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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金融公证法律服务整体面临着服务方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并且有被逐步替代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公证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危急意识不足,更是加剧上述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证机构应明确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身份定位,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并逐步将单一的服务方式转向综合、多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才能更好为金融活动中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公证 ;金融 ;综合法律服务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金融相关法律事务也日渐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要业务之一,这一点不管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律师执业群体还是对于半官半民的公证机构而言,都是不言而喻的,两者的职能作用在这一领域实际上一直是互相交叉的,并逐步形成了适度的竞争。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证机构参与金融法律事务的局限性日渐凸显,金融公证法律服务遭遇的瓶颈,亟待破解。
二、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含、外延及其价值
1.内涵
所谓金融公证法律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从业人员,运用其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结合法律法规有关公证文书效力的相关规定,为金融活动中的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相对而言,公证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与律师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公证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着力点在于预防纠纷,因而显得相对保守;律师则更注重于解决后端的纠纷问题,因而在前端则显得相对开放、灵活。
(2)按照目前公证机构的身份性质,其在金融活动中是承担着监督、引导、服务、评价等多项职能作用的,而且很多公證机构把侧重点放在监督方面,而律师则更加侧重于服务方面,这一区别导致两者在金融活动中对于法律事务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路均有重大区别。
2.外延
具体而言,结合目前公证机构业务结构的现状,金融公证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相关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在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性,而无需经过繁琐的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这方面的业务占据了公证机构金融公证法律服务事务的半壁江山,而这也可以说是公证机构仅剩的一点点优势。
(2)对各种金融法律文书、合同进行公证,确保合同条款不存在重大的法律漏洞,进而确保该相关文件、合同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的风险降到最低。
(3)对各种金融主体的身份、资格文书或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以预防各种欺诈、隐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
(4)对各种事实发生的过程及其现场进行公证,确保该事实的发生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催收通知经过公证送达债务人后可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现场监督的公证,可以确保决议的事项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预期的约束力等。
3.公证法律服务对于金融活动的价值
由于法律规定了公证证据材料的优先效力以及公证机构自身的行为模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公证法律服务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1)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主体而言,真实性是首当其冲的,任何金融法律活动如果缺少这一基础,都将会迅速土崩瓦解;而由于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公证文书效力的规定及确认,在确保真实性这一方面,公证机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特别是对于时间周期较长、涉及主体众多、跨越地域范围较广的金融活动,这一点显示尤其重要。
(2)作为一个致力于预防纠纷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思路、逻辑均略显保守,通常而言,保守会丧失机会,但也确保了安全。对于金融活动主体而言,如果选择优先保障安全而非收益,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是较优的选择。
(3)经过法定公证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之后可以免去诉讼的繁琐,金融活动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时间成本必将大大降低,这对于追求效率的金融活动而言,也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的。
三、金融公证法律服务面临的困境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在满足金融活动主体对于真实、安全、效率方面的诉求是具有无限的潜力可供开发的。而现实则刚好相反,公证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初至今,表现平平,没有任何明显作为,反而频频因各种问题遭到了合理或无理的指责。时至今日,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在经历了新一轮的发展、繁荣后,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亟待破解。
1.自身的问题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公证机构由于自身的优势,未免有点过度乐观,多年以来,本来的陋习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最为典型的是官僚作风。不可否认,诸多公证机构均存在这一问题。而在当今顾客就是上帝,客户体验至上的市场经济时代,公证机构被排除于金融活动之外,甚至被完全取代都不是危言耸听,更为可悲的是,公证机构危机意识不足,对于这一点的认识严重不足。目前,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均导致了金融活动主体抛弃公证,进而寻求替代者。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简而言之如下:
(1)公证机构定位摇摆不定,体制过渡混乱,既有财政供养的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也有非财政供养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还有合伙制的公证机构。这三类公证机构,其行为目的完全不同,自身追求的目标也存在重大差异。如此混乱的一个行业,想要与金融活动进行深度融合,事实上也是不太可能的。
(2)公证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根本无法满足专业的金融活动中各方主体的需求。
2.介入时间滞后、缺乏系统性
由于上述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公证机构介入金融活动往往都是十分被动,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坐等上门客”,如此一来,公证机构介入金融活动往往都是很滞后的,通常都仅仅是参与到金融活动的某一个环节,甚至是很次要的一个环节。例如,全部债权文书、合同、协议均已成型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仅对相关合同、协议最后的签订环节进行公证,而对于条款内容也仅限于形式的审查,并无充分的话语权,如此一来,公证法律服务在金融活动显得十分零散,没有任何系统性、整体性的考虑和设计,一旦出现问题,公证文书也是十分苍白和无力。长此以往,公证法律服务必将被淘汰。 3.服务方式及内容单一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难得知,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也实在是让人担忧。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对于金融活动的参与方式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各种合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而越过这些传统业务的其他事务,公证机构均没有涉足,即使有所涉及,也仅限于一些低端的体力劳动,例如,公证抵押合同后代办抵押登记。再往后延伸,也基本上没有了公证活动的踪影。这种单一的服务方式及内容已经很难满足金融活动主体的多样化需求。
四、突破困境的若干构想
面对困境,每一个公证从业人员均应深思,应如何应对当前日渐复杂的环境以突破瓶颈;面对来自各方的竞争,应如何实施绝地反击以实现超越。笔者不才,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若干简陋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1.加大改革力度,明确自身定位
当前,各行各业的改革均在向纵深维度进行。唯有改革,才能实现转型,唯有改革,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这种大改革环境背景下,公证机构应顺应潮流,抓住机会,不要担心改革,更不应排斥改革。常言道,一个行业没有明确的定位,就只有等待消失。公证机构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这一问题,不应该再有任何摇摆。实践证明,公证法律活动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公证机构应该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而存在。对于这一点,应以更高层级的政策、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公证机构系列改革的最高准则。只有将自身打造成一个服务优先的机构,才有可能在金融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
2.储备专门人才,设立专门的金融法律服务部门
专业的事务必须交给专业的人去完成,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背景下,更应如此。不可否认,公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不足以满足金融活动中的种种事务。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在定位问题尚无法根本解决的过渡阶段,不应坐等云雾散开,而应该不断储备专业人才,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并由一支专业的队伍组成专门的金融法律服务部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满足金融活动主体多样化的需求。
3.从单一的内容及方式转向综合法律服务
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均以出具公证文书为其职能作用的终极体现,这对于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公证活动,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则显得格格不入。公证机构应该从单一的公证文书转向多维的综合公证法律服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公证服务应在金融活动启动之前就开始介入,并以自身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影响整个活动规则的形成。
(2)全程跟踪整个金融活动的实施进程,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偏差,提出对策并予以实施,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导致整个金融活动异常结束。
(3)如果问题及偏差已经出现,公证机构也应当有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障金融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些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的贷款发放、回收等系列金融活动过程中,公证机构在该金融活动开始之前,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并进一步形成各种法律意见、文本供各方主体参考采用,在该活动开始之后,对每一笔款项的发生、回收进行跟踪,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时候,协助催收等。当然,以上所言,对于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的状况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如此,也不妨以此作为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言,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当下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实际上也并非洪水猛兽,相反,这很有可能是公证机构转型升级的一次重要机遇,只有把握机遇,公证机构才有可能以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格局面向整个社会,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为国家金融活动更好地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法治引领下的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王琼,载《中国公证》,2016(10).
[2]《公證机构可参与设计与实践金融服务创新》,屠友富,载《中国公证》,2016(10).
[3]《新形势下金融公证的发展与创新思考》,王明亮,载《中国司法》,2016 (11).
作者简介:
陈秋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公证员,广东省公证协会经济金融公证专业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公证 ;金融 ;综合法律服务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金融相关法律事务也日渐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要业务之一,这一点不管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律师执业群体还是对于半官半民的公证机构而言,都是不言而喻的,两者的职能作用在这一领域实际上一直是互相交叉的,并逐步形成了适度的竞争。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证机构参与金融法律事务的局限性日渐凸显,金融公证法律服务遭遇的瓶颈,亟待破解。
二、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含、外延及其价值
1.内涵
所谓金融公证法律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从业人员,运用其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结合法律法规有关公证文书效力的相关规定,为金融活动中的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相对而言,公证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与律师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公证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着力点在于预防纠纷,因而显得相对保守;律师则更注重于解决后端的纠纷问题,因而在前端则显得相对开放、灵活。
(2)按照目前公证机构的身份性质,其在金融活动中是承担着监督、引导、服务、评价等多项职能作用的,而且很多公證机构把侧重点放在监督方面,而律师则更加侧重于服务方面,这一区别导致两者在金融活动中对于法律事务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路均有重大区别。
2.外延
具体而言,结合目前公证机构业务结构的现状,金融公证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相关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在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等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性,而无需经过繁琐的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这方面的业务占据了公证机构金融公证法律服务事务的半壁江山,而这也可以说是公证机构仅剩的一点点优势。
(2)对各种金融法律文书、合同进行公证,确保合同条款不存在重大的法律漏洞,进而确保该相关文件、合同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的风险降到最低。
(3)对各种金融主体的身份、资格文书或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以预防各种欺诈、隐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
(4)对各种事实发生的过程及其现场进行公证,确保该事实的发生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催收通知经过公证送达债务人后可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现场监督的公证,可以确保决议的事项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预期的约束力等。
3.公证法律服务对于金融活动的价值
由于法律规定了公证证据材料的优先效力以及公证机构自身的行为模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公证法律服务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1)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主体而言,真实性是首当其冲的,任何金融法律活动如果缺少这一基础,都将会迅速土崩瓦解;而由于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公证文书效力的规定及确认,在确保真实性这一方面,公证机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特别是对于时间周期较长、涉及主体众多、跨越地域范围较广的金融活动,这一点显示尤其重要。
(2)作为一个致力于预防纠纷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思路、逻辑均略显保守,通常而言,保守会丧失机会,但也确保了安全。对于金融活动主体而言,如果选择优先保障安全而非收益,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是较优的选择。
(3)经过法定公证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之后可以免去诉讼的繁琐,金融活动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时间成本必将大大降低,这对于追求效率的金融活动而言,也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的。
三、金融公证法律服务面临的困境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在满足金融活动主体对于真实、安全、效率方面的诉求是具有无限的潜力可供开发的。而现实则刚好相反,公证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初至今,表现平平,没有任何明显作为,反而频频因各种问题遭到了合理或无理的指责。时至今日,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在经历了新一轮的发展、繁荣后,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亟待破解。
1.自身的问题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公证机构由于自身的优势,未免有点过度乐观,多年以来,本来的陋习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最为典型的是官僚作风。不可否认,诸多公证机构均存在这一问题。而在当今顾客就是上帝,客户体验至上的市场经济时代,公证机构被排除于金融活动之外,甚至被完全取代都不是危言耸听,更为可悲的是,公证机构危机意识不足,对于这一点的认识严重不足。目前,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均导致了金融活动主体抛弃公证,进而寻求替代者。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简而言之如下:
(1)公证机构定位摇摆不定,体制过渡混乱,既有财政供养的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也有非财政供养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还有合伙制的公证机构。这三类公证机构,其行为目的完全不同,自身追求的目标也存在重大差异。如此混乱的一个行业,想要与金融活动进行深度融合,事实上也是不太可能的。
(2)公证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根本无法满足专业的金融活动中各方主体的需求。
2.介入时间滞后、缺乏系统性
由于上述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公证机构介入金融活动往往都是十分被动,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坐等上门客”,如此一来,公证机构介入金融活动往往都是很滞后的,通常都仅仅是参与到金融活动的某一个环节,甚至是很次要的一个环节。例如,全部债权文书、合同、协议均已成型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仅对相关合同、协议最后的签订环节进行公证,而对于条款内容也仅限于形式的审查,并无充分的话语权,如此一来,公证法律服务在金融活动显得十分零散,没有任何系统性、整体性的考虑和设计,一旦出现问题,公证文书也是十分苍白和无力。长此以往,公证法律服务必将被淘汰。 3.服务方式及内容单一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难得知,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也实在是让人担忧。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对于金融活动的参与方式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各种合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而越过这些传统业务的其他事务,公证机构均没有涉足,即使有所涉及,也仅限于一些低端的体力劳动,例如,公证抵押合同后代办抵押登记。再往后延伸,也基本上没有了公证活动的踪影。这种单一的服务方式及内容已经很难满足金融活动主体的多样化需求。
四、突破困境的若干构想
面对困境,每一个公证从业人员均应深思,应如何应对当前日渐复杂的环境以突破瓶颈;面对来自各方的竞争,应如何实施绝地反击以实现超越。笔者不才,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若干简陋的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1.加大改革力度,明确自身定位
当前,各行各业的改革均在向纵深维度进行。唯有改革,才能实现转型,唯有改革,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这种大改革环境背景下,公证机构应顺应潮流,抓住机会,不要担心改革,更不应排斥改革。常言道,一个行业没有明确的定位,就只有等待消失。公证机构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这一问题,不应该再有任何摇摆。实践证明,公证法律活动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公证机构应该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而存在。对于这一点,应以更高层级的政策、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公证机构系列改革的最高准则。只有将自身打造成一个服务优先的机构,才有可能在金融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
2.储备专门人才,设立专门的金融法律服务部门
专业的事务必须交给专业的人去完成,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背景下,更应如此。不可否认,公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不足以满足金融活动中的种种事务。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在定位问题尚无法根本解决的过渡阶段,不应坐等云雾散开,而应该不断储备专业人才,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并由一支专业的队伍组成专门的金融法律服务部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满足金融活动主体多样化的需求。
3.从单一的内容及方式转向综合法律服务
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均以出具公证文书为其职能作用的终极体现,这对于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公证活动,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则显得格格不入。公证机构应该从单一的公证文书转向多维的综合公证法律服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公证服务应在金融活动启动之前就开始介入,并以自身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影响整个活动规则的形成。
(2)全程跟踪整个金融活动的实施进程,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偏差,提出对策并予以实施,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导致整个金融活动异常结束。
(3)如果问题及偏差已经出现,公证机构也应当有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障金融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些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的贷款发放、回收等系列金融活动过程中,公证机构在该金融活动开始之前,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并进一步形成各种法律意见、文本供各方主体参考采用,在该活动开始之后,对每一笔款项的发生、回收进行跟踪,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时候,协助催收等。当然,以上所言,对于目前大部分公证机构的状况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如此,也不妨以此作为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言,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当下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实际上也并非洪水猛兽,相反,这很有可能是公证机构转型升级的一次重要机遇,只有把握机遇,公证机构才有可能以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格局面向整个社会,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为国家金融活动更好地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法治引领下的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王琼,载《中国公证》,2016(10).
[2]《公證机构可参与设计与实践金融服务创新》,屠友富,载《中国公证》,2016(10).
[3]《新形势下金融公证的发展与创新思考》,王明亮,载《中国司法》,2016 (11).
作者简介:
陈秋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公证员,广东省公证协会经济金融公证专业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