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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实施。其中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意见一锤定音,为我国学界多年争议的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问题定分止争。在各地社会治理层面,要吃透中央文件精神,也要对个人破產法立法之后的社会、个人的行为变化有所预期,并及时结合省情市情做出制度安排。
一、个人破产立法已经具备必要性和实践基础
依照法律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不可偿付的债务进行调整和豁免。我国早已对企业破产立法,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数十年中,并未对于个人破产进行专门立法。
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良后果。企业破产后,债务往往成为法人或相关投资人的个人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在大量实践中成为无限责任,随之出现大量个人资不抵债现象。由于没有自然人有序退出机制,滥诉与坏账现象随之出现。逃避执行的“老赖”与执行不能的自然人被混为一谈。大量债务人借债还债,债务总额不断扩大,更加资不抵债。债权人法制外寻求追债途径的现象普遍出现。一些以放债和替人讨债为实际主营业务的社会闲散人员开始以地下社团形式游走于灰色地带,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社会债务与坏账总量并未减少,衍生的违法犯罪反而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渐成为必须。
2019年开始,我国部分省份出现了若干起涉及个人破产的案例。例如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对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蔡某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最终裁定之前,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裁决,蔡某清偿3.2万元,其余部分不再追究。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法院执行部门当即终止相关追索程序。此后较短时间,全国多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例。
按全世界通行规则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三大要件:确实无能力清偿债务;没有隐藏资产;限定时间内如果有能力还将继续清偿。以我国2019年以来的多起案例判决而论,均恪守了上述三要件。应当看到,尽管上述判决均未使用“个人破产”的文字描述,但其本质就是个人破产判决。
可以认为,必须尽快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是一种共识。当前个人破产立法也已经具备了实践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实施后,短期内相关法律必将出台。
二、个人破产立法后经济社会惯例将发生深刻变化
个人破产立法有利于长远的社会治理,但有可能短期内激化矛盾。我国社会自古以来有“子债父还、父债子还”的惯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从来不认可这一说法,任何一级一地的人民法院也从未在任何案例中使用这一说法进行判决。但实际社会运转过程中,“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概念仍然广泛存在。此前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坏账一旦发生即无法消失。债权人追索债务也往往涉及理论上与债务无关的其他独立民事行为人。“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甚至“夫债前妻还、妻债前夫还、兄弟债弟妹还”的追债逻辑不仅客观存在,有时还被一些专门从事索债的地下组织利用和放大。个人破产立法后,资不抵债、执行不能的个人债务会实际上核销,并彻底断绝转嫁可能,个人债务将进一步明确边界。按照常识推断,尽管长期来看个人破产立法完全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方向,长远看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但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债权人心理波动和矛盾激化。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提前做好法理学习、知识储备和专业人员培训,确保矛盾出现时高效解决问题。
各级各地政府必须严防个人破产成为恶意逃避债务的途径。长期以来,尽管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保持了高强度的追索压力,但是仍然有部分债务人通过将资产转移给他人,躲避法院和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由于此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算有“老赖”转移财产,将来仍然有被查知和追索的可能性。既然个人破产立法已经成为一个确定无疑的法治改革方向,那么按照常识可以断定,一定会有债务人明确预期并更加积极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明确法治常识。个人破产的成立,是以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为先决条件的。换言之,就算已经宣布个人破产,如果法院查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那么本次个人破产自然无效。如果有人试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逃避偿债,从法理上说是绝无可能的。二是做好心理准备和提前布局。对于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更多出现的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行为,进一步加强侦查和打击力度。
三、地方性的个人破产试点和制度构建应进一步提速
如前文所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已经颁布。我们可以确定:在较短时间内国家层面必然开始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并在一段时间内颁布实施。此举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但短期内有可能增加社会治理难度。更应看到,一旦国家层面立法工作提速并颁布实施,那么地方的经济社会运行的惯例和规则会迅速发生变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地方应对个人破产立法也要有提前应对。地方不能参与到国家立法,但地方可以依据趋势加速进行试点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试点。尽管前文所谈到的案例均没有使用“个人破产”的措辞,但实际上就是在进行试点实践。债务人资产核查、偿还债务、确认资不抵债、核销其余债务的工作经验,都会对于国家层面立法之后的地方工作提供依据和参照。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结合省情市情制定相关条例,为本地区个人破产实践提供法制依据。
2020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固然有其可以先试先行特殊性。但考虑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了个人破产立法的法治建设方向,其他地区也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速调研和布局前期工作,保证本地区法律政策的调整契合国家层面立法工作的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全世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层面一锤定音,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有其深远的考虑。2020年3月央行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底,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73%;苏宁金融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为55.8%,相较于2018年末上涨3.7%。新冠肺炎疫情到来之前,社会经济结构就已经存在较高风险。当前,全世界经济重启工作尚未完成,依据常识可以推定,高杠杆率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部分转换为坏账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进度如果滞后,不仅会使得地方治理成本激增,也会使矛盾更加复杂,经济重启工作变得更加困难,进而影响到就业率和社会治安。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进度如果滞后,也会进一步地抬升创业风险和企业家干事热情,长远地破坏地方创业环境。
诚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可能会在短期内引发更多矛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第一,国家层面已经有明确态度,各地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战略安排自身工作。第二,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经济社会问题只会变得更加的棘手和复杂。依据国家战略安排加速试点和构建地方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一、个人破产立法已经具备必要性和实践基础
依照法律定义,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不可偿付的债务进行调整和豁免。我国早已对企业破产立法,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数十年中,并未对于个人破产进行专门立法。
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良后果。企业破产后,债务往往成为法人或相关投资人的个人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在大量实践中成为无限责任,随之出现大量个人资不抵债现象。由于没有自然人有序退出机制,滥诉与坏账现象随之出现。逃避执行的“老赖”与执行不能的自然人被混为一谈。大量债务人借债还债,债务总额不断扩大,更加资不抵债。债权人法制外寻求追债途径的现象普遍出现。一些以放债和替人讨债为实际主营业务的社会闲散人员开始以地下社团形式游走于灰色地带,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社会债务与坏账总量并未减少,衍生的违法犯罪反而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渐成为必须。
2019年开始,我国部分省份出现了若干起涉及个人破产的案例。例如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对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蔡某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最终裁定之前,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裁决,蔡某清偿3.2万元,其余部分不再追究。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法院执行部门当即终止相关追索程序。此后较短时间,全国多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例。
按全世界通行规则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三大要件:确实无能力清偿债务;没有隐藏资产;限定时间内如果有能力还将继续清偿。以我国2019年以来的多起案例判决而论,均恪守了上述三要件。应当看到,尽管上述判决均未使用“个人破产”的文字描述,但其本质就是个人破产判决。
可以认为,必须尽快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是一种共识。当前个人破产立法也已经具备了实践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实施后,短期内相关法律必将出台。
二、个人破产立法后经济社会惯例将发生深刻变化
个人破产立法有利于长远的社会治理,但有可能短期内激化矛盾。我国社会自古以来有“子债父还、父债子还”的惯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从来不认可这一说法,任何一级一地的人民法院也从未在任何案例中使用这一说法进行判决。但实际社会运转过程中,“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概念仍然广泛存在。此前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坏账一旦发生即无法消失。债权人追索债务也往往涉及理论上与债务无关的其他独立民事行为人。“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甚至“夫债前妻还、妻债前夫还、兄弟债弟妹还”的追债逻辑不仅客观存在,有时还被一些专门从事索债的地下组织利用和放大。个人破产立法后,资不抵债、执行不能的个人债务会实际上核销,并彻底断绝转嫁可能,个人债务将进一步明确边界。按照常识推断,尽管长期来看个人破产立法完全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方向,长远看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但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债权人心理波动和矛盾激化。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提前做好法理学习、知识储备和专业人员培训,确保矛盾出现时高效解决问题。
各级各地政府必须严防个人破产成为恶意逃避债务的途径。长期以来,尽管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保持了高强度的追索压力,但是仍然有部分债务人通过将资产转移给他人,躲避法院和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由于此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算有“老赖”转移财产,将来仍然有被查知和追索的可能性。既然个人破产立法已经成为一个确定无疑的法治改革方向,那么按照常识可以断定,一定会有债务人明确预期并更加积极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明确法治常识。个人破产的成立,是以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为先决条件的。换言之,就算已经宣布个人破产,如果法院查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那么本次个人破产自然无效。如果有人试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逃避偿债,从法理上说是绝无可能的。二是做好心理准备和提前布局。对于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更多出现的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行为,进一步加强侦查和打击力度。
三、地方性的个人破产试点和制度构建应进一步提速
如前文所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已经颁布。我们可以确定:在较短时间内国家层面必然开始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并在一段时间内颁布实施。此举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但短期内有可能增加社会治理难度。更应看到,一旦国家层面立法工作提速并颁布实施,那么地方的经济社会运行的惯例和规则会迅速发生变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地方应对个人破产立法也要有提前应对。地方不能参与到国家立法,但地方可以依据趋势加速进行试点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试点。尽管前文所谈到的案例均没有使用“个人破产”的措辞,但实际上就是在进行试点实践。债务人资产核查、偿还债务、确认资不抵债、核销其余债务的工作经验,都会对于国家层面立法之后的地方工作提供依据和参照。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结合省情市情制定相关条例,为本地区个人破产实践提供法制依据。
2020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固然有其可以先试先行特殊性。但考虑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了个人破产立法的法治建设方向,其他地区也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速调研和布局前期工作,保证本地区法律政策的调整契合国家层面立法工作的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全世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层面一锤定音,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有其深远的考虑。2020年3月央行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底,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73%;苏宁金融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为55.8%,相较于2018年末上涨3.7%。新冠肺炎疫情到来之前,社会经济结构就已经存在较高风险。当前,全世界经济重启工作尚未完成,依据常识可以推定,高杠杆率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部分转换为坏账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进度如果滞后,不仅会使得地方治理成本激增,也会使矛盾更加复杂,经济重启工作变得更加困难,进而影响到就业率和社会治安。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健全的进度如果滞后,也会进一步地抬升创业风险和企业家干事热情,长远地破坏地方创业环境。
诚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可能会在短期内引发更多矛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第一,国家层面已经有明确态度,各地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战略安排自身工作。第二,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经济社会问题只会变得更加的棘手和复杂。依据国家战略安排加速试点和构建地方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