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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与《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确立了“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同年3月8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疆省执洗全国统一税收的命令》。4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案》下放各地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