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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当远洋客轮还是往返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之间的唯一交通工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认为,第十八修正案对美国领海是有效的,因而其规定对于所有外国船只来说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①人们对这一判决的反应是直截了当、毫不含糊的:有十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其中有的认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绝不允许他们采取这种侵害轮船船旗国主权的措施.”②许多人承认美国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认为美国的行为“跟国际惯例相左”.③人们对美国未能遵守文明国家在这方面所公认的礼节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被迫和受到财政法规影响的航海国家就一系列双边“酒条约”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