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死,责就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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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是一个苦命的女人,第一次结婚不到七年,丈夫在异乡打工不幸遇难。再婚后不到两年又离婚,并遭到离异丈夫的狠手,差点送了命。大难不死的她在伤愈后,要向畏罪自杀的男人索赔医疗、伤残等费用。但俗话说:人死案了。她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就像一场噩梦一样。”今年5月10日,笔者在采访当事人晏小玉时,谈起往事的她仍心有余悸。
  
  血案发生在寒冬夜晚
  2007年12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位于枣阳市市标附近的钢板弹簧厂一家属院内发生一起谋杀案,一女子死活不详。
  受害人名叫晏小玉,今年30岁。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往现场后发现,现场保护得很好,晏小玉倒在客厅地上,头部多处被砸伤,周围一大摊血迹,脸上有被刀划伤的痕迹。
  报案人张兰自称是受害人的朋友,她说,昨天我们约好了今天上午一起上街,可敲了半天门都没有反应。她觉得事情蹊跷,就找来凳子,攀上窗沿一瞅,发现小玉倒在地上,喊叫半天没有回音,地上留有不少血。张兰惊魂未定,连忙报警。
  民警当即叫来救护车将晏小玉送往医院抢救后,立刻勘查现场。
  民警发现,该房门窗均没有撬痕,受害人穿戴整齐,现场有一砖块,没有施暴迹象。屋里东西摆放整齐,没有被翻得乱七八糟。初步分析,民警认为,凶手应该是直接从门进来的,说明受害人对凶手比较熟悉。既然凶手一不劫财,二不劫色,为何要对这一弱女子下手如此之狠?
  走访中,民警了解到,晏小玉平时作风正派,为人和善,并无仇人和作风问题,更无债务纠纷,于是排除了仇杀、情杀的可能。那究竟又是何人所为?民警一边继续深入调查,一边等待受害人的苏醒。
  晏小玉也算大命之人,尽管头部遭受重伤,但经过数日的抢救,医生硬是从死神手中夺回了她的性命。苏醒后的晏小玉告知民警,想杀她的凶手是已离婚的丈夫周松波。
  事不宜迟,民警立即驱车前往抓捕,没想到让他们扑了个空,原来犯罪嫌疑人周松波上吊自杀了。但民警还是从其家中搜出了另一凶器,作案的一把匕首。
  民警综合有关物证、人证等相关证据,锁定凶手就是周松波。鉴于凶手已自杀身亡,民警向晏小玉反馈情况,案子就此了结。
  
  原夫遇难,无奈嫁给野蛮男人
  1971年4月1日,晏小玉出生在枣阳市吴店镇一个普通农家。1992年6月,晏小玉经人介绍与枣阳市霍庄村的一位小伙子冯金刚相识。经过数月的交往,两个年轻人彼此相爱。1993年2月2日,他们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当年9月,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2000年,转眼儿子明明已到入学年龄,想到孩子上学,家庭生活开支,一切都需要钱。冯金刚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外出打工挣钱。过了年,冯金刚与枣阳的三个老乡一起来到吉林一隧道工地。可是,不幸还是悄悄降临到这个家庭。当年9月的一天,由于隧道塌方,冯金刚与六位工友不幸遇难。
  过了数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周松波,晏小玉考虑自己是再婚,又带着孩子,对方虽然年龄大一点,只要会心疼人,倒也无妨再找一个,能够解决眼下婆婆赶她走的难题。
  “我有一个孩子,婚后我不想再要孩子,如果同意就结婚,不行就算了。”晏小玉亮明了自己的观点。“行,行,没问题,我同意。”周松波满口答应。
  2002年6月,晏小玉带着孩子离开了婆婆家,与周松波结了婚。刚开始,周松波表现得还不错,经常给晏小玉和明明买些好吃的东西。因为周松波此前曾有过三段婚姻,均没有孩子。看着眼前活蹦乱跳的明明,心中那种做父亲的欲望不禁油然而生。
  
  离婚之后惨遭毒手
  一年过去了,晏小玉的肚子还是平平的,周松波彻底失望了。此后,周松波谦谦君子阳光般的祥和亲切面孔看不到了,他开始从经济上制裁晏小玉,不给孩子学费和家庭生活费。还经常以孩子的作业没写好,不做家务活为由进行打骂。为了孩子,晏小玉下决心离开周松波。2004年8月4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净身离开周家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晏小玉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原以为离开周松波可以平静过日子,没想到周松波又死皮赖脸纠缠晏小玉要求复婚。当晏小玉表示拒绝后,周松波以“不同意就杀你的儿子”相威胁。晏小玉担心年幼的儿子受到伤害,软弱的她只好委曲求全返回与周松波同居。
  2007年9月,儿子明明进入寄宿制初中读书,考虑孩子已经安全了,不堪受折磨的晏小玉悄悄离开周松波。尽管晏小玉换了电话和住处,不久还是被周松波打探到,像幽灵一样缠着晏小玉不放。“跟我回去。”“那是不可能的。”不管周松波再放狠话,晏小玉死活就是不答应。为此,周松波恼恨在心。
  2007年12月6日晚上10时许,晏小玉刚下班准备泡碗方便面吃,没想到周松波突然闯入家中,晏小玉心中一惊,还没反应过来,周松波手持砖块对准晏小玉头部一阵猛击,将她砸昏后,又掏出匕首残忍地在她脸上划了数刀。见晏小玉已经“死亡”,周松波匆忙逃离现场,回到家中上吊自缢身亡。
  
  法律为她抚慰伤痕
  2007年12月19日,晏小玉经过13天的治疗出了院。为治伤,她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回到家休养期间,晏小玉感到很生气,自己又没有对不起他,周松波为什么要对自己下这样的狠手。既然你人死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花的医疗费总该赔吧!
  “人死案塌,你找谁要赔偿?”亲友们劝解道,“算了,只当是做了一场噩梦,忍一忍就过去了!”
  晏小玉身上的伤口虽已经缝合,但心里的伤口却仍隐隐作痛。过了一段时间,她来到枣阳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一番法律解答,让晏小玉索赔的信心倍增。
  2008年3月,在了解周松波的一套单元房被其哥哥周海波占有后,晏小玉便找到周海波。
  “弟妹啊,你的事情我们也很同情,可松波他前后四次结婚都向我借的钱,这次安葬也是我花的钱,这房子只能抵还我的钱了。”周海波连忙解释。
  “这房子归你,那我治伤的医疗费咋办?你说他问你借的钱,有借条吗?空口无凭怕不行吧!”
  “松波已经死了,按我们农村的老话那叫一了百了。再说,亲兄弟间借钱谁还写个条子,若不信,你爱咋办就咋办。”
  私下交涉没有结果,晏小玉感觉心中的一口气难咽,她决定,不管官司多么艰难都要打下去。
  2008年4月,晏小玉在拿到法医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海波在继承周松波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整容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万余元。
  2008年7月28日和2009年11月17日,枣阳法院先后两次审理此案。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周松波死亡后遗留有两居室的单元房一套,其没有子女,父母均不在世。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松波生前故意伤害晏小玉的身体,致其身体十级伤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松波虽已自缢死亡,但其生前所负侵权之债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从其遗产中清偿。周松波的一套单元房无人继承,现有周海波管理,应以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晏小玉要求周海波在管理周松波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请求过高部分不予保护。具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以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被告辩解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此,依法判决晏小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周海波以其管理周松波的遗产即一套单元房的实际价值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的第二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由于周海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0年元月8日,晏小玉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月10日,经执行法官的调解,晏小玉与周海波达成执行协议:周海波将他管理的周松波的一套单元房交与晏小玉,产权归晏小玉享有。晏小玉自愿补偿周海波现金1万元。4月30日,该案执行完毕。■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谢绝转载)
  编辑:陈畅鸣[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人死了,刑、民责都免了”。其实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黄中学介绍说,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在发生侵犯行为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其中,侵权行为人是债务人,而受害人是债权人。
  本案中,周松波已经畏罪自杀,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不可能。但其不法行为导致晏小玉身体伤残,并不能免除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继承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周松波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其遗产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晏小玉医疗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侵权人虽已死亡,但其侵权之债是不能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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