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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破产、裁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员工如何依据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呢?
案例
2005年1月,王莉莉进入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技术员。劳动合同为期1年,月薪1.2万元。工资由北京分公司发放,社会保险、公积金由北京分公司缴纳,2006和2007年又签订了两次为期1年的合同。
2008年初,上海总部决定在武汉设立分公司,王莉莉作为技术骨干被派往武汉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限为1年。由于2007年的合同已到期,王莉莉需要与公司签订新合同,她在合同书上签字后便交给了公司,并没有在意她签字时公司方还没有盖章。2008年11月,武汉公司发出通告,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迫于经济状况压力,员工在公司规定期限内与公司达成合议,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将给予国家法律规定经济赔偿金5倍的补偿。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预期的人数只能裁员,而裁员只能给予法定的经济赔偿金。王莉莉衡量了一下,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此时王莉莉发现自己怀孕了。
2008年武汉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用人单位所在地(这里是武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王莉莉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最高只有5000多元,按照工作4年可获得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可获得2.16万元,按照公司最后承诺3倍补偿来看也只能获得6.48万元。而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元,按北京员工标准每月可得到的经济补偿金1.1万元,工作4年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4.4万元,如果公司承诺5倍,那么将获得13.2万元。这离王莉莉心里预期相差很远。
王莉莉突然想起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是自己先签字后公司拿走去盖章了,至今不清楚盖得是什么章,如此看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盖的肯定不是北京分公司或上海总公司而是武汉分公司的章。王莉莉于是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王莉莉2008年签订的劳动的合同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庭审中,该公司武汉分公司称,王莉莉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经与王莉莉达成合议并履行承诺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汇入了王莉莉的工资卡里,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但是本案中,王莉莉是自愿与改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劳动仲裁请求。
签订劳动合同马虎不得
本刊前几期刊登的文章中,一直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很多人却不明白或忽视了签订劳动合同意义所在。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站在劳动者弱势群体一方的角度而制定的,但由于王莉莉几处错误的做法,导致了本来处于优势的她最后败诉公堂。王莉莉所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没有在双方当场确认的情况下,签字盖章。公司与王莉莉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注明工资待遇数额与北京分公司一致,导致了王莉莉认为自己仍属于北京公司员工,致使王莉莉在日后的纠纷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武汉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是有资格与王莉莉签订合同的,而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也应是按照武汉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对王莉莉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王莉莉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当得知自己在公司的协议书上签字后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非常少后,又向公司提出自己已怀孕,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但本案中,王莉莉已自愿在协议书中签字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以上规定。
解除协议要明确重要事项
全球经济萎靡导致了很多企业不堪重负甚至濒临破产。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便成了很多企业维持生存的稻草。由于我国对于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企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规避,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劳动者要看出其中陷阱,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双方是协商一致的,应当将协商一致的情况在协议上写明确,表示双方是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及工资发放的截止时间,明确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数额、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当天领取现金,还需要明确签写费用收条。明确在职期间其他需要结算的费用,如加班费、年假折算费用及报销费用等。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综合保险的缴纳和按天结算的工资不同,还要明确双方社保等福利待遇的截止时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明确工作交接的要求,以及工作交接的时间安排。
案例
2005年1月,王莉莉进入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技术员。劳动合同为期1年,月薪1.2万元。工资由北京分公司发放,社会保险、公积金由北京分公司缴纳,2006和2007年又签订了两次为期1年的合同。
2008年初,上海总部决定在武汉设立分公司,王莉莉作为技术骨干被派往武汉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限为1年。由于2007年的合同已到期,王莉莉需要与公司签订新合同,她在合同书上签字后便交给了公司,并没有在意她签字时公司方还没有盖章。2008年11月,武汉公司发出通告,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迫于经济状况压力,员工在公司规定期限内与公司达成合议,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将给予国家法律规定经济赔偿金5倍的补偿。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预期的人数只能裁员,而裁员只能给予法定的经济赔偿金。王莉莉衡量了一下,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此时王莉莉发现自己怀孕了。
2008年武汉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用人单位所在地(这里是武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王莉莉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最高只有5000多元,按照工作4年可获得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可获得2.16万元,按照公司最后承诺3倍补偿来看也只能获得6.48万元。而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元,按北京员工标准每月可得到的经济补偿金1.1万元,工作4年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4.4万元,如果公司承诺5倍,那么将获得13.2万元。这离王莉莉心里预期相差很远。
王莉莉突然想起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是自己先签字后公司拿走去盖章了,至今不清楚盖得是什么章,如此看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盖的肯定不是北京分公司或上海总公司而是武汉分公司的章。王莉莉于是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王莉莉2008年签订的劳动的合同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庭审中,该公司武汉分公司称,王莉莉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经与王莉莉达成合议并履行承诺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汇入了王莉莉的工资卡里,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但是本案中,王莉莉是自愿与改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劳动仲裁请求。
签订劳动合同马虎不得
本刊前几期刊登的文章中,一直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很多人却不明白或忽视了签订劳动合同意义所在。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站在劳动者弱势群体一方的角度而制定的,但由于王莉莉几处错误的做法,导致了本来处于优势的她最后败诉公堂。王莉莉所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没有在双方当场确认的情况下,签字盖章。公司与王莉莉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注明工资待遇数额与北京分公司一致,导致了王莉莉认为自己仍属于北京公司员工,致使王莉莉在日后的纠纷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武汉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是有资格与王莉莉签订合同的,而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也应是按照武汉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对王莉莉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王莉莉所犯的第二个错误是,当得知自己在公司的协议书上签字后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非常少后,又向公司提出自己已怀孕,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但本案中,王莉莉已自愿在协议书中签字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以上规定。
解除协议要明确重要事项
全球经济萎靡导致了很多企业不堪重负甚至濒临破产。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便成了很多企业维持生存的稻草。由于我国对于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企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规避,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劳动者要看出其中陷阱,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双方是协商一致的,应当将协商一致的情况在协议上写明确,表示双方是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及工资发放的截止时间,明确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数额、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当天领取现金,还需要明确签写费用收条。明确在职期间其他需要结算的费用,如加班费、年假折算费用及报销费用等。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综合保险的缴纳和按天结算的工资不同,还要明确双方社保等福利待遇的截止时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明确工作交接的要求,以及工作交接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