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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有组织犯罪具有“混合”和“联合”的特征,其危害范围和程度远超出单个国家。中国-东盟刑事合作不仅是有力追击和抗制国际有组织犯罪的需要,也是促进双边合作和经贸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和东盟所建立的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多边协商机制尚未涉及具体的议题,且缺乏法律效力,降低了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性。未来中国和东盟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建立区域机构和区域统一逮捕令,加强刑事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合作,切实预防和惩治国际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