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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是一个人口数量巨大的国家,多数少数民族并不在大城市中生活。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民进入到大城市生活,也逐渐进行文化融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少数民族还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所以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民族关系问题直接关乎我国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不断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针对中国现存的社会现象进行评析。本文从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入手进行分析。
【关键词】 少数民族权利 经济权利
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概念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也是特别权利,集体权利。它包括了:民族发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管理权、获得国家帮助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2]这不仅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机构对本地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还扩大了它的资金的来源和融资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3]许可民族自治地方开展边境贸易,设立对外贸易口岸。这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取得了更大的经济自治权。
(二)民族发展权。发展权是国际人权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首次正式“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4]发展权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机会平等。这项权利既是一项国家权利,又是一项民族和个人权利。
民族發展权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基本民族权利。它的中心内容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经济的发展是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各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要有效全面合法的实现各项少数民族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在其他社会事业上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其经济发展作出规定。我国一各民族的发展权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首要地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存发展权。
(三)获得国家帮助权。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因为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的问题,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落后。特别是与我国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上的差别还是十分严重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享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八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刑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5]
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护制度
1.关于方式类型。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途径主要有国内司法社会救济、外交保护和国际保护三大类,其中国内救济和外交保护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属于国内保护的范畴。国内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立法保障、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2.关于对策措施。我认为,在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以下现实途径解决: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如《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格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将民族权利纳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部分,也有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条款。
运用违宪审查救济。少数民族立法的自治和变通权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政治上的权利,也是宪法上保障公民平等权的重要体现。《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第88条规定:“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两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制度,但却可以作为我国现行违宪审查的重要依据。当少数民族自治区行使立法自治权或变通权侵害了少数民族合法权利时,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违宪审查权对其予以撤销。
(二)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护。我认为,国家应出台具体的政策、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并且应该带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将少数名族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脱贫攻坚也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合理的少数民族经济制度,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中央领导。联系自身实际,制定符合本民族经济发展目标水平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的个体和集体都是发展经济的主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成果,取得更好的经济收益。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实事求是,联系实际,落实司法政策,保障行政救济。
【注 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
[4] 习近平 我们对发展权“发声”讲话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八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2] 习近平 我们对发展权“发声”讲话
作者简介:刘天一(1996—),女,满族,河北承德,硕士,昆明理工大学,刑法学。
【关键词】 少数民族权利 经济权利
一、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概念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也是特别权利,集体权利。它包括了:民族发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管理权、获得国家帮助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2]这不仅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机构对本地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还扩大了它的资金的来源和融资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3]许可民族自治地方开展边境贸易,设立对外贸易口岸。这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取得了更大的经济自治权。
(二)民族发展权。发展权是国际人权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首次正式“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4]发展权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机会平等。这项权利既是一项国家权利,又是一项民族和个人权利。
民族發展权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基本民族权利。它的中心内容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经济的发展是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各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要有效全面合法的实现各项少数民族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在其他社会事业上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其经济发展作出规定。我国一各民族的发展权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首要地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存发展权。
(三)获得国家帮助权。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因为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的问题,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落后。特别是与我国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上的差别还是十分严重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享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八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刑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5]
二、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护制度
1.关于方式类型。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途径主要有国内司法社会救济、外交保护和国际保护三大类,其中国内救济和外交保护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属于国内保护的范畴。国内保护主要有三种方式:立法保障、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2.关于对策措施。我认为,在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以下现实途径解决: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如《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格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将民族权利纳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部分,也有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条款。
运用违宪审查救济。少数民族立法的自治和变通权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政治上的权利,也是宪法上保障公民平等权的重要体现。《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第88条规定:“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两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制度,但却可以作为我国现行违宪审查的重要依据。当少数民族自治区行使立法自治权或变通权侵害了少数民族合法权利时,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违宪审查权对其予以撤销。
(二)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护。我认为,国家应出台具体的政策、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并且应该带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将少数名族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脱贫攻坚也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合理的少数民族经济制度,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中央领导。联系自身实际,制定符合本民族经济发展目标水平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的个体和集体都是发展经济的主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成果,取得更好的经济收益。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实事求是,联系实际,落实司法政策,保障行政救济。
【注 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
[4] 习近平 我们对发展权“发声”讲话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八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2] 习近平 我们对发展权“发声”讲话
作者简介:刘天一(1996—),女,满族,河北承德,硕士,昆明理工大学,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