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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一辆本田小轿车于2001年3月12日停放在家门口被盗。3月14日早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警官陈某找到张某,告知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男子髋骨骨折,现在医院救治。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是张某的本田轿车。由于肇事者已逃逸,事故处理科便要求张某作为机动车车主预先垫付医药费,否则扣其车辆。张某不同意,认为虽然肇事车辆是自己的,但驾驶人不是自己,不用对此事负责,所以垫付医药费是没有道理的。张某在交警大队迟迟不返还其车辆的情况下,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张某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但因其车辆被盗而失去了对车辆运行的支配权,发生此起交通事故是盗窃者驾车行驶的结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中盗窃驾驶其车辆的肇事人应对此交通事故负责。法院最后判决交警大队返还张某车辆。
本案中张某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但因其车辆被盗而失去了对车辆运行的支配权,发生此起交通事故是盗窃者驾车行驶的结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中盗窃驾驶其车辆的肇事人应对此交通事故负责。法院最后判决交警大队返还张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