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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破坏了缔约的认知基础,模糊了侵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更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和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提高和企业文化建设,故立法宜禁止而非简单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