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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3月8日,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3·29”液氯泄露重大事故7名涉案人员在接受法律对他们的裁决,7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半的有期徒刑,这是以29条生命和2400余万元财产损失为代价换来的教训。作为承办“3·29”案件的检察官,站在庄严的法庭上听到法庭的判决,几个镜头浮现在自己的脑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