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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利润空间广阔,在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腐败不仅增加工程建设运营成本,降低工程质量,形成的“豆腐渣”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胁,而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而复杂、涉案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工程领域本身存在覆盖面宽,环节多、工期长,且资金周转数额大、名目多,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突出表现的村级组织权利过于集中,村务不公开,法制观念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都为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一、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重点环节
根据天津市w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总结发现,重点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非常突出,尤其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招标、预决算、房屋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贪污贿赂犯罪,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
每项建设工程从立项开始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环节,如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等,涉及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在办理这些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违反法定审批条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从中受贿;二是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为条件,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三是与报批单位串通,骗取审批,从中受贿;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故意刁难、拖延而索贿。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践中,在这些审批事项中,比较突出的是土地批租和规划审批环节。土地、规划审批环节关系到用多少地,用哪块地,盖什么建筑,多长、多宽、多高。这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既关系到审批时间的长短,又关系到用地和容积率,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其经济利益。因此在这些环节,建设单位往往用金钱开路,大肆行贿审批人员。他们通过行贿,以达到提高容积率、改变用地性质、减少绿化带面积并最终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的目的,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从中捞取好处,而最终遭受损失的是国家和人民。
(二)工程招投标环节
每项招投标工作都包括前期准备、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人范围确定、标底编制与管理、评标专家的确定和管理、评标定标现场监督、中标人确定、合同的确定等多个具体的工作环节,几乎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权钱交易的机会。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利用发包权收取贿赂;二是违反规定,应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私自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主体工程公开招标,附属工程则通过议标发包,从中收受贿赂;四是违反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时,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竞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关系人顺利中标,从中获取贿赂;五是特意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确定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分先后排序,通过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往往利用中标决定权收受贿赂;六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向相关人员行贿,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七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工期紧为借口,改公开招标为议标或邀请招标,从中收受贿赂;八是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从中收受贿赂;九是个别不法投标人向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行贿,以达到中标之目的;十是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或者“皮包公司”,为挂靠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以其名义参加投标,而向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行贿。
(三)材料及设备采购环节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一个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一般要占到总造价的70%左右,因此,在建设领域不仅施工企业之间为承揽项目而激烈竞争,而且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也在不择手段地进行角逐。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与供货商相互勾结,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抬高价格,共同贪污或者行贿受贿;二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后,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求高”,在供货单位上“舍大求小”,最终是“舍公求私”,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三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采取伪造发票、入库单等手法,抬高建筑材料或者设备价格进行贪污;四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从而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五是供货商向建设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接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建筑材料数量不足或质量不合格而照常验收接收,从而损害国家及单位利益;六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代理方人员行贿,被代理方人员受贿后与其同流合污,放任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损害被代理方的利益;七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直接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假名义,采取开具假发票等手法,贪污受贿;八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行指定产品及供应商,从中收取贿赂。
(四)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环节
几乎每项工程项目都需要征用土地和动迁地上建筑物,都要涉及到补偿和安置。实践中这一环节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拆迁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按行贿人意图进行审批;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多报被征用土地的作物种植面积、产量,虚报作物品种、数量,多付土地和青苗补偿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三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夸大原建筑物面积、建筑等级,多付建筑设施拆迁补偿费,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四是相关人员直接贪污或者挪用征地款和补偿款;五是拆迁评估人员收受贿赂,采取多记、高估等方式,故意提高评估价值,使拆迁人遭受损失。近年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且日趋严重,也造就了一大批“拆迁暴发户”,形成了独特的“一拆即富”现象。 (五)图纸设计及其变更环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决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设标准、结构类型、采用什么基础、选择什么材料等等,涉及的不仅仅是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而且对工程造价、设计费用等问题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这一环节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利用选择设计单位的决定权,收受设计单位贿赂;二是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私下将工程项目转给个人设计,从中收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人员与设计人员互相勾结,采取设计费不入账等方式,私分或者侵吞设计费,进行贪污;四是设人员对图纸设计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从中收受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贿赂。正常的设计变更,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目前很多设计变更并非基于上述原因,而是建设、施工单位追加投资、非法牟利的一种手段。实践中,变更设计、非法牟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合谋串通,虚列建设项目,或者寻找借口变更设计,追加投资,从而达到挪用或者私分投资款的目的;二是施工单位巧立名目,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并向审计、监理、设计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行贿,使变更设计得以确认,从而达到获取额外利益的目的。
(六)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
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中心环节,不但涉及的资金量大、材料设备投入多、施工要求高,而且管理上一旦不到位,将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现实中,这一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非常普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管人员、监理人员或者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然后不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监理、质监人员因收取贿赂而放弃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隐患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施工过程中一般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而工程进度则主要是通过计量来实现的,工程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及时拿到工程款,因而容易出现施工单位向计量人员行贿的情况;三是因为工程款最终决算与最终工程量有关,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管人员行贿、要求追加工程量并签证认可、最终顺利进入决算,或者施工单位与现场监管人员相互勾结,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有意虚报工程量,侵吞差价或收受贿赂;四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是否非法转包、分包,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甚至对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五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从而收受贿赂。
(七)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环节
工程项目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环节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常值得关注的环节。实践中,这一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虚设项目,凭空提高造价,二是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三是重复计算或夸大工程量,骗取工程款,为达到以上非法目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行贿;四是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互相勾结,合伙贪污:五是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单位索贿。
(八)工程竣工验收环节
在现实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果留下质量隐患,或者变更设计、追加投资没有充分理由,或者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等级,施工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往往就会在竣工验收阶段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常见的手法就是向参与验收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不认真查验,甚至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按规定应令其返工,但故意隐瞒真相或不闻不问,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追加或虚报的材料、项目予以追认,从中收取贿赂;三是施工单位为提高工程验收等级而向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行贿;四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刁难,向施工单位索贿。
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的腐败惩处力度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工程项目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工程资金安全和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几大环节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惩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动机以及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个案,起到杀一儆百、警示后人的效果。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保持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和高压态势,而且要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打造廉洁公正的审核平台。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等问题。以天津市w区检察院为例,为从源头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与区财政局建立协作关系,打造廉洁公正的审核平台。反贪部门和预防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开展挂钩预防活动,在协助“投资评审中心”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做好廉政管理监督,重点对行政审批、征地拆迁、建材采购、工程变更、追加投资、决算、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集体会议讨论制度。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人、财、物的重大事项,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集体审批制度替代首长负责制,避免出现独断专行、一家之言等不良倾向,减少决策的随意性。 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加强权力行使的公开和透明。依法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制度,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条件、时限、人员和结果。对诚信企业和黑名单企业进行公示,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为人民监督下的“阳光”操作,抵制个别人利用暗箱操作支配公共财物的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权力寻租,遏制腐败犯罪的源头。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与权力的制衡。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权力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因此,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建立基建管理人员责任考核制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还要提高公共权力行使的风险,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受处罚、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增强基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五是加强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网络监督等多种形式,从多种的角度、不同的渠道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成立工作小组,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管理有关方面存在问题的环节,提出规范项目管理的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一是核准数据,把好投资预算审核关口。天津市w区的“投资评审中心”担负对全区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审核评估职责,w区检察院派组到评估中心协助工作,当好法律顾问和工作参谋,实行倒计时排序工作赶进度,对工程投资预算审核把好三个环节:其一,对预算报审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量核准,把虚报的工程量减下来。其二,对报审预算中工程用料的单价,经查询价格信息库数据进行比对核准,把不合理抬高的造价压下来。其三,对工程施工程序进行核准,把不合理附加的施工程序项目减下来。由此,科学挤压了投资预算的水分,合理压缩了工程承建的利润空间,从源头减少了职务犯罪的隐患和机率。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抵御不良风气侵袭和复杂关系干扰,w区检察院帮助评审中心建章立制,制定了廉政纪律规定,张榜上墙警示;实行岗位不确定工作轮换制度,既促进了多种审核业务学习和多种工作技能的掌握,实现轮岗一人多用,又防止了关系网的形成和人情操作干扰公正;实行项目投资评估“两人审核”和“三人组合勘察”制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和人情倾斜,促进了审核环节廉洁公正运作;实行审核工作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审核动态,不向被审核方提供审核人员姓名、电话、住址,防止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搞交易干扰审核;实行审核逐级把关制度,完成一项投资审核,依据审核情况及核准结果填写审核单后,依据程序运行,由审核人签字、被审核项目人认可签字,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字,财政局长签字,再报送区长,逐级严格审查把关,保证了评估公正性。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
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应统一由村委会建立银行帐户,减少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
四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又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
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发案环节多、涉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而复杂、涉案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工程领域本身存在覆盖面宽,环节多、工期长,且资金周转数额大、名目多,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突出表现的村级组织权利过于集中,村务不公开,法制观念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都为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一、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重点环节
根据天津市w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总结发现,重点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非常突出,尤其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招标、预决算、房屋拆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贪污贿赂犯罪,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
每项建设工程从立项开始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环节,如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等,涉及计划、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在办理这些审批事项过程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违反法定审批条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从中受贿;二是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为条件,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三是与报批单位串通,骗取审批,从中受贿;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故意刁难、拖延而索贿。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践中,在这些审批事项中,比较突出的是土地批租和规划审批环节。土地、规划审批环节关系到用多少地,用哪块地,盖什么建筑,多长、多宽、多高。这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既关系到审批时间的长短,又关系到用地和容积率,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其经济利益。因此在这些环节,建设单位往往用金钱开路,大肆行贿审批人员。他们通过行贿,以达到提高容积率、改变用地性质、减少绿化带面积并最终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的目的,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从中捞取好处,而最终遭受损失的是国家和人民。
(二)工程招投标环节
每项招投标工作都包括前期准备、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投标人范围确定、标底编制与管理、评标专家的确定和管理、评标定标现场监督、中标人确定、合同的确定等多个具体的工作环节,几乎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权钱交易的机会。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利用发包权收取贿赂;二是违反规定,应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私自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主体工程公开招标,附属工程则通过议标发包,从中收受贿赂;四是违反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时,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竞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关系人顺利中标,从中获取贿赂;五是特意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确定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分先后排序,通过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往往利用中标决定权收受贿赂;六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向相关人员行贿,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七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工期紧为借口,改公开招标为议标或邀请招标,从中收受贿赂;八是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从中收受贿赂;九是个别不法投标人向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行贿,以达到中标之目的;十是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或者“皮包公司”,为挂靠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以其名义参加投标,而向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行贿。
(三)材料及设备采购环节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一个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一般要占到总造价的70%左右,因此,在建设领域不仅施工企业之间为承揽项目而激烈竞争,而且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也在不择手段地进行角逐。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与供货商相互勾结,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抬高价格,共同贪污或者行贿受贿;二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后,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求高”,在供货单位上“舍大求小”,最终是“舍公求私”,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三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采取伪造发票、入库单等手法,抬高建筑材料或者设备价格进行贪污;四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从而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五是供货商向建设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接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建筑材料数量不足或质量不合格而照常验收接收,从而损害国家及单位利益;六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代理方人员行贿,被代理方人员受贿后与其同流合污,放任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损害被代理方的利益;七是建设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采购人员直接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假名义,采取开具假发票等手法,贪污受贿;八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行指定产品及供应商,从中收取贿赂。
(四)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环节
几乎每项工程项目都需要征用土地和动迁地上建筑物,都要涉及到补偿和安置。实践中这一环节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拆迁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按行贿人意图进行审批;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多报被征用土地的作物种植面积、产量,虚报作物品种、数量,多付土地和青苗补偿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三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夸大原建筑物面积、建筑等级,多付建筑设施拆迁补偿费,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四是相关人员直接贪污或者挪用征地款和补偿款;五是拆迁评估人员收受贿赂,采取多记、高估等方式,故意提高评估价值,使拆迁人遭受损失。近年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且日趋严重,也造就了一大批“拆迁暴发户”,形成了独特的“一拆即富”现象。 (五)图纸设计及其变更环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决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设标准、结构类型、采用什么基础、选择什么材料等等,涉及的不仅仅是工程建设的技术问题,而且对工程造价、设计费用等问题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这一环节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利用选择设计单位的决定权,收受设计单位贿赂;二是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私下将工程项目转给个人设计,从中收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人员与设计人员互相勾结,采取设计费不入账等方式,私分或者侵吞设计费,进行贪污;四是设人员对图纸设计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从中收受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贿赂。正常的设计变更,是必要的、合理的,但目前很多设计变更并非基于上述原因,而是建设、施工单位追加投资、非法牟利的一种手段。实践中,变更设计、非法牟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合谋串通,虚列建设项目,或者寻找借口变更设计,追加投资,从而达到挪用或者私分投资款的目的;二是施工单位巧立名目,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并向审计、监理、设计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行贿,使变更设计得以确认,从而达到获取额外利益的目的。
(六)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
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环节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中心环节,不但涉及的资金量大、材料设备投入多、施工要求高,而且管理上一旦不到位,将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现实中,这一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非常普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管人员、监理人员或者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然后不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建设、监理、质监人员因收取贿赂而放弃职责,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隐患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施工过程中一般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而工程进度则主要是通过计量来实现的,工程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及时拿到工程款,因而容易出现施工单位向计量人员行贿的情况;三是因为工程款最终决算与最终工程量有关,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管人员行贿、要求追加工程量并签证认可、最终顺利进入决算,或者施工单位与现场监管人员相互勾结,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有意虚报工程量,侵吞差价或收受贿赂;四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是否非法转包、分包,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甚至对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五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从而收受贿赂。
(七)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环节
工程项目预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环节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常值得关注的环节。实践中,这一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虚设项目,凭空提高造价,二是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三是重复计算或夸大工程量,骗取工程款,为达到以上非法目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行贿;四是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互相勾结,合伙贪污:五是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单位索贿。
(八)工程竣工验收环节
在现实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果留下质量隐患,或者变更设计、追加投资没有充分理由,或者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等级,施工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往往就会在竣工验收阶段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常见的手法就是向参与验收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不认真查验,甚至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按规定应令其返工,但故意隐瞒真相或不闻不问,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追加或虚报的材料、项目予以追认,从中收取贿赂;三是施工单位为提高工程验收等级而向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行贿;四是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特别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刁难,向施工单位索贿。
二、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的腐败惩处力度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工程项目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工程资金安全和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几大环节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惩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动机以及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个案,起到杀一儆百、警示后人的效果。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保持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和高压态势,而且要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打造廉洁公正的审核平台。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等问题。以天津市w区检察院为例,为从源头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与区财政局建立协作关系,打造廉洁公正的审核平台。反贪部门和预防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开展挂钩预防活动,在协助“投资评审中心”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做好廉政管理监督,重点对行政审批、征地拆迁、建材采购、工程变更、追加投资、决算、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集体会议讨论制度。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人、财、物的重大事项,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集体审批制度替代首长负责制,避免出现独断专行、一家之言等不良倾向,减少决策的随意性。 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加强权力行使的公开和透明。依法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制度,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条件、时限、人员和结果。对诚信企业和黑名单企业进行公示,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为人民监督下的“阳光”操作,抵制个别人利用暗箱操作支配公共财物的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权力寻租,遏制腐败犯罪的源头。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与权力的制衡。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权力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因此,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建立基建管理人员责任考核制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还要提高公共权力行使的风险,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受处罚、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增强基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五是加强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网络监督等多种形式,从多种的角度、不同的渠道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成立工作小组,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管理有关方面存在问题的环节,提出规范项目管理的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一是核准数据,把好投资预算审核关口。天津市w区的“投资评审中心”担负对全区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审核评估职责,w区检察院派组到评估中心协助工作,当好法律顾问和工作参谋,实行倒计时排序工作赶进度,对工程投资预算审核把好三个环节:其一,对预算报审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量核准,把虚报的工程量减下来。其二,对报审预算中工程用料的单价,经查询价格信息库数据进行比对核准,把不合理抬高的造价压下来。其三,对工程施工程序进行核准,把不合理附加的施工程序项目减下来。由此,科学挤压了投资预算的水分,合理压缩了工程承建的利润空间,从源头减少了职务犯罪的隐患和机率。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抵御不良风气侵袭和复杂关系干扰,w区检察院帮助评审中心建章立制,制定了廉政纪律规定,张榜上墙警示;实行岗位不确定工作轮换制度,既促进了多种审核业务学习和多种工作技能的掌握,实现轮岗一人多用,又防止了关系网的形成和人情操作干扰公正;实行项目投资评估“两人审核”和“三人组合勘察”制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和人情倾斜,促进了审核环节廉洁公正运作;实行审核工作保密制度,不向外界泄露审核动态,不向被审核方提供审核人员姓名、电话、住址,防止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搞交易干扰审核;实行审核逐级把关制度,完成一项投资审核,依据审核情况及核准结果填写审核单后,依据程序运行,由审核人签字、被审核项目人认可签字,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字,财政局长签字,再报送区长,逐级严格审查把关,保证了评估公正性。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
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应统一由村委会建立银行帐户,减少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
四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又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