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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得到提高,因此遗嘱公证成为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传统的遗产继承当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为此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探讨,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规避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风险创造良好的公证环境。
关键词:遗嘱公证;公证机构;公证风险
遗嘱公证是遗嘱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及立遗嘱的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的行为体现了立遗嘱本人在死后对本人名下财产进行单方面意愿的分配,因此,立遗嘱这项工作只能由本人亲自作为,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代理。
一、遗嘱公证所面临的风险
任何风险都是具有不稳定性的,遗嘱公证风险也是一样,种种的不确定性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加以改变,就目前来说,公证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两种。
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不以任何人的意识为转移,它是客观真实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成员不能掌控的,这种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技术的应用,使得客观风险加大,比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本身就具有伪造遗嘱的动机,可以使用高新科技对遗嘱进行造假,从而超出了公证人员的判断和鉴定能力,使书面遗嘱和客观事实相违背。当遗嘱公证发生诉讼情况时,由于法官和公证员所处的时间、背景、知识涵养以及综合素质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当事人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2.主观风险
这一类风险一般是由于公证员或者是遗嘱的当事人故意引发的风险。引发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主观上的马虎及懈怠,在对遗嘱进行公证的时候,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认为对当事人告知相关义务和核实程序无关紧要。其次,公证人员违反相关的保密制度而导致公证风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遗嘱公证卷应该为保密档案,按照保密的原则进行封存,等到遗嘱人死亡后方可转为普通档案,在这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泄密。最后是主观上的违纪违法导致风险,在很多地区,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着很多公证业务的竞争,低价揽收公证业务,进而出现许多违法违纪的情况,这会使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公证结果与实际偏差。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的遗嘱风险,为了能使遗嘱公证更加具备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所信服,因此,在对遗嘱公证的风险要制定对应的措施,使遗嘱公证风险的最小化。
1.加强公证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人员是遗嘱公证的主要参与者,是遗嘱公证是否有效的决定者,因此,加强公证人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重要。第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完善公证体系。对公证的细则和原则进行强调和完善,建立起對应的监督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让公证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根本上杜绝遗嘱公证的公信力。第二,提升公证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判断水平,对于遗嘱的去伪存真要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同时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减少遗嘱公证的风险。
2.强化遗嘱公证程序
遗嘱的公证必须客观有效的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的确立是在受迫、欺骗和伪造的情况属于无效遗嘱。所以,在进行遗嘱内容审查工作时,应该是受益人暂时回避,这样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遗嘱内容。除此之外,公证人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对公证程序要表现出完整、真实以及合法的态度,除了关键人物之外,如:见证人、翻译员之外,其它人一律不允许在场,做到合法询问。
3.公证机构对遗嘱公证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公证人员进行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能,对公证形式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的形式要进行审查,保证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公证机构还要对公证实质进行审查,主要是确定相关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4.充分利用遗嘱库辅助遗嘱公证
2013年3月21日,中国遗嘱库在北京正式建立,该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中国遗嘱库的建立,能够为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遗嘱办理、传递和保管服务。利用好遗嘱库,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家庭因为遗嘱公证而带来的争端,更好的解决家庭老人的遗嘱问题。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相关条例规定,家庭老人百年之后如有遗嘱必须按照遗嘱进行财产继承,但是绝大多数的老人就算立了遗嘱,也因为不熟悉法律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是继承人对遗嘱存在争议等家庭不和谐的现象。中华遗嘱库对遗嘱的存放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遗嘱的订立者可以将查询遗嘱的方式告知自己所指定的某一个人,再加上见证人进行见证,以此作为财产继承的有力证据,就算出现遗嘱纷争,这份遗嘱在法庭上的权威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从而有力的杜绝了遗嘱风险的发生。
三、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工作已经明确了公证遗嘱具有一定的效力,任何变更、撤销公证之后的遗嘱行为都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开展。然而,遗嘱公证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受到参与者的主观因素以及各种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都让其公证风险不断增加。只有对当今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利用法律武器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从而从根本上规避遗嘱公证的风险,是目前公证机构和需要遗嘱公证的当事人要履行的义务。
关键词:遗嘱公证;公证机构;公证风险
遗嘱公证是遗嘱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及立遗嘱的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的行为体现了立遗嘱本人在死后对本人名下财产进行单方面意愿的分配,因此,立遗嘱这项工作只能由本人亲自作为,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代理。
一、遗嘱公证所面临的风险
任何风险都是具有不稳定性的,遗嘱公证风险也是一样,种种的不确定性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加以改变,就目前来说,公证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两种。
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不以任何人的意识为转移,它是客观真实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成员不能掌控的,这种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技术的应用,使得客观风险加大,比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本身就具有伪造遗嘱的动机,可以使用高新科技对遗嘱进行造假,从而超出了公证人员的判断和鉴定能力,使书面遗嘱和客观事实相违背。当遗嘱公证发生诉讼情况时,由于法官和公证员所处的时间、背景、知识涵养以及综合素质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当事人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2.主观风险
这一类风险一般是由于公证员或者是遗嘱的当事人故意引发的风险。引发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主观上的马虎及懈怠,在对遗嘱进行公证的时候,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认为对当事人告知相关义务和核实程序无关紧要。其次,公证人员违反相关的保密制度而导致公证风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遗嘱公证卷应该为保密档案,按照保密的原则进行封存,等到遗嘱人死亡后方可转为普通档案,在这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泄密。最后是主观上的违纪违法导致风险,在很多地区,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着很多公证业务的竞争,低价揽收公证业务,进而出现许多违法违纪的情况,这会使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公证结果与实际偏差。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的遗嘱风险,为了能使遗嘱公证更加具备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所信服,因此,在对遗嘱公证的风险要制定对应的措施,使遗嘱公证风险的最小化。
1.加强公证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人员是遗嘱公证的主要参与者,是遗嘱公证是否有效的决定者,因此,加强公证人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重要。第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完善公证体系。对公证的细则和原则进行强调和完善,建立起對应的监督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让公证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根本上杜绝遗嘱公证的公信力。第二,提升公证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判断水平,对于遗嘱的去伪存真要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同时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减少遗嘱公证的风险。
2.强化遗嘱公证程序
遗嘱的公证必须客观有效的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的确立是在受迫、欺骗和伪造的情况属于无效遗嘱。所以,在进行遗嘱内容审查工作时,应该是受益人暂时回避,这样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遗嘱内容。除此之外,公证人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对公证程序要表现出完整、真实以及合法的态度,除了关键人物之外,如:见证人、翻译员之外,其它人一律不允许在场,做到合法询问。
3.公证机构对遗嘱公证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公证人员进行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能,对公证形式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的形式要进行审查,保证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公证机构还要对公证实质进行审查,主要是确定相关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4.充分利用遗嘱库辅助遗嘱公证
2013年3月21日,中国遗嘱库在北京正式建立,该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中国遗嘱库的建立,能够为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遗嘱办理、传递和保管服务。利用好遗嘱库,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家庭因为遗嘱公证而带来的争端,更好的解决家庭老人的遗嘱问题。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相关条例规定,家庭老人百年之后如有遗嘱必须按照遗嘱进行财产继承,但是绝大多数的老人就算立了遗嘱,也因为不熟悉法律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是继承人对遗嘱存在争议等家庭不和谐的现象。中华遗嘱库对遗嘱的存放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遗嘱的订立者可以将查询遗嘱的方式告知自己所指定的某一个人,再加上见证人进行见证,以此作为财产继承的有力证据,就算出现遗嘱纷争,这份遗嘱在法庭上的权威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从而有力的杜绝了遗嘱风险的发生。
三、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工作已经明确了公证遗嘱具有一定的效力,任何变更、撤销公证之后的遗嘱行为都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开展。然而,遗嘱公证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受到参与者的主观因素以及各种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都让其公证风险不断增加。只有对当今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利用法律武器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从而从根本上规避遗嘱公证的风险,是目前公证机构和需要遗嘱公证的当事人要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