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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