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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人类作为一个群体对其组织的治理模式进行了不懈探索。在实施了人治、德治等治理模式后,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佳的治理模式被人们广泛接受。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也在为建设法治国家而努力,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意识”,并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1]由此可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习近平主席在致第22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贺信中也明确指出:“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可以给人类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開创明天的智慧。”[2]而教育部在其于2011年6月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历史学科新课程“要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 [3]。足见渗透法治观念是中学历史教学的重要任务。但是目前社会与学界对于“法治”这一概念,以及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师生在翻阅北师大版初中历史教材时不难发现,“法治”一词首现于七(上)《第10课 思想的活跃与百家争鸣》,而且被加上了双引号,可见教材编者已经表明此处的“法治”与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是有区别的。但是由于容量有限,所以教材并没有对该区别做详细解释。笔者认为,在强调法治的今天,历史教师应该明确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当今民主社会中的“法治”的区别,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并在课堂教学中加以说明。
本文以北师大出版社2007年5月第4版初中历史教科书中国古代史部分(七年级上、下册)为研究对象(即本文所说的“教材”),尝试对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的法治教育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法”的发轫、完善与教材中相关内容的梳理
我国奴隶社会的“法”尚不是成文法,而是类似于习惯法的 “礼”,即为维护以天子为天下大宗的宗法制而形成的一整套规章制度、礼节仪式和行为规范。到了东周,以法家学派为代表,各主要诸侯国兴起了变法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可以分为齐法家以及三晋、秦法家两大派。所以,事实上除了商鞅和韩非以外,七(上)教材在《第7课 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中提到的“管仲”和《第8课 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革命》中提到的“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萌芽。
两汉时,法律较先秦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把统治思想从汉代之前的法家思想替换为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但这一做法并没有中断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
正因为“儒家的礼治、德治与法家的对立是有限的”,“这两者都是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在维护宗法社会这一目标上,是“绝妙的异曲同工、殊途同归”,[4]所以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制度也一直延续下来。七(下)教材中介绍的《隋律》、《唐律疏议》都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
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内涵与教材中相关内容的说明
战国时期中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种思潮纷涌,产生了“百家争鸣”的重要流派——法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治”的概念和主张,突出表现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但这和现代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不同,因为与法家的“法治”对应的是儒家的“礼治”。[5]即认为治理国家最重要且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法律,而非“以礼治国”。[6]
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遵循“以法为本”的原则。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7]
二是必须“厚赏重罚”。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比如商鞅就主张轻罪重罚,并提出“以刑去刑”理论。刑罚是历代君主的重要统治手段。除秦始皇、隋炀帝等亡国之君,学生通过学习七(上)《第18课 昌盛的文化》和七(下)《第3课 气度恢宏的隆盛时代》可以了解到,汉武帝、武则天等以开明统治著称的君主也是中国古代名目各异之刑罚的实施者。但教师在授课时有必要说明,“赏赐”和“刑罚”一样,都是法家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比如在讲授七(上)《第8课 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变革》时,教师可以告诉学生,在商鞅变法的众多措施中,奖励生产和军功就体现了法家对“赏赐”的重视。
三是要将“法”、“术”、“势”结合起来推行法治。“法”指法令文本;“术”指君主选拔官员的策略和手段;“势”,指权势。可想而知,君主如果无“势”,就既不能发号施令,也不能行赏施罚,故而根本谈不上实施“法治”。
通过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分析可知,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并不仅仅体现在各种法律条文的颁布与实施上,赏赐刑罚和为贯彻法律、增强君权而实行的诸多政策都是广义上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以七(上)《第14课 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措施》和《第15课 汉武帝推进大一统格局》两课为例,为监察百官而设立的御史大夫、司隶校尉和十三州部刺史就是秦皇汉武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践;类似的还有七(下)《第18课 明清帝国的专制统治》中提到的明代“厂卫”制度。
三、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法治观念渗透之我见
鉴于中国古代史教材中所谓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形同义异,笔者接下来将对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如何渗透法治观念浅谈拙见。
首先,要使学生了解古今“法治”之区别。历史上存在过多种政治形态,当今世界对法治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法家所谓的“法治”仅将法律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实质与西方法治理论以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均有天壤之别。在西方,最先给“法治”下定义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将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8]到了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又被赋予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内容,法律的标准及产生条件已经演变成为自由主义价值观和三权分立的政权形式。这些与法家为维护君主专制而实行的“法治”是有根本区别的。[9]同时,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应让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以便使其结合国情形成法治观念。 史料是课堂教学的基本素材,有价值的史料利于培养学生的史学核心素养。下面是笔者以史料为基础设计的一例探究题,旨在于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治”内涵,及其与西方法治文明及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眾之资也。”
——《韩非子》[10]
材料二:“贤者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难,顺之为上,从主为法,虚心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人主虽有不肖,臣不敢侵也”。
——《韩非子》[11]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政治学》[12]
材料三:习近平主席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3]
问题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由“法”、“术”、“势”三部分组成。请结合材料一,分别简述法家法治思想的三重内涵。
问题二:请根据材料二说出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的主要区别。
问题三:请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古代“法治”有哪些根本不同。
通过材料一,学生可大致了解中国古代法家 “法治”思想的内涵。韩非所谓的“法”是由官府颁布、用文字详细规定的成文法,是臣民们一切言行的标准;“术”是选拔任用、考察评价官员的基本方法;而“势”则是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所拥有的优势和特权。第二,通过材料二,学生可以了解到中西法治早在萌芽阶段就存在巨大差异。韩非和亚里士多德同为轴心时代东、西方在法制理论方面两颗交相辉映的巨星。他们关于法治的主张对中西方法治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根据两位先贤关于法治的言论可得出结论,即韩非鼓吹法治的目的在于强化君权、构建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模式;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捍卫城邦人民的正义和善德,在于谋求公共福利。[14]第三,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同时,更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能适应和引导中国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加强对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初中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必然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对历史教师而言,如何更好地适应时代要求,在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在教学中加强法治观念的渗透,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注释】
宋俭:《人民民主 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2页。
石家庄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一)》,北京:学苑出版社,2015年,第28页。
汪瀛:《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解读》,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4页。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7、306、312页。
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21页。
徐子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导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7页。
郭春莲:《韩非法律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
汪子嵩:《古希腊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上海: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77页。
武树臣:《武树臣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4页。
袁钰:《中国文化的生成与整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年,第182页。
韩非:《韩非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57页。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8页。
张伟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3年,第125页。
黄尊严:《世界历史任务综览》,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0页。
本文以北师大出版社2007年5月第4版初中历史教科书中国古代史部分(七年级上、下册)为研究对象(即本文所说的“教材”),尝试对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的法治教育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法”的发轫、完善与教材中相关内容的梳理
我国奴隶社会的“法”尚不是成文法,而是类似于习惯法的 “礼”,即为维护以天子为天下大宗的宗法制而形成的一整套规章制度、礼节仪式和行为规范。到了东周,以法家学派为代表,各主要诸侯国兴起了变法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可以分为齐法家以及三晋、秦法家两大派。所以,事实上除了商鞅和韩非以外,七(上)教材在《第7课 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中提到的“管仲”和《第8课 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革命》中提到的“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萌芽。
两汉时,法律较先秦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把统治思想从汉代之前的法家思想替换为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但这一做法并没有中断中国法律的发展进程。
正因为“儒家的礼治、德治与法家的对立是有限的”,“这两者都是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在维护宗法社会这一目标上,是“绝妙的异曲同工、殊途同归”,[4]所以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制度也一直延续下来。七(下)教材中介绍的《隋律》、《唐律疏议》都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
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内涵与教材中相关内容的说明
战国时期中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种思潮纷涌,产生了“百家争鸣”的重要流派——法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治”的概念和主张,突出表现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但这和现代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不同,因为与法家的“法治”对应的是儒家的“礼治”。[5]即认为治理国家最重要且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法律,而非“以礼治国”。[6]
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遵循“以法为本”的原则。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7]
二是必须“厚赏重罚”。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比如商鞅就主张轻罪重罚,并提出“以刑去刑”理论。刑罚是历代君主的重要统治手段。除秦始皇、隋炀帝等亡国之君,学生通过学习七(上)《第18课 昌盛的文化》和七(下)《第3课 气度恢宏的隆盛时代》可以了解到,汉武帝、武则天等以开明统治著称的君主也是中国古代名目各异之刑罚的实施者。但教师在授课时有必要说明,“赏赐”和“刑罚”一样,都是法家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比如在讲授七(上)《第8课 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变革》时,教师可以告诉学生,在商鞅变法的众多措施中,奖励生产和军功就体现了法家对“赏赐”的重视。
三是要将“法”、“术”、“势”结合起来推行法治。“法”指法令文本;“术”指君主选拔官员的策略和手段;“势”,指权势。可想而知,君主如果无“势”,就既不能发号施令,也不能行赏施罚,故而根本谈不上实施“法治”。
通过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分析可知,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并不仅仅体现在各种法律条文的颁布与实施上,赏赐刑罚和为贯彻法律、增强君权而实行的诸多政策都是广义上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以七(上)《第14课 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措施》和《第15课 汉武帝推进大一统格局》两课为例,为监察百官而设立的御史大夫、司隶校尉和十三州部刺史就是秦皇汉武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践;类似的还有七(下)《第18课 明清帝国的专制统治》中提到的明代“厂卫”制度。
三、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法治观念渗透之我见
鉴于中国古代史教材中所谓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形同义异,笔者接下来将对初中中国古代史教学中如何渗透法治观念浅谈拙见。
首先,要使学生了解古今“法治”之区别。历史上存在过多种政治形态,当今世界对法治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法家所谓的“法治”仅将法律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实质与西方法治理论以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均有天壤之别。在西方,最先给“法治”下定义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将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8]到了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又被赋予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内容,法律的标准及产生条件已经演变成为自由主义价值观和三权分立的政权形式。这些与法家为维护君主专制而实行的“法治”是有根本区别的。[9]同时,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应让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以便使其结合国情形成法治观念。 史料是课堂教学的基本素材,有价值的史料利于培养学生的史学核心素养。下面是笔者以史料为基础设计的一例探究题,旨在于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治”内涵,及其与西方法治文明及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眾之资也。”
——《韩非子》[10]
材料二:“贤者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难,顺之为上,从主为法,虚心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人主虽有不肖,臣不敢侵也”。
——《韩非子》[11]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政治学》[12]
材料三:习近平主席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3]
问题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由“法”、“术”、“势”三部分组成。请结合材料一,分别简述法家法治思想的三重内涵。
问题二:请根据材料二说出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的主要区别。
问题三:请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古代“法治”有哪些根本不同。
通过材料一,学生可大致了解中国古代法家 “法治”思想的内涵。韩非所谓的“法”是由官府颁布、用文字详细规定的成文法,是臣民们一切言行的标准;“术”是选拔任用、考察评价官员的基本方法;而“势”则是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所拥有的优势和特权。第二,通过材料二,学生可以了解到中西法治早在萌芽阶段就存在巨大差异。韩非和亚里士多德同为轴心时代东、西方在法制理论方面两颗交相辉映的巨星。他们关于法治的主张对中西方法治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根据两位先贤关于法治的言论可得出结论,即韩非鼓吹法治的目的在于强化君权、构建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模式;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捍卫城邦人民的正义和善德,在于谋求公共福利。[14]第三,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同时,更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能适应和引导中国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加强对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初中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必然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对历史教师而言,如何更好地适应时代要求,在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在教学中加强法治观念的渗透,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注释】
宋俭:《人民民主 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2页。
石家庄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一)》,北京:学苑出版社,2015年,第28页。
汪瀛:《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解读》,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4页。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7、306、312页。
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21页。
徐子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导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7页。
郭春莲:《韩非法律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4页。
汪子嵩:《古希腊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上海: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77页。
武树臣:《武树臣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24页。
袁钰:《中国文化的生成与整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年,第182页。
韩非:《韩非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57页。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8页。
张伟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3年,第125页。
黄尊严:《世界历史任务综览》,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