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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恐怕要进入当代中国新闻史的“新闻公共事件”:《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通缉,引发了一次全国瞩目、境外关注的公共性事件,200多家媒体云集丽水采访报道。这是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对政府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媒体的报道,将产生深远影响;它至少警告了公权力部门:今后要真正依法行事,切不可动辄通缉记者个人。
新闻采访与被报道者的“冲突”频现
一段时间来,媒体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了诸多“冲突”,以下是媒体报道的消息:
——7月28日,江苏南京市栖霞区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在现场,有官员质问电视记者:“你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名字,把电话给我,哪个让你直播的?”这一镜头通过电视播出后,引起舆论大哗。
——7月29日上午,当200多家媒体云集丽水采访“记者无端遭通缉”事件时,又一记者在丽水遭“围抢”: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之声“阳光行动”栏目独立调查记者陈文光,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采访休闲山庄有关事项,遭到该村村干部围抢,采访设备被损坏,记者入院观察,当地公安局介入调查。
——7月29日晚上,《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被不明身份者以报料为名骗至一商场旁,遭到殴打。《华夏时报》就此发表严正声明,称这是一起明显有预谋的打击报复行为。事发前,陈小瑛发表报道《深国商董事长遭二奶举报 涉嫌转移企业资金》。
——7月30日下午,一位自称“霸王”(霸王国际集团)上海公司经理的男子,带了3个人来到《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其中两人围堵在报社门口,不让记者和工作人员出入,还不时捶打和踢踹报社大门,当记者上前询问时,一男子先是言语攻击随后推打记者。此前,《每日经济新闻》曾经报道霸王洗发水有关新闻。
当然,最典型的还是发生在丽水遂昌的“公安通缉记者”事件。简述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大致是:7月27日下午,《经济观察报》仇子明获知自己被通缉,因为他此前在经济观察报、以及在该报的网站上发表过数篇有关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质疑性报道,凯恩集团所在地的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列入全国网上通缉名单,档案状态为“刑拘在逃”。
当日22点12分,在新浪微博上,名为“冒安林”的网友率先发布消息:“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这条微博尤如巨石击水,瞬间激起了巨大波澜,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仇子明事件开始得到互联网界的极大关注。
7月28日一早,《南方都市报》题为《经济观察报记者报道公司交易内幕遭警方网上通缉》的报道见报后,引发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强烈关注,有关评论也立刻风起云涌。
7月29日,在上级和各方舆论的压力下,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认为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7月30日晚上,遂昌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专程赶到北京,向经济观察报社和记者仇子明诚恳道歉。
经过整整100小时,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基本正确”的结局。
政府的“新闻作为”与“政府新闻学”
新闻采访进入“多事之秋”,也是社会发展路途中的一个必然症结。当利益增大、利益冲突也随着增大的时候,媒体曝光不法利益,这对强势利益者是一种“损害”,当然会引发其巨大的不满。问题在于,政府的公权力部门,在这个时候,应该是什么表现?如果新闻事件直接关系到地方利益、政府形象,政府方面应该有何“新闻作为”?
从过往做法来看,地方政府第一反应往往是“家丑不外扬”,能捂住瞒住是最好的,所以下达“不报道”“不操作”的“新闻禁令”往往就成了第一选择。但现在已经是信息全球化的网络时代,单单依靠“瞒”“捂”根本已经不成事儿了。就像仇子明被通缉事件,短短一条“新浪微博”,就能搞得全国皆知。如今我们有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过时的“信息管制”理念,早该被抛到九霄云外了。
政府官员如何与媒体打交道才是正确之道?不是应对,而是沟通;不是封闭,而应开放。可是,许多官员连新闻常识、法治常识都不具备,“乱弹琴”、闹笑话也就是在所难免了。于是,就出现了“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你是哪个单位的,哪个让你直播的”之类的雷人官话乃至昏话,让人听了当场要晕倒。
南京大爆炸发生后,有些外地媒体习惯性地担心会不会下达新闻“封口令”,这是不太了解南京的政府“新闻生态”所致,事实证明南京方面在对待爆炸新闻上的态度,总体尚可。南京市是我国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起步较早、做得较好的地方,当年中央电视台有过大篇幅的报道。而博士出身的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叶皓,恰是“政府新闻学”的首倡与首创者,他于2008年2月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政府新闻学——政府应对媒体的新学问》一书,这是“政府新闻学研究丛书”中一本。有人认为爆炸事故发生后在现场质问电视记者“哪个让你直播的”的官员是叶皓,这显然是张冠李戴。但由此也可见,小小一个地方,要想让每个官员都具备开放的新闻意识,是多么的困难。
叶皓首倡“政府新闻学”,他试图通过对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阐述,构建一门新的学科体系;他强调“政府既是媒体管理者,同时也是媒体的监督对象,必须学会在媒体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叶皓是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于2006年成立了“政府新闻学研究所”,叶皓是名誉所长。他所著的《政府新闻学》,被称为是“在新闻学和政府公共关系学交叉点上思考与探索的结果”。
对于新闻学,有不少说法,比如“新闻无学”。我向来认为新闻是“浅学”,因为它不深,没有深奥的学理。这个“政府新闻学”甫一出台,就引发了争议。针对《政府新闻学》一书,有过不同的学术意见,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新闻学”的兴起,是对新闻理论的一次反动;认为所谓“政府新闻学”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在现在的国情下,媒体属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这种前提下研究二者的关系,效果值得思考”;认为作为官员的叶皓,“是站在官员的角度看研究政府如何管理媒体,而不是在政府与媒体对等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等等。
对于探索性建立“政府新闻学”,总体上我持赞许态度。作为一种学术,它当然是可探讨的。在理论上作探讨,总比什么话都不说要好;在实践中去摸索,总比啥都不干要强。对于官员来说,学理学术的基本作用,就是可以让其“知理”从而“治理”,而不再是官僚一样高高在上,蔑视媒体与民意,滥用权力戕害公共利益。
我们应该知道,决策的科学把握、危机的正确处理,都离不开信息公开与民主步骤。大众传媒是沟通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的社会传播载体,在公共决策中,自然不能缺席。试想,遂昌公安局如果懂得“政府新闻学”的基本道理、知道法治的基本原理,能这样明目张胆地“通缉”记者吗?
“政府新闻学”的应有意义是遏制权力
“我想说点大家很少在公众场合说、但是都心知肚明的话:我们今天的大部分工作量,不管是按重要程度计,按时间计,按精力计,除了最核心的决策之外,其他几乎都是在和媒体打交道。”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下台前曾如是说。美国总统面对很厉害、很尖锐的“白宫记者”,也“心有余悸”。
但是,无知者无畏。遂昌县公安局那些做出“通缉记者”决策的官员公务员们,就是范例。非常可怕的是,他们作为执法者,不懂法、不守法,将公权力滥用到极致。他们奉行的是“新闻地方保护主义”,为本地的利益集团“保驾护航”,不惜抛弃司法正义、践踏法治常识。
在经济利益纷争中,正常的渠道应该是打官司,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正因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许多纷争不愿意“上公堂”,而想在法律之外解决。自己相互间无法解决,那么就会借助外来力量。有的借助第一权力——公权力,有的借助第四权力——媒体力量。
舆论监督,媒体的职责所在。我们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媒介就不可缺少。但一些地方竭力阻挠记者正当采访,围堵殴打记者,甚至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这是公权力膨胀结出的恶果。遂昌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雷厉风行地“通缉”记者,显然不符合法定条件,这就是公权力的肆意妄为。
由此可见,政府需要培养和提升的,不仅仅是舆论应对能力,更重要的是约束权力、遏制权力的能力。所以我认为,遏制权力是“政府新闻学”的应有之义。
人民网每季度出台一次舆情应对排行榜,从中可见政府化解舆情危机不同做法所获得的不同后果:越是开放的心态,化解的效果就越好;越是封闭的心态,化解的后果就越差。技巧、技术虽说重要,但那毕竟是次要的,终归是“理念决定结果”。而“权力老大”“权力第一”的理念,必然导致政府官员在媒体面前为所欲为。
正确理念的建立,并非空中楼阁,它是建立在法治的坚实根基上的。采访者、被采访者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都要走在法律的“独木桥”上,不可逾矩。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认为,“通缉记者案”折射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压制舆论监督的冲动和企图;尽管记者仇子明目前已被取消通缉,但该案却凸现了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浙江大学新闻学教授沈爱国则简洁明了地说:记者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以起到保护记者,规范舆论监督的作用。
保护媒体记者权益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相对薄弱。有关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授权性条款,仅见于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足以引起地方政府权力官员的“注目”。
“政府新闻学”的本质,即是“政府法治学”。遏制权力,依然需要法律法治,需要制度安排。
如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体制没有改进,权力就难约束,而权力不被约束,民意就难以得到尊重,民意不被尊重,公平公正就是空话,公平公正成空,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共事件、应对舆论必然会失当,最终与民心民意背道而驰。
(作者单位:都市快报社)
新闻采访与被报道者的“冲突”频现
一段时间来,媒体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了诸多“冲突”,以下是媒体报道的消息:
——7月28日,江苏南京市栖霞区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在现场,有官员质问电视记者:“你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名字,把电话给我,哪个让你直播的?”这一镜头通过电视播出后,引起舆论大哗。
——7月29日上午,当200多家媒体云集丽水采访“记者无端遭通缉”事件时,又一记者在丽水遭“围抢”: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之声“阳光行动”栏目独立调查记者陈文光,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芦埠村采访休闲山庄有关事项,遭到该村村干部围抢,采访设备被损坏,记者入院观察,当地公安局介入调查。
——7月29日晚上,《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被不明身份者以报料为名骗至一商场旁,遭到殴打。《华夏时报》就此发表严正声明,称这是一起明显有预谋的打击报复行为。事发前,陈小瑛发表报道《深国商董事长遭二奶举报 涉嫌转移企业资金》。
——7月30日下午,一位自称“霸王”(霸王国际集团)上海公司经理的男子,带了3个人来到《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其中两人围堵在报社门口,不让记者和工作人员出入,还不时捶打和踢踹报社大门,当记者上前询问时,一男子先是言语攻击随后推打记者。此前,《每日经济新闻》曾经报道霸王洗发水有关新闻。
当然,最典型的还是发生在丽水遂昌的“公安通缉记者”事件。简述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大致是:7月27日下午,《经济观察报》仇子明获知自己被通缉,因为他此前在经济观察报、以及在该报的网站上发表过数篇有关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质疑性报道,凯恩集团所在地的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列入全国网上通缉名单,档案状态为“刑拘在逃”。
当日22点12分,在新浪微博上,名为“冒安林”的网友率先发布消息:“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这条微博尤如巨石击水,瞬间激起了巨大波澜,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仇子明事件开始得到互联网界的极大关注。
7月28日一早,《南方都市报》题为《经济观察报记者报道公司交易内幕遭警方网上通缉》的报道见报后,引发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强烈关注,有关评论也立刻风起云涌。
7月29日,在上级和各方舆论的压力下,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认为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7月30日晚上,遂昌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专程赶到北京,向经济观察报社和记者仇子明诚恳道歉。
经过整整100小时,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基本正确”的结局。
政府的“新闻作为”与“政府新闻学”
新闻采访进入“多事之秋”,也是社会发展路途中的一个必然症结。当利益增大、利益冲突也随着增大的时候,媒体曝光不法利益,这对强势利益者是一种“损害”,当然会引发其巨大的不满。问题在于,政府的公权力部门,在这个时候,应该是什么表现?如果新闻事件直接关系到地方利益、政府形象,政府方面应该有何“新闻作为”?
从过往做法来看,地方政府第一反应往往是“家丑不外扬”,能捂住瞒住是最好的,所以下达“不报道”“不操作”的“新闻禁令”往往就成了第一选择。但现在已经是信息全球化的网络时代,单单依靠“瞒”“捂”根本已经不成事儿了。就像仇子明被通缉事件,短短一条“新浪微博”,就能搞得全国皆知。如今我们有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过时的“信息管制”理念,早该被抛到九霄云外了。
政府官员如何与媒体打交道才是正确之道?不是应对,而是沟通;不是封闭,而应开放。可是,许多官员连新闻常识、法治常识都不具备,“乱弹琴”、闹笑话也就是在所难免了。于是,就出现了“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你是哪个单位的,哪个让你直播的”之类的雷人官话乃至昏话,让人听了当场要晕倒。
南京大爆炸发生后,有些外地媒体习惯性地担心会不会下达新闻“封口令”,这是不太了解南京的政府“新闻生态”所致,事实证明南京方面在对待爆炸新闻上的态度,总体尚可。南京市是我国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起步较早、做得较好的地方,当年中央电视台有过大篇幅的报道。而博士出身的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叶皓,恰是“政府新闻学”的首倡与首创者,他于2008年2月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政府新闻学——政府应对媒体的新学问》一书,这是“政府新闻学研究丛书”中一本。有人认为爆炸事故发生后在现场质问电视记者“哪个让你直播的”的官员是叶皓,这显然是张冠李戴。但由此也可见,小小一个地方,要想让每个官员都具备开放的新闻意识,是多么的困难。
叶皓首倡“政府新闻学”,他试图通过对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阐述,构建一门新的学科体系;他强调“政府既是媒体管理者,同时也是媒体的监督对象,必须学会在媒体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叶皓是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于2006年成立了“政府新闻学研究所”,叶皓是名誉所长。他所著的《政府新闻学》,被称为是“在新闻学和政府公共关系学交叉点上思考与探索的结果”。
对于新闻学,有不少说法,比如“新闻无学”。我向来认为新闻是“浅学”,因为它不深,没有深奥的学理。这个“政府新闻学”甫一出台,就引发了争议。针对《政府新闻学》一书,有过不同的学术意见,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新闻学”的兴起,是对新闻理论的一次反动;认为所谓“政府新闻学”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在现在的国情下,媒体属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这种前提下研究二者的关系,效果值得思考”;认为作为官员的叶皓,“是站在官员的角度看研究政府如何管理媒体,而不是在政府与媒体对等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等等。
对于探索性建立“政府新闻学”,总体上我持赞许态度。作为一种学术,它当然是可探讨的。在理论上作探讨,总比什么话都不说要好;在实践中去摸索,总比啥都不干要强。对于官员来说,学理学术的基本作用,就是可以让其“知理”从而“治理”,而不再是官僚一样高高在上,蔑视媒体与民意,滥用权力戕害公共利益。
我们应该知道,决策的科学把握、危机的正确处理,都离不开信息公开与民主步骤。大众传媒是沟通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的社会传播载体,在公共决策中,自然不能缺席。试想,遂昌公安局如果懂得“政府新闻学”的基本道理、知道法治的基本原理,能这样明目张胆地“通缉”记者吗?
“政府新闻学”的应有意义是遏制权力
“我想说点大家很少在公众场合说、但是都心知肚明的话:我们今天的大部分工作量,不管是按重要程度计,按时间计,按精力计,除了最核心的决策之外,其他几乎都是在和媒体打交道。”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下台前曾如是说。美国总统面对很厉害、很尖锐的“白宫记者”,也“心有余悸”。
但是,无知者无畏。遂昌县公安局那些做出“通缉记者”决策的官员公务员们,就是范例。非常可怕的是,他们作为执法者,不懂法、不守法,将公权力滥用到极致。他们奉行的是“新闻地方保护主义”,为本地的利益集团“保驾护航”,不惜抛弃司法正义、践踏法治常识。
在经济利益纷争中,正常的渠道应该是打官司,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正因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许多纷争不愿意“上公堂”,而想在法律之外解决。自己相互间无法解决,那么就会借助外来力量。有的借助第一权力——公权力,有的借助第四权力——媒体力量。
舆论监督,媒体的职责所在。我们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媒介就不可缺少。但一些地方竭力阻挠记者正当采访,围堵殴打记者,甚至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这是公权力膨胀结出的恶果。遂昌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雷厉风行地“通缉”记者,显然不符合法定条件,这就是公权力的肆意妄为。
由此可见,政府需要培养和提升的,不仅仅是舆论应对能力,更重要的是约束权力、遏制权力的能力。所以我认为,遏制权力是“政府新闻学”的应有之义。
人民网每季度出台一次舆情应对排行榜,从中可见政府化解舆情危机不同做法所获得的不同后果:越是开放的心态,化解的效果就越好;越是封闭的心态,化解的后果就越差。技巧、技术虽说重要,但那毕竟是次要的,终归是“理念决定结果”。而“权力老大”“权力第一”的理念,必然导致政府官员在媒体面前为所欲为。
正确理念的建立,并非空中楼阁,它是建立在法治的坚实根基上的。采访者、被采访者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都要走在法律的“独木桥”上,不可逾矩。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认为,“通缉记者案”折射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压制舆论监督的冲动和企图;尽管记者仇子明目前已被取消通缉,但该案却凸现了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浙江大学新闻学教授沈爱国则简洁明了地说:记者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以起到保护记者,规范舆论监督的作用。
保护媒体记者权益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相对薄弱。有关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授权性条款,仅见于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足以引起地方政府权力官员的“注目”。
“政府新闻学”的本质,即是“政府法治学”。遏制权力,依然需要法律法治,需要制度安排。
如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体制没有改进,权力就难约束,而权力不被约束,民意就难以得到尊重,民意不被尊重,公平公正就是空话,公平公正成空,政府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共事件、应对舆论必然会失当,最终与民心民意背道而驰。
(作者单位:都市快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