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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委员会的背景及功能由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书去年12月21日被立法会否决,200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沿用原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选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每届任期五年。