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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