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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和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慈善中“逼捐”问题越来越凸显,使得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入一种亚健康的状态。慈善原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行为,是自愿对需要帮助的人的一种援助。而“逼捐”带有强迫的成分,让慈善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而“逼捐”现象的出现包含众多原因,诸如经济水平、社会发展、文化传播等因素。解决“逼捐”问题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对国外优秀慈善文化的吸取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解决“逼捐”“索捐”“强捐”等问题。
关键词:逼捐 原因 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090-02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2015年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逼捐”问题愈发突出,让慈善事业的发展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一系列问题对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让慈善的发展进入一个问题层出的阶段。
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逼捐”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慈善事业,从而树立正确的现代慈善观念,进而推动慈善事业步入正轨,健康良好地发展。
二、“逼捐”的定义
从词义上看“逼”有强迫、威胁等含义。“捐”有舍弃、献助等含义。近些年的“逼捐”是指在慈善捐助时由于外界的压力,尤其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逼迫捐助主体被动捐助钱物的现象。它是经济快速发展、网络媒体监督下的一种新型的产物,网络的大众化加快了“逼捐”现象的传播,使它成为慈善中的突出问题。
“逼捐”的行为,是指通常在网络上罗列出捐款金额多少的排行榜,对捐款少的企业和名人在网络上进行谴责和辱骂,甚至打电话进行骚扰,更甚者号召其他人到企业门口进行游行示威,用强迫甚至是暴力的手段来逼迫别人捐款捐物,而不在乎捐赠人的感受。
三、“逼捐”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尚低
中国改革开放后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目前最大的国情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刚刚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家庭还面临诸多压力,例如:教育、医疗、住房等等。中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缺少一定的经济基础。慈善事业依旧面临资金缺少、慈善资源分配不恰当、社会分配不均等重要的问题。
(二)传统慈善观念的束缚
传统的宗法制的影响,“血缘财富继承观”在中国根深蒂固,使财富在一个家族代代继承,严重影响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以血缘为纽带,“亲亲”然后“推己及人”这种“有等差”的爱,从“亲”到“远”的这种爱的扩大,也使爱在扩散中慢慢变淡。
“劫富济贫”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富人有一种仇富的心理,而富人也形成了一种藏富的心理。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财富捐赠给其他人,认为自愿捐赠是财富对外流失的一种,使得慈善的发展困难重重。
(三)贫富收入差距扩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矛盾更加凸显。慈善事业属于收入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它比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目标在于缩小收入差距。第一次分配是生产要素之间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通过强制税收进行分配。截至2015年,中国还有贫困人口7017万,面对如此大的贫富差距,慈善事业的发展刻不容缓。
(四)慈善事业缺乏法律保障
中国的慈善法形成时间短,之前只是陆续发布关于慈善公益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直到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通过,规定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中国才有一部完整的慈善法。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还不能完全覆盖到慈善事业各个方面,所以“逼捐”等问题层出不穷。
1.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处于分散立法。慈善法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法的成长和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而现有的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无法跟上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
2.缺少对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慈善活动中,捐赠者完全是自愿进行捐赠,不受他人的强迫。而“逼捐”违背了自愿原则,损害了捐赠人的自主权利。2011年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对捐赠人的知情权发起了挑战,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次严重的打击。捐赠人不了解善款的去向,不知道是否真的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感觉自己的爱心被别人拿来挥霍。看到个别慈善组织的奢华和腐败,人们对慈善持怀疑的态度。也反映出了慈善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慈善是对人的尊重,而不是怜悯。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也不能让受赠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愿意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但是很多捐赠人只注意形式,而不去关注学校真正的需要,结果许多捐赠品根本用不到,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有些企业要求学校隆重接待,学生夹道迎接,和受捐赠的学生拍照,以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根本扭曲了慈善的本意。真正的慈善是用心给予,是在尊重受赠人的尊严的基础上,挖掘和激发他的潜能,使他更好地发展和成长,而不是将爱心转变成损害他人的权益。
(五)网络媒体的不良影响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媒體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给慈善事业带来了不利的一面。网络信息的发展使人们进入一个“网”的社会新形态,一些人发表的观点在网络上被放大,形成社会舆论,给捐赠人和受赠人带来无形的压力。 在网络媒体报道中不是宣传其对慈善事业的支持,而是以金钱来衡量爱心,在金钱和慈善爱心之间画等号。而这些报道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在谋私利的同时还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过多地在网络上泄漏别人的信息和隐私。
四、解决慈善中“逼捐”问题的对策
(一)培养公民正确的慈善意识
每个人的慈善意识对慈善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只有当每个人都有正确的财富观,才能有利于妒忌、自私自利、骗财以及类似于“逼捐”等问题的解决。
在许多人的观念里,慈善就是对别人的施舍和怜悯,而现代的慈善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合作与竞争的大时代下,人与人的关系更加密切,财富不仅仅是个人财富,也是社会财富。在血缘继承财富的影响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官二代”“富二代”的炫富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人们社会财富资源共享,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二)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制定完整、系统的慈善法
中国目前关于慈善的法律基本都是属于分散立法形式,它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建立全国性的慈善法:对慈善活动、慈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组织内部的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将慈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公开,提高慈善信息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捐赠人对自己的捐赠承诺实现;努力加大关于慈善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要让法律停留在纸上,让慈善事業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慈善法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几个方面,还要对慈善、慈善组织、慈善事业的概念和性质进行明确的统一,与慈善有关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慈善的分类、管理、税收、惩戒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2.完善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
“政府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应该是慈善事业的引导者和监管者,个人和企业是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相对而言,个人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执行者。”在管理中政府应该放权,用宏观调控去管理慈善事业,让市场去决定,做到“简政放权”。
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影响,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政策有密切的联系,而慈善税收的程序过于复杂,而且免税政策单一,只有少数人获得优惠政策。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可获“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可获“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免税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人们和企业对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所以,慈善税收的合理规定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慈善积极性,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
(三)提高网络媒体对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
虽然网络媒体对慈善的发展有不利的一面,但是应该把网络媒体引导到积极、合理的一面。作为网络媒体应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合理、向上的慈善价值观,努力提高媒体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培养自己的慈善精神,做到公平对待各种形式的慈善行为。大力宣传积极、健康的慈善信息。
网络媒体要及时关注和更新慈善信息、慈善活动,利用自己的优势力量来监督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在发布消息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应有偏激的言论,尽量避免由于舆论所致的“逼捐”问题的产生。
(四)借鉴外国优秀的慈善经验
在许多发达的欧美国家,慈善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人们的观念中慈善不仅仅是捐款捐物,还是捐赠自己的时间、劳动,使得慈善的发展达到了不一样的高度。我们国家也应该借鉴这种慈善精神,鼓励人们以自己的能力参与慈善活动,把自己的爱心奉献到慈善事业中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学习国外优秀的慈善文化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也可以更好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让中国的慈善发展进入到世界的潮流,将中国的慈善文化上升到一个高度,提高每个人的慈善爱心和责任感,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之中。
五、结语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逼捐”问题也是慈善事业发展到一个阶段的表现,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R].2011.
[2]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1-5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郑功成.当代中国慈善事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徐麟.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5]莫文秀.中华慈善事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于蕾
关键词:逼捐 原因 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090-02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2015年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逼捐”问题愈发突出,让慈善事业的发展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一系列问题对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让慈善的发展进入一个问题层出的阶段。
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逼捐”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慈善事业,从而树立正确的现代慈善观念,进而推动慈善事业步入正轨,健康良好地发展。
二、“逼捐”的定义
从词义上看“逼”有强迫、威胁等含义。“捐”有舍弃、献助等含义。近些年的“逼捐”是指在慈善捐助时由于外界的压力,尤其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逼迫捐助主体被动捐助钱物的现象。它是经济快速发展、网络媒体监督下的一种新型的产物,网络的大众化加快了“逼捐”现象的传播,使它成为慈善中的突出问题。
“逼捐”的行为,是指通常在网络上罗列出捐款金额多少的排行榜,对捐款少的企业和名人在网络上进行谴责和辱骂,甚至打电话进行骚扰,更甚者号召其他人到企业门口进行游行示威,用强迫甚至是暴力的手段来逼迫别人捐款捐物,而不在乎捐赠人的感受。
三、“逼捐”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尚低
中国改革开放后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目前最大的国情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刚刚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家庭还面临诸多压力,例如:教育、医疗、住房等等。中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缺少一定的经济基础。慈善事业依旧面临资金缺少、慈善资源分配不恰当、社会分配不均等重要的问题。
(二)传统慈善观念的束缚
传统的宗法制的影响,“血缘财富继承观”在中国根深蒂固,使财富在一个家族代代继承,严重影响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以血缘为纽带,“亲亲”然后“推己及人”这种“有等差”的爱,从“亲”到“远”的这种爱的扩大,也使爱在扩散中慢慢变淡。
“劫富济贫”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富人有一种仇富的心理,而富人也形成了一种藏富的心理。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财富捐赠给其他人,认为自愿捐赠是财富对外流失的一种,使得慈善的发展困难重重。
(三)贫富收入差距扩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矛盾更加凸显。慈善事业属于收入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它比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目标在于缩小收入差距。第一次分配是生产要素之间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通过强制税收进行分配。截至2015年,中国还有贫困人口7017万,面对如此大的贫富差距,慈善事业的发展刻不容缓。
(四)慈善事业缺乏法律保障
中国的慈善法形成时间短,之前只是陆续发布关于慈善公益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直到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通过,规定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中国才有一部完整的慈善法。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还不能完全覆盖到慈善事业各个方面,所以“逼捐”等问题层出不穷。
1.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处于分散立法。慈善法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法的成长和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而现有的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无法跟上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
2.缺少对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慈善活动中,捐赠者完全是自愿进行捐赠,不受他人的强迫。而“逼捐”违背了自愿原则,损害了捐赠人的自主权利。2011年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对捐赠人的知情权发起了挑战,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次严重的打击。捐赠人不了解善款的去向,不知道是否真的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感觉自己的爱心被别人拿来挥霍。看到个别慈善组织的奢华和腐败,人们对慈善持怀疑的态度。也反映出了慈善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
慈善是对人的尊重,而不是怜悯。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也不能让受赠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愿意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但是很多捐赠人只注意形式,而不去关注学校真正的需要,结果许多捐赠品根本用不到,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有些企业要求学校隆重接待,学生夹道迎接,和受捐赠的学生拍照,以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根本扭曲了慈善的本意。真正的慈善是用心给予,是在尊重受赠人的尊严的基础上,挖掘和激发他的潜能,使他更好地发展和成长,而不是将爱心转变成损害他人的权益。
(五)网络媒体的不良影响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媒體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给慈善事业带来了不利的一面。网络信息的发展使人们进入一个“网”的社会新形态,一些人发表的观点在网络上被放大,形成社会舆论,给捐赠人和受赠人带来无形的压力。 在网络媒体报道中不是宣传其对慈善事业的支持,而是以金钱来衡量爱心,在金钱和慈善爱心之间画等号。而这些报道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在谋私利的同时还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过多地在网络上泄漏别人的信息和隐私。
四、解决慈善中“逼捐”问题的对策
(一)培养公民正确的慈善意识
每个人的慈善意识对慈善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只有当每个人都有正确的财富观,才能有利于妒忌、自私自利、骗财以及类似于“逼捐”等问题的解决。
在许多人的观念里,慈善就是对别人的施舍和怜悯,而现代的慈善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合作与竞争的大时代下,人与人的关系更加密切,财富不仅仅是个人财富,也是社会财富。在血缘继承财富的影响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官二代”“富二代”的炫富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人们社会财富资源共享,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二)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制定完整、系统的慈善法
中国目前关于慈善的法律基本都是属于分散立法形式,它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建立全国性的慈善法:对慈善活动、慈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组织内部的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和严格监督,将慈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公开,提高慈善信息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捐赠人对自己的捐赠承诺实现;努力加大关于慈善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要让法律停留在纸上,让慈善事業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慈善法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几个方面,还要对慈善、慈善组织、慈善事业的概念和性质进行明确的统一,与慈善有关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慈善的分类、管理、税收、惩戒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2.完善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
“政府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应该是慈善事业的引导者和监管者,个人和企业是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相对而言,个人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执行者。”在管理中政府应该放权,用宏观调控去管理慈善事业,让市场去决定,做到“简政放权”。
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影响,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政策有密切的联系,而慈善税收的程序过于复杂,而且免税政策单一,只有少数人获得优惠政策。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可获“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可获“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免税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人们和企业对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所以,慈善税收的合理规定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慈善积极性,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
(三)提高网络媒体对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
虽然网络媒体对慈善的发展有不利的一面,但是应该把网络媒体引导到积极、合理的一面。作为网络媒体应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合理、向上的慈善价值观,努力提高媒体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培养自己的慈善精神,做到公平对待各种形式的慈善行为。大力宣传积极、健康的慈善信息。
网络媒体要及时关注和更新慈善信息、慈善活动,利用自己的优势力量来监督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在发布消息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应有偏激的言论,尽量避免由于舆论所致的“逼捐”问题的产生。
(四)借鉴外国优秀的慈善经验
在许多发达的欧美国家,慈善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人们的观念中慈善不仅仅是捐款捐物,还是捐赠自己的时间、劳动,使得慈善的发展达到了不一样的高度。我们国家也应该借鉴这种慈善精神,鼓励人们以自己的能力参与慈善活动,把自己的爱心奉献到慈善事业中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学习国外优秀的慈善文化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也可以更好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让中国的慈善发展进入到世界的潮流,将中国的慈善文化上升到一个高度,提高每个人的慈善爱心和责任感,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之中。
五、结语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逼捐”问题也是慈善事业发展到一个阶段的表现,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R].2011.
[2]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1-5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郑功成.当代中国慈善事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徐麟.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5]莫文秀.中华慈善事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