驾驶室设立安全隔离,强化司机在遭遇冲突时的处置规范,以及为乘客出面制止设立责任兜底保障,等等。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司乘冲突,应当多谈谈法律和规则,让“公交车司机不受侵犯”深入人心,而不是将此现象泛道德化为个人素质偏差,批评教育了事。
最高院发布的这份司法大数据报告,详细统计和分析了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的种种情况,对人们更理性地看待公交车司乘冲突现象,有不小启示。
报告指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仅就绝对数量看,并不算大,但这并不能代表司乘冲突的全貌。因为现实中,很多司乘冲突并未进入司法程序,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只是被批评教育,或者一方下车了就不了了之。不过,这更提醒人们,不能再用“小争吵”“小摩擦”来看待日常化的司乘冲突现象。
的确,这些纠纷的起源很多都是看似琐屑的小问题,如报告显示,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六成。然而,38.68%的案件中有人员伤亡情况,与这种严重后果对应的是,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这样的审理结果说明,司乘冲突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素质问题,而是极容易诱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问题、规则问题。
在前不久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后,有网友援引其他一些地方的例子证明,将司乘冲突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严肃对待,在很大程度上已是国际通例。比如在香港地区,行车过程中和司机谈话等分散司机注意力的行为都可能违法,香港的公交车上也有明确的提示语:滋扰车长乃刑事罪行。当然,中国内地对司乘冲突其实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有大量案件最终以刑事案件处理,本身就是一种证明。
但类似现象的高发、多发也说明,公交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遭遇干扰是一个法律问题,且仍未内化为高度的社会共识。这次报告的数据就显示,有超五成公交车司乘冲突刑案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换言之,乘客攻击正在驾驶状态的司机,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一般的冲突、纠纷,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甚至超七成案件发生在市内道路、路口、大桥、盘山路、高速等危险环境下,这足以说明其危险性。
社会对司乘冲突的风险和其对应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除了公共法律素养发育的滞后,也与法律介入这类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有关。纵观这些刑事案件,它们最终都与事情“闹大”了,或者产生直接的危害有关。如攻击司机(54.72%),抢夺车辆操纵装置(27.36%),持刀威胁司机(2.83%),或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但很多同样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由于并没有造成可见的后果而被“轻纵”。不难想象,“入罪”门槛高,既增加了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也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司乘冲突法律性质的认识。因此,目前法律界有声音提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新增罪名是否确有必要,这值得严肃討论;要减少司乘冲突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有其他工作可做,如考虑在驾驶室设立安全隔离,强化司机在遭遇冲突时的处置规范,以及为乘客出面制止设立责任兜底保障,等等。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司乘冲突,应当多谈谈法律和规则,让“公交车司机不受侵犯”深入人心,而不是将此现象泛道德化为个人素质偏差,批评教育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