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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权与支出责任概念本身的澄清是讨论不同层级政府问事权划分的前提。职责与权力构成了事权内涵的两个维度,但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概括事权的本质,它们也是我国政府间纵向事权划分所遵循之双重原则——受益范围与重要性——产生的法理基础。支出责任是从财政视角对事权的反映,强调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和预算约束。明晰事权是划分支出责任的前提,但事权划分无法决定支出责任分配,后者对前者具有主动适应性。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适应性只能从相对意义上理解,根本原因在于,难以从实证层面获取判断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的“经验标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