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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更加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机关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以审判为中心”应该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及其作用具有纲领性、统摄性、全程性。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检察工作中有益经验,规范法律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