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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以下简称<规范>)对护理记录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明确规定:护理记录是把病人发生的状况、症状或发生的事情加以说明,以及护士为此按照操作规程所执行的护理活动,病人接受护理后的反应结果,用医学术语表达出来.<条例>中将护理记录纳入了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的客观资料的范畴;同时也规定病历是医患双方举证的依据,护理记录也就成了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书.根据这些要求,护理记录应记录客观资料,内容上既要能体现病人病情变化及观察、指导康复,体现护理措施的连续性和护理效果,体现医生与护士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等,同时又要有利于举证,有利于事故处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保护护士与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