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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汇集众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平台,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档案管理工作尤为重要,本文从加强档案归档工作、正确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建立档案管理长效机制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心工作的日益加重,中心的档案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中心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档案归档工作
1、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科室建立临时档案,每季度及时把本科室办结的文件或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送档案室归档,办公室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2、凡是中心领导和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及非纸件文件、资料、图片,必须归档。
3、档案工作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中心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4、档案室将中心文件按年度分类归档,编制案卷目录、全宗目录,接受县档案部门业务检查和指导。
二、正确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要正确分析和鉴定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中心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政务服务中心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保存价值鉴定,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30年以上)、30年和10年三种。
(一)列为永久(30年以上)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反映中心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中心、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包括:本中心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中心党组会议记录原始材料、中心领导任免的文件材料;具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成果;本中心大事记;本中心签订的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使用价值的合同、协定;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中心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机关针对本中心主管业务并要贯彻的重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及领导对本中心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办理结果;上级机关及领导检查本中心工作时的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
(二)列为30年期限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反映本中心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本中心制发的一般性业务问题的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稿件;本中心半年、季度和一般专题性的工作总结、报告和计划安排;本中心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本中心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本中心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本中心签订的一般合同、规定、协议书和备忘录等;本中心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文件材料;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中心主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等,本中心召开的或本中心派员参加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和音像资料、照片。
(三)列为10年期限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中心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10年期限保管。主要包括:本中心一般事物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示、通知、电函、办法、规定、细则;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汇编、会议纪要;本中心制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范;本中心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發的非本中心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等,本中心召开的或本中心派员参加的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和音像资料、照片。
三、建立档案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查询、借阅制度。凡本中心人员均可借阅和利用文件,但须履行借阅或借用登记手续。属涉密文件的按照本中心《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中心内部非保密性档案资料对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开放。查阅时应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2、中心内部保密性档案资料只对该资料相关人员及上级领导开放。查阅时应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保密性档案查阅手续,填写保密性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查阅。
3、未经允许,不得将档案资料拿给无关人员阅读或凭私人关系随意借阅。
4、保密性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将保密性档案带出档案室。
(二)建立档案的销毁制度。超过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必须及时销毁。销毁档案资料要在办公室负责人的主持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提出销毁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拟订鉴定报告,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组织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4、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5、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然后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颁布,1996年修正)
关键词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心工作的日益加重,中心的档案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中心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档案归档工作
1、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科室建立临时档案,每季度及时把本科室办结的文件或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送档案室归档,办公室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2、凡是中心领导和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及非纸件文件、资料、图片,必须归档。
3、档案工作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中心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4、档案室将中心文件按年度分类归档,编制案卷目录、全宗目录,接受县档案部门业务检查和指导。
二、正确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要正确分析和鉴定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中心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政务服务中心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保存价值鉴定,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30年以上)、30年和10年三种。
(一)列为永久(30年以上)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反映中心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中心、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包括:本中心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中心党组会议记录原始材料、中心领导任免的文件材料;具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成果;本中心大事记;本中心签订的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使用价值的合同、协定;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中心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机关针对本中心主管业务并要贯彻的重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及领导对本中心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办理结果;上级机关及领导检查本中心工作时的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
(二)列为30年期限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反映本中心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本中心制发的一般性业务问题的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稿件;本中心半年、季度和一般专题性的工作总结、报告和计划安排;本中心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本中心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本中心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本中心签订的一般合同、规定、协议书和备忘录等;本中心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文件材料;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中心主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等,本中心召开的或本中心派员参加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和音像资料、照片。
(三)列为10年期限保管的档案主要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中心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10年期限保管。主要包括:本中心一般事物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示、通知、电函、办法、规定、细则;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汇编、会议纪要;本中心制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范;本中心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發的非本中心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等,本中心召开的或本中心派员参加的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和音像资料、照片。
三、建立档案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查询、借阅制度。凡本中心人员均可借阅和利用文件,但须履行借阅或借用登记手续。属涉密文件的按照本中心《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中心内部非保密性档案资料对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开放。查阅时应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2、中心内部保密性档案资料只对该资料相关人员及上级领导开放。查阅时应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保密性档案查阅手续,填写保密性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查阅。
3、未经允许,不得将档案资料拿给无关人员阅读或凭私人关系随意借阅。
4、保密性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将保密性档案带出档案室。
(二)建立档案的销毁制度。超过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必须及时销毁。销毁档案资料要在办公室负责人的主持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提出销毁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拟订鉴定报告,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组织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4、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5、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然后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颁布,1996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