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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问:“我名下国内的金融资产超过了800万元,会不会要额外征税?”B问:“在美国大概买了100多万美金市值的Google股票,我要不要缴税?”自从中国宣布2018年在CRS框架下第一次进行数据交换后,与之相关的问题咨询越来越多。在目前这个资产配置全球化的时代,似乎中国版CRS的推出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大事件。
但实际并非如此,CRS本质是针对“非居民”所持本国金融资产的信息交换,因此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如若仍是中国国籍,那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是不会进入信息交换目录的,而真正需要关心的是其个人名下的非境内资产在对应目的国的信息交换政策,而该政策仍然不在中国版CRS的规定范围之内。实际上,中国版的CRS可能在绝大部分以中文为母语的人群中,反而是最不需要去关心的一个制度政策。
所以对于A的问题,若其仍为中国国籍且长期居住在国内,其国内金融资产无论为多少,都不会涉及信息交换,因此也不会由于CRS而有涉税风险。而对B而言,若其国籍为中国且长期居住在国内,美股的资本利得应考虑的是美国税法调整的范围以及美国与中国之间签署的相关框架协议(注:美国并未加入CRS),亦非中国版CRS。
因此,中国版CRS与笔者的两位好友实际并无关系。但从另一角度来看此问题,中国版CRS的出台,就其调整的范围宽泛而言,实际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但非中国国籍的人士所持有金融资产;而同样,在CRS整体框架下,中国国籍的居民在世界其他国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亦受该政策影响。因此,CRS的推出在目前资产配置全球化的趋势下,影响的范围较为广泛。笔者认为,CRS的推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遏制跨境逃税,并非限制全球化资产配置的分布。而且,从全球化资产配置的目的出发,其业务核心将降低“避税”,愈加重视风险分散及各部分资产的协同效应,促进全球资产配置业务的多元化及细分化的专业需求。
CRS的前世今生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是 2014 年 7 月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发布的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 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称为“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它是由 OECD 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賬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其诞生的基础是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除了 CRS 外,AEOI 标准还包括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根据 AEOI 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应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如图1所示。
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设立、管理的直接主体,依据CRS 规则,各国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搜集者,搜集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开展金融账户信息搜集的金融机构是指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特定保险机构等。
(1)存款机构 (Depository Institution) :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2)托管机构 (Custodial Institution) :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 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
(3)投资实体 (Investment Entity):机构在过去3年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 50%) 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特定的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主要包括: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 ( 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 ),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 CRS协议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4)特定保险机构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CRS 下,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 债权权益等。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1)对于个人已有账户,金额没有门槛,只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繁简程度以100万美元进行了划分;(2)对于已注册公司账户,25 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 ;(3)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须进行情报交换。
CRS信息交换的资产结构及交换方式
从CRS所规定的信息交换目录分析,其范围仅限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其中包括了存款类账户,如海外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货币类账户、信托架构下的信托收益权(但无指定受益人的信托无须进行交换),同时包括带现金价值的保单以及类似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也同时在信息交换的名录之内。简而言之,CRS所需交换的信息本质为现金或带有现金价值的大类金融资产。但诸如不动产、商品实物以及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非股票)并不在金融资产范畴之内,诸如房产、贵金属、游艇、公司股权等信息不在交换之列。除此之外,包括重疾和定期寿险、养老金账户等亦无须进行信息交换。 另外,关于信息交换的主要流程,其申报主体在于金融机构,如笔者前述各类金融资产,存款类的申报主体为银行,信托构架的主体在于信托公司,而保险及证券在于对应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因此,将CRS全球框架中关于100万美金(中国版CRS为6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客户尽职调查,从而确定信息交换账户的门槛会出现一个重要的识别问题,就是非居民所对应的金融账户其资产是否为总资产或单账户资产的问题。为此,笔者咨询了已经完整经历过CRS信息交换的地区的部分金融机构,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换信息的前提是协议支持
信息交换的前提为资产所在地及开立账户的个人或公司账户其所属国均参与CRS或与之相关的框架协议,两者需要同时满足才可能成为信息交换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CRS本质为基于OECD,即经合组织,该组织成员国及辐射的国家地区覆盖了世界范围内大部分经济、政治、文化较为稳健的地区。若以避税为目的,盲目变更国籍而更换纳税身份,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2.同体系金融机构账户信息合并
以中国版框架下的CRS信息交换举例而言,假设甲某的非居民个人账户开立于F银行位于A城市以及B城市的分支机构,此时A市的账户余额为400万元,B市的分支机构余额为300万元。由于A、B两市的分支均属于F银行,甲某位于A、B两市的账户将合并统计,其总余额大于600万元人民币。因此F银行以600万元人民币作为繁简门槛,将对甲某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其信息通过CRS进行交换。但另一种情况,若甲某在A城市的F银行及G银行开立账户,余额分别为400万元及300万元,由于F银行与G银行并不属于同一体系,甲某在两银行的余额分别也未到600万元,那么根据目前的信息交换实施细则及实践情况,甲某的两账户信息并不会被合并计算。
3.部分岛政策地区及高净值账户聚集地推进动力不足
由于尽职调查的主体在于金融机构,因此出于机构自身利益考虑,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政策落地性会存在较大差异。现阶段下CRS信息交换的主体包括了著名的免税天堂英属维津群岛、开曼群岛,同时著名的私人银行聚集地瑞士亦在此列。笔者致电征询了其中几家较为著名的金融机构,答复为因与客户签订了保密协议,若非主管监管机构行政性征询,并不会直接向当地金融机构披露客户信息。而瑞士某私人银行答复,称由于客户账户开立并非以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而且大部分位于瑞士的私人银行提供的是以特殊加密信息替代开户信息,因此即便进行尽职调查,亦很难追寻到客户的真实身份。
由此可见,在CRS推动中,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利益博弈,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本身主动进行尽职调查的动力不足;同时,CRS与美国所推行的FATCA不同,对于不履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能力。
CRS影响下的全球资产配置逻辑
CRS出臺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跨境偷、逃税等行为。因此,对于金融账户持有人而言,本身资产来源合法,完成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信息的申报并不会导致涉税风险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CRS在全球范围的推进,会使得海外账户在开立上增加难度,境外资金流转亦可能较先CRS时代出现较大的变化。尤其在不同国家、地区对于金融资产本身的认定及税务筹划、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以及全球化资产配置所考虑的因素层面,需要更为深入和专业的定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CRS推动的进程,一个趋势可能将会被确认,即资产配置将形成更为明显的多元化目的性特征及更为细分的持有资产类别,高净值人士及企业将不会单一地以避税为目的进行账户归集(如将所有可能涉税的资产集中归集到某避税天堂的信托计划内),反而会将资产根据管理目标不同,更为分散地投资到数量纷繁不同的账户中去,显然这需要更为专业的资产配置管理服务。
CRS框架下一种简单的资产配置模型
在CRS的背景下,资产分散配置的概念将被强化,以目标为导向,合理分配不同资产账户类别,形成了更多资产配置的模型。笔者引入4321理财配置基础模型并将海外账户一并考虑,形成了一个简单的跨境资产配置模型,以供参考。
所谓“4321理财法则”,即资产配置方面以40%的可配置资产作为保值增值,30%作为投资增值,20%作为专项保障,10%作为日常开支,该模型较为适合年龄在40岁左右,完成中高净值财富积累的家庭。尽管考虑到不同家庭有不同的资产管理目标,且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但该模型在目标实现和资产分配的概念上具有较好的实施价值。如图2所示。
该模型实际提供的是一种资产配置的思路,在运用中需结合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调整。而在配置运用中的基础逻辑为至上而下的选择模式,即确定好每部分的比例之后,对不同占比的资产进行账户细分,选择资产大类,进而落地到不同具体产品进行对比,最后再选择对应的投资产品。此处笔者以中国纳税居民及其海外资产部分进行一定的比例划分,设计了对应的投资比例。如表所示。
在该配置简表中,考虑到目前人民币汇率处于购买力较高的水平,因而增配了离岸资产部分,占总资产的56%。分类来看,在日常开支部分,主要为高流动性准现金配置,居住地比例高于境外资产比例才能买足在居住地的生活需要;在专项保障中,主要以保险实现,目前在保险费率方面,尽管海外保险费率仍低于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但实际在赔付方面存在较多潜在风险,因此笔者并不建议完全以海外保险为主,仍需要合理配置居住地保险产品以作为主要保障;在投资增值部分,考虑到离岸资产可选择的产品种类远大于境内产品,同时风险收益特征更为显著,因此加大对海外投资产品进行配置的比例;在保值增值部分,考虑到国内信托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较海外同类品种仍存在一定优势,因此国内部分信托占比较高;在离岸部分,境外房地产投资一般具有较为稳定的租金回报比率(平均来看日本约在6%,美国约为7%),因此在最高比例部分,设定在房地产类投资上。
通过比例的确定,可大致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内容及细化的比例,之后需要做的就是精选产品、完成配置。根据该比例,假设该中国纳税居民境内外总计可配置的价值为1亿元人民币,若以600万元人民币(全球化CRS标准中,信息交换的门槛为100万美金)单账户作为进行CRS尽职调查的繁简分水岭,那么观察比例大于6%的部分,仅有房地产一项投资。而根据CRS标准,房地产投资作为实物投资,并不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因此,理想状态下,该配置通过分散投资可完成资产配置目标,且现阶段并不需要进行CRS信息交换。
结语
信息化时代并不可逆,CRS的推出是未来国与国之间信息自动交换的一个标志,未来征管的进程只可能进一步加速。对于高净值人事而言,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私人财富神圣不可侵犯,世界共识的本质是保护合法的财富积累,无须由于CRS而认为自身的财富受到政策影响而惴惴不安。此时应当在关注 CRS 落地的同时,留意反避税的实施进程,但更为重要的是依据自身与家族的特质制订合理的税务筹划及资产配置方案,积极面对、合理筹划,以释怀之心迎接时代的变化。
但实际并非如此,CRS本质是针对“非居民”所持本国金融资产的信息交换,因此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如若仍是中国国籍,那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是不会进入信息交换目录的,而真正需要关心的是其个人名下的非境内资产在对应目的国的信息交换政策,而该政策仍然不在中国版CRS的规定范围之内。实际上,中国版的CRS可能在绝大部分以中文为母语的人群中,反而是最不需要去关心的一个制度政策。
所以对于A的问题,若其仍为中国国籍且长期居住在国内,其国内金融资产无论为多少,都不会涉及信息交换,因此也不会由于CRS而有涉税风险。而对B而言,若其国籍为中国且长期居住在国内,美股的资本利得应考虑的是美国税法调整的范围以及美国与中国之间签署的相关框架协议(注:美国并未加入CRS),亦非中国版CRS。
因此,中国版CRS与笔者的两位好友实际并无关系。但从另一角度来看此问题,中国版CRS的出台,就其调整的范围宽泛而言,实际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但非中国国籍的人士所持有金融资产;而同样,在CRS整体框架下,中国国籍的居民在世界其他国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亦受该政策影响。因此,CRS的推出在目前资产配置全球化的趋势下,影响的范围较为广泛。笔者认为,CRS的推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遏制跨境逃税,并非限制全球化资产配置的分布。而且,从全球化资产配置的目的出发,其业务核心将降低“避税”,愈加重视风险分散及各部分资产的协同效应,促进全球资产配置业务的多元化及细分化的专业需求。
CRS的前世今生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是 2014 年 7 月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发布的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 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称为“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它是由 OECD 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賬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其诞生的基础是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除了 CRS 外,AEOI 标准还包括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根据 AEOI 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应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如图1所示。
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设立、管理的直接主体,依据CRS 规则,各国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搜集者,搜集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开展金融账户信息搜集的金融机构是指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特定保险机构等。
(1)存款机构 (Depository Institution) :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2)托管机构 (Custodial Institution) :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 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
(3)投资实体 (Investment Entity):机构在过去3年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 50%) 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特定的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主要包括: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 ( 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 ),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某机构受其他 CRS协议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4)特定保险机构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CRS 下,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 债权权益等。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1)对于个人已有账户,金额没有门槛,只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繁简程度以100万美元进行了划分;(2)对于已注册公司账户,25 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 ;(3)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须进行情报交换。
CRS信息交换的资产结构及交换方式
从CRS所规定的信息交换目录分析,其范围仅限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其中包括了存款类账户,如海外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货币类账户、信托架构下的信托收益权(但无指定受益人的信托无须进行交换),同时包括带现金价值的保单以及类似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也同时在信息交换的名录之内。简而言之,CRS所需交换的信息本质为现金或带有现金价值的大类金融资产。但诸如不动产、商品实物以及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非股票)并不在金融资产范畴之内,诸如房产、贵金属、游艇、公司股权等信息不在交换之列。除此之外,包括重疾和定期寿险、养老金账户等亦无须进行信息交换。 另外,关于信息交换的主要流程,其申报主体在于金融机构,如笔者前述各类金融资产,存款类的申报主体为银行,信托构架的主体在于信托公司,而保险及证券在于对应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因此,将CRS全球框架中关于100万美金(中国版CRS为6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客户尽职调查,从而确定信息交换账户的门槛会出现一个重要的识别问题,就是非居民所对应的金融账户其资产是否为总资产或单账户资产的问题。为此,笔者咨询了已经完整经历过CRS信息交换的地区的部分金融机构,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换信息的前提是协议支持
信息交换的前提为资产所在地及开立账户的个人或公司账户其所属国均参与CRS或与之相关的框架协议,两者需要同时满足才可能成为信息交换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CRS本质为基于OECD,即经合组织,该组织成员国及辐射的国家地区覆盖了世界范围内大部分经济、政治、文化较为稳健的地区。若以避税为目的,盲目变更国籍而更换纳税身份,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2.同体系金融机构账户信息合并
以中国版框架下的CRS信息交换举例而言,假设甲某的非居民个人账户开立于F银行位于A城市以及B城市的分支机构,此时A市的账户余额为400万元,B市的分支机构余额为300万元。由于A、B两市的分支均属于F银行,甲某位于A、B两市的账户将合并统计,其总余额大于600万元人民币。因此F银行以600万元人民币作为繁简门槛,将对甲某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其信息通过CRS进行交换。但另一种情况,若甲某在A城市的F银行及G银行开立账户,余额分别为400万元及300万元,由于F银行与G银行并不属于同一体系,甲某在两银行的余额分别也未到600万元,那么根据目前的信息交换实施细则及实践情况,甲某的两账户信息并不会被合并计算。
3.部分岛政策地区及高净值账户聚集地推进动力不足
由于尽职调查的主体在于金融机构,因此出于机构自身利益考虑,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政策落地性会存在较大差异。现阶段下CRS信息交换的主体包括了著名的免税天堂英属维津群岛、开曼群岛,同时著名的私人银行聚集地瑞士亦在此列。笔者致电征询了其中几家较为著名的金融机构,答复为因与客户签订了保密协议,若非主管监管机构行政性征询,并不会直接向当地金融机构披露客户信息。而瑞士某私人银行答复,称由于客户账户开立并非以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而且大部分位于瑞士的私人银行提供的是以特殊加密信息替代开户信息,因此即便进行尽职调查,亦很难追寻到客户的真实身份。
由此可见,在CRS推动中,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利益博弈,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本身主动进行尽职调查的动力不足;同时,CRS与美国所推行的FATCA不同,对于不履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能力。
CRS影响下的全球资产配置逻辑
CRS出臺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跨境偷、逃税等行为。因此,对于金融账户持有人而言,本身资产来源合法,完成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信息的申报并不会导致涉税风险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CRS在全球范围的推进,会使得海外账户在开立上增加难度,境外资金流转亦可能较先CRS时代出现较大的变化。尤其在不同国家、地区对于金融资产本身的认定及税务筹划、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以及全球化资产配置所考虑的因素层面,需要更为深入和专业的定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CRS推动的进程,一个趋势可能将会被确认,即资产配置将形成更为明显的多元化目的性特征及更为细分的持有资产类别,高净值人士及企业将不会单一地以避税为目的进行账户归集(如将所有可能涉税的资产集中归集到某避税天堂的信托计划内),反而会将资产根据管理目标不同,更为分散地投资到数量纷繁不同的账户中去,显然这需要更为专业的资产配置管理服务。
CRS框架下一种简单的资产配置模型
在CRS的背景下,资产分散配置的概念将被强化,以目标为导向,合理分配不同资产账户类别,形成了更多资产配置的模型。笔者引入4321理财配置基础模型并将海外账户一并考虑,形成了一个简单的跨境资产配置模型,以供参考。
所谓“4321理财法则”,即资产配置方面以40%的可配置资产作为保值增值,30%作为投资增值,20%作为专项保障,10%作为日常开支,该模型较为适合年龄在40岁左右,完成中高净值财富积累的家庭。尽管考虑到不同家庭有不同的资产管理目标,且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但该模型在目标实现和资产分配的概念上具有较好的实施价值。如图2所示。
该模型实际提供的是一种资产配置的思路,在运用中需结合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进行调整。而在配置运用中的基础逻辑为至上而下的选择模式,即确定好每部分的比例之后,对不同占比的资产进行账户细分,选择资产大类,进而落地到不同具体产品进行对比,最后再选择对应的投资产品。此处笔者以中国纳税居民及其海外资产部分进行一定的比例划分,设计了对应的投资比例。如表所示。
在该配置简表中,考虑到目前人民币汇率处于购买力较高的水平,因而增配了离岸资产部分,占总资产的56%。分类来看,在日常开支部分,主要为高流动性准现金配置,居住地比例高于境外资产比例才能买足在居住地的生活需要;在专项保障中,主要以保险实现,目前在保险费率方面,尽管海外保险费率仍低于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但实际在赔付方面存在较多潜在风险,因此笔者并不建议完全以海外保险为主,仍需要合理配置居住地保险产品以作为主要保障;在投资增值部分,考虑到离岸资产可选择的产品种类远大于境内产品,同时风险收益特征更为显著,因此加大对海外投资产品进行配置的比例;在保值增值部分,考虑到国内信托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较海外同类品种仍存在一定优势,因此国内部分信托占比较高;在离岸部分,境外房地产投资一般具有较为稳定的租金回报比率(平均来看日本约在6%,美国约为7%),因此在最高比例部分,设定在房地产类投资上。
通过比例的确定,可大致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内容及细化的比例,之后需要做的就是精选产品、完成配置。根据该比例,假设该中国纳税居民境内外总计可配置的价值为1亿元人民币,若以600万元人民币(全球化CRS标准中,信息交换的门槛为100万美金)单账户作为进行CRS尽职调查的繁简分水岭,那么观察比例大于6%的部分,仅有房地产一项投资。而根据CRS标准,房地产投资作为实物投资,并不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因此,理想状态下,该配置通过分散投资可完成资产配置目标,且现阶段并不需要进行CRS信息交换。
结语
信息化时代并不可逆,CRS的推出是未来国与国之间信息自动交换的一个标志,未来征管的进程只可能进一步加速。对于高净值人事而言,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私人财富神圣不可侵犯,世界共识的本质是保护合法的财富积累,无须由于CRS而认为自身的财富受到政策影响而惴惴不安。此时应当在关注 CRS 落地的同时,留意反避税的实施进程,但更为重要的是依据自身与家族的特质制订合理的税务筹划及资产配置方案,积极面对、合理筹划,以释怀之心迎接时代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