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庙产为固有法现象,但并不完善,突出问题在于其法律地位模糊。二十世纪初,庙产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开始逐步法人化。那么,这一过程本身到底针对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在制度中具体表现为何种形态?大清律例及民初两部庙产管理规定都存在问题。庙产立法中的缺陷最终来源于大陆法系立法的结构性制约。而这种制约的出现,则源于民初混乱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