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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者们所秉持的立场不同,对民间法的法源地位的阐释也就不尽相同。从法治发展及其宪制化过程来看,各类民间法的法源地位发生了内部分化,成文化的民间法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习惯法和准成文的民间法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基于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为法官法源提供了大致的方向,也一般性地规定了民间法的法源地位,然而民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境遇时有差异,一定程度地说明了法律渊源理论只能以静态的方式为民间法司法运用提供实体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