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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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说理是判决书重要功能之一,证据是判决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法律语言学界,对于判决书的说理研究已涵盖多个角度,但遗憾的是,对于判决书证据部分的说理研究几近于无。本文以判决书证据部分为研究对象,从判决书的说理功能出发,结合语料分析,总结归纳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判决书;说理性;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65-02
  作者简介:陈美君(1968-),女,满族,黑龙江五常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
  证据说理是判决书说理论证的起点。“证据与事实相统一、事实与法律相统一”是判决书说理的最基本要求。认定的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必须基于相应的事实。简言之,证据证明事实,事实适用法律。
  一方面,证据说理是事实说理、得出裁判结论的前提;另一方面,证据说理也是判决书说理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判决书证据的说理性,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即:内容上必须包含双方都提供了什么证据、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认定证据内容是什么、其证明力如何以及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其原因所在。本文从证据说理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判决书证据说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的规范化尽绵薄之力。
  一、判决书证据部分说理问题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1)案件类型:刑事案件;(2)法院地域:北京市;(3)文书类型:判决书。随机选取100份判决书作为本文的研究语料,其中刑事一审79份,刑事二审20份,以及审判监督1份。涉及故意杀人罪、受贿罪等35个罪名。
  本文从证据罗列、证据释明两个角度对上述语料进行了分析、整理,具体结果如下:
  表1证据部分证据罗列、证据释明情况结果统计
  内容罗列双方提供什么证据罗列法院认证什么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明力表明不采用哪些证据及原因
  数量1010058248
  据表1统计,100份判决书中,共有10份判决书罗列了证据出示的情况;58份判决书写明了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24份判决书释明了证据的证明能力;8份判决书对法院不予认定的证据予以释明其原因;所有判决书均罗列了法院认定证据的情况。
  通过语料分析,本文发现证据部分的说理主要存在四类问题:未罗列出示证据、未述明证据认定情况、为写明证据证明内容以及未释明证据能力。
  (一)未罗列双方出示证据情况分析
  1.具体情况
  罗列证据出示情况是指,当事人庭审时出示的所有证据的罗列,据统计,仅有10份判决书明确列举出双方出示了什么证据,表现形式比较单一,如:
  例1: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王×2、被告人王×1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王×1的辩护人宣读、出示了证人钱×、蒋×的证明材料……
  其余判决书未列明证据出示情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仅列明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什么证据,而对辩护方证据出示情况避而不谈;其二,仅提及原审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而对原审双方出示证据情况避而不谈,此种情况仅出现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
  2.问题探析
  未明确罗列证据出示情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由于本文选取的语料仅涉及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而被告人作为被控诉的一方,往往没有证据可以提供。其二,对于二审案件,往往没有新证据的提交,而是根据其他条件启动二审程序。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己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举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是诉求能否被支持的关键所在。写明证据出示情况,与法院认定事实及其证明内容息息相关,其意义在于,既助于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和一体性,又保证判决书的说理性。
  (二)未罗列证据认定情况分析
  罗列证据认定情况是指,法院对所示证据认定与否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其二,法院对什么证据没有认定。对于第二种情形,法院应当释明不予认定的原因所在。
  1.具体情形
  上述语料中,所有判决书均明确提及法院认定的证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被出示或移交的证据表示认可,如例3。例3来源于一份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详细列举了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及其内容,并在最后表示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可。實践中,如果是一审案件,判决书则会详细列举公诉机关所移交的证据,并在最后表示肯定。其二,详细描述认定的事实,并罗列相应的证据。
  例2: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正确。原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例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对下列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而对于另一种情况,仅有8份判决书明确提及未采纳证据的情况及原因。未明确表明法院不予采纳证据的情形也分为两种:其一,在文中从未提及哪些证据未采纳及其原因所在;其二,采取比较模糊的方式,如例5。
  2.问题探析
  绝大多数判决书中,只提法院认定的证据,而不提未被采纳的证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法院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认定;二,单纯的说理缺失。
  实践中,当事人会提出很多证据,而法院却不一定均予认定。阅读时,当事人会特别留意证据认定情况及原因。故而,述明法院不予认定的证据及原因之意义在于,一方面,提升判决文书的说理性,确保其论证有理有据;另一方面,提升文书的可接受性,进而缓和社会矛盾。
  (三)未写明证据内容情况分析   写明证据证明内容情况是指,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证明内容不同于当事人出示证据是欲表明的证据内容,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欲表明的证据内容予以确认,但是不可将两者等同。
  1.具体情况
  语料中,有58份判决书对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了表述,表现形式比较单一,多采取“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的方式书写。上文中例3则是未述明证据证明内容情况的体现。
  2.问题探析
  证据的灵魂在于为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依据,没有证明内容的证据,无异于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在上述语料分析中,虽然每份判决书都写清了法院认定的证据,但是却并未均表示了证明内容。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内容并不等同于举证的证明内容。
  (四)未释明证据能力情况分析
  释明证据证明能力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二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1.具体情况
  语料中,仅24份判决书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予以肯定。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4的判决书明确写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述明。例5則是对证人孙×1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肯定的体现。
  例4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各自意见,在案证据均系依法调取,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例5证人孙×1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长兴就是蔡姓男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张×1。
  2.问题探析
  证明力的大小并没有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实践中是采用模糊语的手法加以运用和理解。故而在判决书中,很难以精准的语言表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并非毫无办法。在有的判决书中,采用了“标题—内容”的方式来表述证据及其证明内容,并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添加了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的后续工作,侧面上表述了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证明力,为整份判决书的说理性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二、规范化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对判决书中的证据部分内容提出如下规范化建议:其一,从证据说理角度来说,证据部分应当首先全面罗列公、辩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进而澄明法院认定的证据、内容及其证明能力,最后对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进行说明。
  其二,从规范化撰写的角度来说,首先应遵照正确的撰写方式进行撰写,即“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内容及证明能力—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原因”的顺序;其次,应当注意规范自己的用词用句,避免出现歧义、含混的现象;最后,应当注意采用正确的撰写方式,适当采用原证据内容,但切记照搬照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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