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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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激烈的竞争和严酷的市场纪律的约束,银行一旦经营不善、业绩低下、资金流动性困难的危机,就有可能破产,甚至倒闭。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出现,就需要对银行存款予以保护,不仅仅是通过行政方式,以央行的最后贷款给予再贴现、融资的援助;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是事前的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银行破产;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的特殊企业属性和存款的不確定性、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和同业竞争的风险,使得银行陷入危机,甚至破产。为避免银行挤兑及高昂的社会成本,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其与央行的最后贷款职能密切配合,形成金融安全网,稳定金融体系。
  一、央行的最后贷款职能
  每个国家都随时对遇到经营问题的银行提供融资援助,而融资援助主要是以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以官方的贴现方式,另一种是进行融资,当然是在经过充分斟酌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进行融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暂时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因此,当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流动性危机时,可向中央银行借款申请援助,此时央行就履行了最后贷款者职能。
  在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通常都会认为大银行相比于小银行更加安全,这可能也使得大银行更加冒险地从事资产业务,而在资产业务业绩不佳、经营困难时,就会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的出现,同时也会对那些稳健谨慎的银行造成经营风险,使得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以再贴现、再贷款等方式向危机银行融通资金,行使最后贷款者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央行行使的这种职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但央行的这项保险并不是针对所有危机银行都适用,央行通过审查危机银行的清偿能力、银行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通常那些影响范围广的大银行能够得到援助。这就对小银行不利,若它们出现同样的流动性、经营性危机时,恐怕难以获得援助。
  中央银行作为的最后贷款人,其贷款职能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从而具有一些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是央行的一项特定的举措,只有出现特定的事件才会行使。②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仅依据央行的随机判断,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央行是否履行最后贷款职能取决于自身的判断,普通公众无法预测,它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③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通过放开市场业务或贷款给问题银行等行政或财务方式来实现的。④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是非自动的,事后的,只有在银行出现问题时才会进行援助,只能。通过央行对银行体系的日常监督对危机银行的出现予以预防。⑤央行的最后贷款援助所提供的紧急贷款数额是没有限度的,其确切职能范围是不确定的,以此来防止银行过度依赖最后贷款者而不负责任地扩大资产酿成风险。⑥央行履行最后贷款者职能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是由纳税人承担,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资金对危机银行予以援助。
  央行通过对那些在经济上仍具有清偿能力,但却面临资金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以使该银行能够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央行对危机银行的贷款使得该银行避免了在面临客户挤兑时所需要支付的昂贵的交易成本。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的履行使得银行能以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和较少的资本来营运。因此,央行的最后贷款者职能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清偿能力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银行而言的,而那些将出现流动性危机、不具有清偿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银行,需要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它们能经行调整和重组,减少对金融体系和经济市场的风险冲击。
  二、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简述
  存款保险,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它作为一种保险,具有保险的一切特征,但它与其他保险形式存在根本区别:在其他保险中,风险是可以预测的,但对存款保险而言,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危机是很难予以预测的。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保险形式,在存款人面临災难事件时为其提供保险要求权,同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危机的发生,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处理的双重职能。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与其说是赔偿功能,不如说是防范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发生,它更多的是一种预防、监督和保护制度。
  从本质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金融同业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共担风险、共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当局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予以保护,一旦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机构破产,存款者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因此,该制度是一种旨在防止有某种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保证,它的“保证”是自动的、事先的,在银行倒闭时,它有义务偿付给受保险的存款者不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并且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来履行其法定义务,根据法定的方案进行操作,其宗旨是明确的,即避免银行倒闭的消极经济影响,而风险成本则由银行体系与相关机构承担,并非纳税人的税款。
  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中国当前的金融风险主要是一种体制风险,从长远看,必须进行金融改革,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体制根源。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国家信用保证,即使四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绩效差、资产质量欠佳,只要政权和社会稳定,由于随时有央行的最后贷款救助,就不会发生支付危机,不会倒闭,从而不会出现银行挤兑风波和银行恐慌。但当前中国也存在较严重的市场风险,对大量的非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而言,由于泡沫经济的拉动和违规违法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局部范围的银行恐慌和银行挤兑威胁依然存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社会安全的稳定都存在着风险危机。
  让市场机制自动发挥优胜劣汰作用,淘汰少量地小银行,将会促进金融体系高效健康发展。但“质”与“量”的关系表明,当破产银行数量突破某种“临界点”是,就有可能危及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从形成良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角度看,中国有必要尽早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胡继晔.存款保险立法:欧美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4(7):119-127.
  [2]季章.存款保险制度破题[J].今日中国,2015(1):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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